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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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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细则.docx

    青岛市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细则(试行)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目录1总则11.l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11.3 工作任务21.4 工作依据21法律法规21.4.2规章政策31.4 .3标准规范41.5 工作机制41.5. 1登记管辖51.5.2工作组织51.5.3职责分工62术语和定义73技术标准91.1 1数字基础91.2 2计量单位91.3 精度要求91.4 分幅及编号101.5 自然资源分类113. 6登记单元123.7工作流程124准备工作134. 1项目启动134.2资料收集处理134.2. 2.1资料收集134.3. 1.l前期准备134.4. 1.2政策法规文件144.5. 1.3基础资料144. 2.2资料处理174. 2.2.1空间图形的处理175. 2.2.2不同比例尺数据叠加的处理185首次登记186. 1制作工作底图185. 2预划登记单元195.1.1 登记单元预划的原则195. 2.2登记单元预划的顺序205. 2.3登记单元划定规则215.2.4登记单元编码225.2.4.1编码规则225.2.4.2编码表示方法245.2.4.3编码变更规则245.3通告265.3.1通告的内容265.3.2通告的发布形式275.4地籍调查275.4.1调查内容和方法275.4.2内业调查275.4.2.1权属调查275.4.2.2自然状况调查295.4.3关联信息305.4.4调查成果核实315.4.4.1登记单元界线核实325.4.4.2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335.4.4.3自然资源类型核实345.4.4.4关联信息核实345.4.5外业调查355.4.6调查成果编制365.4.6.1地籍调查终表填写365.4.6.2界址点测量365.4.6.3地籍图编绘365.4.6.4登记单元图编绘385.4.6.5面积计算395.4.7成果检查与入库405.4.7.1成果检查405.4.7.2数据库建设405.4.7.3数据入库审核405.4.8登记审核415.4.8.1审核主体415.4.8.2审核内容415.5公告425.5.1公告的内容425.5.2公告的发布425.5.2.1发布主体425.5.2.2发布形式425.5.2.3公告期限435.5.3异议的处理435.6登簿435.6.1登簿内容445.6.2登簿方法445.7成果资料整理上交445.7.1归档主体455.7.2归档要求455.7.3归档内容455.7.4成果管理465.8质量检查475.8.1检查组织475.8.2检查比例475.8.3检查内容475.8.4检查结果485.9成果验收485.9.1验收组织481.9. 2验收内容481.10. 3验收结果495. 10登记发证496其他登记496. 1变更登记496.1.1依职权变更496.L2依嘱托变更506.1.2.1适用情形506.1.2.2一般程序506.1.2.3登记材料506.L2.4嘱托的查验516.L2.5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526.2更正登记526.2.1适用情形526.2.2依嘱托更正536.2.2.1一般程序536.2.2.2登记材料536.2.2.3嘱托的查验536.2.2.4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546.2.3依职权变更556. 3注销登记551. 3.1适用情形556. 3.2一般程序557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7. 1地方补充规定55附录1自然资源登记簿56附录2首次登记通告和公告样式66附录3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样式及填写说明69附录3.1单元信息表70附录3.2自然状况信息表72附录3.3界址标示表73附录3.4界址说明表74附录3.5调查记事表75附录3.6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76附录4调查成果核实表78附录4.1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附表79附录4.2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附表80附录4.3调查成果核实表填写说明81附录5成果审核表82附录6自然资源地籍图图示符号表84附录7自然资源地籍图样式86附录8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图示符号表87附录9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样式89附录9.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样式(矢量)89附录9.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样式(遥感影像)90附录10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91附录n异议处理告知书92附录12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统一确权登记单元国家所有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93附录13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元集体所有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96附录14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元权属面积汇总表991总则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青岛市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明确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1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1.2 工作原则(1)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Q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依规确定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产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等。(2)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基础上,与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改革做好衔接。(3)坚持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等相关部门衔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4)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5)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的新格局。1.3 工作任务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组织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预划登记单元、内外业调查(权属状况、自然状况、公共管制信息等)、调查核实、数据库建设、审核、公告、登簿等主要任务,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1.4 工作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文件。1.4.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6)湿地保护管理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9)土地调查条例(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1)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2)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4.2 规章政策(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3)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4)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3号)(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9号)(7)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7号)(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9号)(9)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1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12)其他文件材料,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等1.4.3标准规范(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2)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试行)(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5)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8)林地分类(LYT1812)(9)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LY/T2893-2017)(10)本工作涉及的其他规范、标准1.5工作机制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建立由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问题,合力抓好协调机制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1.5.1 登记管辖(1)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2)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区、市政府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和区、市登记机构办理。(3)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1.5. 