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韶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5月修订说明2012年,韶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颁布实施,近7年来,随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颁布实施,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责的变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的变更,韶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部分内容已与实际不相适应。为了使预案更加符合当前我市应急工作实际,更具有针对性,我局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在原预案的基础上,主要是为有效处置我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确保新预案既符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又适应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2021年5月28日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l编制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1.2编制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1.3 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1.4 工作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2. 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错误!未定义书签。3. 2应急联动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4. 3各级应急指挥主要负责人替补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3运行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3.1监控预防错误!未定义书签。3. 2应急处置与救援错误!未定义书签。5. 3后期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4应急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1人力资源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 2经费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 3物资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 4医疗卫生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 5交通运输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 6治安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 7人员防护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 8通信和信息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 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1.1 11科技支撑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4.12 气象服务保隙错误!未定义书签。4.13 法制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 14其他应急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5监督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5.1应急演练错误!未定义书签。5. 2宣传教育错误!未定义书签。5. 3培训错误!未定义书签。5. 4责任与奖惩错误!未定义书签。7. 5预案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6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7.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8. 2预案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9. 3制定与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7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一:地质灾害分级表附件二:韶关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三:关于启动韶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四:韶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名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五:韶关市应急救援队伍名单及联系电话错误!未定义书签。61总则1.l编制目的预案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韶关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依法规范、协调高效有序市、县(市、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执行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兼)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韶关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武警支队、韶关市供电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驻韶关地勘单位等。市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2)市发改局: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4)市科技局: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院校和企业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研发,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通信畅通,组织、指导和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6)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7)市民政局: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按规定实施救助。(8)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9)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11)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拨付。(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燃气(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各区和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15)市水务局:负责水务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参与水利范围内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水利工程设施抢修。(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17)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的储备动用和调运供应工作。(18)市文广旅体局:协调指导播出传输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1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他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安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21)市国资委:协调有关监管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有关监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2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督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恢复生产安全工作。(2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24)韶关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协调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2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26)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27)韶关市供电局:负责灾区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所辖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28)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29)驻韶地勘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还应当承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工作。2.1.2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2)及时研判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的登记与相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市级应急预案。(3)市级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4)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对外发布突发地质(含险情)救援、应急处置等信息。(5)组织编制和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6)承担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3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救援组职责应急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建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应急指挥、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抢险救援组:由军分区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组织驻韶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和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救灾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分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捐赠,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安置问题”“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发改局牵头,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民政、财政、工信、农业农村、林业、供电等部门和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参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隐患。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以及救灾物资、灾区人员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新闻媒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属新闻媒体及通信等部门参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应急防灾避险知识,加强应急宣传教育,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社会恐慌。负责受理地质灾害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险情和救灾情况。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发改局等部门参加,负责落实政府安排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发改局牵头,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民政、财政、工信、农业农村、林业、供电等部门和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参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隐患,组织抢修供水、供电、通信、道路交通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水利设施及住房,尽快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2.1.4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2. 2应急联动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应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省相关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市安委会办公室应与驻韶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韶部队、武警部队、中央、省和其他驻韶单位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韶部队、武警部队及中央、省和其他驻韶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3. 3各级应急指挥主要负责人替补原则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因各种原因缺位时,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指定代班人或按其领导职务顺序排列予以替补。3运行机制3.1 监