2工作组织(1)市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完成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市政府组织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3)各区、市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县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1.5.3职责分工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全市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分工:(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区(市)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负责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等资料。会同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等部门划定登记单元,对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2)财政部门: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负责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3)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等部门:助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本部门相关数据资料,协同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协同对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4)大数据部门: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工作。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1)自然资源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指所有权主体清晰、自然资源种类明确、生态功能完整、集中连片和边界封闭的空间范围,简称登记单元。(3)森林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中的林地对应。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中的草地对应。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不包括沼泽草地。(5)湿地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中的林地对应。是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田,滩涂等。(6)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7)自然资源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8)不动产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9)不动产单元指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3技术标准3.1数字基础(1)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2)地图投影: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标准3度分带。(3)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比例尺:不低于1:10000c3.2计量单位(1)长度单位采用米(m),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千米(km),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2)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ri?),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公顷(ha),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3)储量单位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规定的单位。本细则确定的取位精度不包括过程数据的处理精度,仅针对最终的结果数据。具体计量单位按照自然资源登记簿填写要求执行。3.3精度要求(1)图解法界址点精度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0.6mm;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o(2)解析法界址点精度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不大于±0.10m,允许误差不大于±0.20mo(3)图解法套合精度采用图解法的,采集的地物界线和位置与影像上的地物的边界和位置的套合精度应控制在3个像素以内。对于较弯曲的界址线,应适当增加拐点数,确保满足套合精度要求。(4)最小上图图斑面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每一类自然资源为一个图层,图斑是自然资源最小调查单位,最小的图斑上图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要求。根据调查目标特征与土地管理需求,以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影像为参考,综合评价影像的实际识别能力,自然资源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如表1所示。表1自然资源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原始影像分辨率(R)最小上图图斑面积(n?)R0.5米(含)4000.5<Rl米(含)600KR<2.5米(含)10003. 4分幅及编号预划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登记单元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符合GB/T13989-2012的规定;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地籍图分幅与编号参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相关规定执行。3.5自然资源分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自然资源类型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对应,具体见表2。表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类型表自然资源类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含义一级类二级类编码名称编码名称水流资源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01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1102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03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10冰川及永久积雪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森林资源03林地0301乔木林地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0302竹林地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20.2的林地。0305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N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0307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K).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草原(草地)资源04草地0401天然牧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0403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0404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湿地资源OO湿地0303红树林地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土地。0304森林沼泽以乔木森林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0306灌丛沼泽以灌丛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0402沼泽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0603盐田指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1105沿海滩涂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1106内陆滩涂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荒地资源12其他土地1205沙地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1206裸土地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1207裸岩石砾地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3.6登记单元以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单独或整体划分的登记单元为登记单位。3.7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入库审核阶段及登簿发证阶段。p图1工作流程图4准备工作4. 1项目启动编制市级和区、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根据方案做好经费保障、人员保障、技术培训等工作。4. 2资料收集处理4. 2.1斐料收集4. 2,1.1前期准备(1)自然资源部门对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出具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资料收集业务联系函。(2)自然资源部门人员带领技术单位人员前往相关单位收集资料,携带业务联系函、资料收集清单(清单要明确成果资料的名称和具体的数据信息)。(3)按资料清单对收集的相关部门资料逐一核对,并填写资料交接单。4.2.1.2政策法规文件(1)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山东省及青岛市法规、条例;(2)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国家相关规程、行业标准,山东省及青岛市标准、细则;(3)其他相关文件。4.2.1.3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优先收集数字化成果、数据等更新后的变更成果。(1)自然资源部门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资源数量统计、登记单元划分等。分辨率优于1米最新数字正射影像图(DoM)、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等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关情况。辖区内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关联登记单元内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库等数据信息,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文件、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用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调查、统计、建库及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2)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水功能区划、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特殊保护规定界线等资料。河流湖泊监督性监测水质评价结果,用于分析水资源质量。排污许可等资料,用于登记单元信息关联。(3)水务部门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用于登记单元内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河长制等成果,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取水许可等资料,用于登记单元信息关联。(4)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资料,用于制作工作底图、登记单元划分等。(5)海洋发展部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相关资料,用于制作工作底图、登记单元划分等。(6)园林和林业部门全市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历史资料,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用于汇总森林资源数量、质量。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用于分析林地保护和管制情况。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用于制作工作底图、登记单元划分等。全市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用于湿地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全市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用于草地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7)行政审批部门取水许可等资料,用于登记单元信息关联。(8)其他相关资料4.2.2资料处理对收集的资料开展必要的检查和整理工作,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数据库属性字段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数据进行统一预处理。4.2,2.1空间图形的处理(1)纸质图件的矢量化将纸质图件扫描后,利用纸质图件和高分辨率影像上的同名地物点,进行校正、配准、矢量化。各类界线无纸质或电子图形,仅用文字描述其主要拐点位置的,先将拐点落到图上,以拐点连线的方式生成矢量化成果。(2)数据格式转换对收集到的不同数据格式的电子图件数据,需将其转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3)坐标系转换图件原为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WGS-84坐标系的,需全部转换成CGCS2000坐标系,所有地图数据均以平面直角坐标表示。(4)数据效力分析根据数据的法定性、时效性、权威性对重叠数据、矛盾数据进行分析,采用优先级最高的数据作为基础数据。4. 2.2.2不同比例尺数据叠加的处理(1)不同比例尺地图的图件内容取舍程度不一,叠加时需进行技术处理。(2)各类界线如能在规划、审批、确权等文本资料上找到文字性说明的,将界线与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叠加,按照文字描述的界线走向,将现有界线进行细化。(3)如界线的走向无文字性说明的,将界线与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叠加,会同资料的提供方共同细化。5首次登记5.1制作工作底图(1)以最新的正射影像及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叠加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基本农田保护界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用途管制、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规定界线等,权属上叠加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数据,制作不低于1:10000比例尺工作底图。(2)工作底图基本要素包括:最新正射影像图;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的行政区划与境界、地类图斑,保留地类图斑线、图斑注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等权属资料;设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范围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红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5. 2预划登记单元(1)基于工作底图,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预划森林、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依据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湿地专项调查成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预划湿地登记单元,确定登记范围。(2)登记单元内一般包含有多种类型、多种所有权形式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初步划定后,提请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3)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登记单元划定有关要求,会同生杰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等部门,对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5.2.1登记单元预划的原则(1)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以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为基础,并与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边界做好衔接。不同行使主体的自然资源或生态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2)坚持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按照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登记单元。(3)坚持应划尽划、不重不漏。全部国土空间的国有自然资源,符合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条件的,均应划为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登记单元,做到应划尽划,没有遗漏。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相重叠的,应按照优先顺序划定,防止重叠。5. 2.2登记单元预划的顺序(1)森林、草原(草地)、湿地单项国有自然资源,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水流登记单元之后划定。(2)同一个登记单元内的国有自然资源,只能包含一个所有权直接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若权利行使主体不同,应当分别划分登记单元。在登记单元内,仍然保留各类所有权权属界线、地类图斑线、行政界线。(3)当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重叠且代表或代理行使主体一致时,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若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相差不大,则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在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若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远小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范围,则将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在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内,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类型、数量、质量等内容。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代表或代理行使主体不一致的,单独划定登记单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参照青岛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细则实施。5.2.3登记单元划定规则(1)已纳入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保护地和水流登记单元内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2)以湿地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依据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3)滩涂资源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已经调查为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的,沿海滩涂并入滨海湿地登记单元(已纳入海域登记单元和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的除外),内陆滩涂并入内陆湿地登记单元。(4)森林登记单元原则上应当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5)森林、草原(草地)、湿地集中连片的,可以在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的基础上,整体划分登记单元。登记单元类型以单元内主要自然资源类型确定,登记簿中记载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状况。(6)为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将森林、草原(草地)、湿地整体划为一个登记单元的,其中的森林资源原则上以国家所有为主;确实无法避开的,也可将集体所有部分纳入。(7)当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重叠时,若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范围较大,按照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矿区范围等划定登记单元,具体参照青岛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细则。5.2.4登记单元编码5.2.4.1编码规则每个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应具有唯一编码。依据GB/T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码采用三层15位层次码结构,如表3所示。表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层次表层级第一层笫二层笫三层编码含义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自然资源特征码登记单元顺序号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编码值000001-9999991-400-99000001-999999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如图2所示Q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1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2位)XXXXXXXXXXXXXXX登记单元顺序号(6位)自然资源特征码(3位)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代码(6位)图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结构图(1)第一层级为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码长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规定的数字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登记单元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对于登记单元跨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跨省级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860000”表示。(2)第二层级为自然资源特征码,由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依次组成,码长3位。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码长1位,码值为“14”。表4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表编码首次登记机构级别1国家级2省级3市级4县级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码长2位,码值为“0099''。湿地、森林自然资源只有一级类编码,分别为“50”、“60”,登记时只登记一级类编码。(3)第三层级为登记单元顺序号,码长6位,码值为“000001999999”,在自然资源特征码后按顺序编号。5.2.4.2编码表示方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1)第一段表示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2)第二段表示自然资源特征码,由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依次组成。(3)第三段表示登记单元顺序号。(4)登记单元编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登记单元编码的位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在数据库中存储时,不应包含任何形式的“空格”。370202150OOOOol登记单元顺序号(6位)自然资源特征码(3位)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6位)图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分段示意图5. 2.4.3编码变更规则(1)行政区划代码变更规则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变更。行政区划代码变更,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和界线未变更的,原登记单元代码保持不变。行政区划代码变更,且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或界线也发生变更的,首先确定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再确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登记单元顺序号应在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的最大登记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登记单元号,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及登记单元顺序号变更规则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未变更但界线变更的,在登记单元所在的行政区范围内,登记单元顺序号在相应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的最大登记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登记单元号,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变更但界线未变更的,在登记单元所在的行政区范围内,首先确定新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登记单元顺序号应在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的最大登记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登记单元号,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变更且界线变更的,在登记单元所在的行政区范围内,首先确定新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和界线,登记单元顺序号应在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的最大登记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登记单元号,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登记单元灭失或已注销登记的,其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3)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始终保持不变。为规范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示例如下:表5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示例代码名称说明XXXXXXXX省XX县(市、区)XXXXXX1首次登记机构级别(如:国家级)XXXXXX150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如:湿地)XXXXXX150XXXXXX登记单元顺序号5.3通告自然资源的首次登记需要发布通告,通告由登记机构制作。预划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登记单元通过审查后,由登记单元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通告。5.3.1通告的内容通告(附录2)的主要内容包括:(1)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登记单元的预划分;(2)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3)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类型、范围;(4)需要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5.3.2通告的发布形式(1)户外张贴Q由登记单元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张贴在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张贴位置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的村委会信息公开栏等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2)网站发布。在登记机构和区、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3)新闻媒体宣传。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5. 4地籍调查5.4. 1调查内容和方法(1)地籍调查主要包括三部分:权属调查、自然状况调查以及公共管制调查。(2)采用“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5.4.2内业调查5.4.2.1权属调查(1)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初表(附录3)相应部分。登记单元的基本状况调查。包括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登记单元号、登记单元名称、坐落、四至等。登记单元权属状况调查。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和相关的政策法规确定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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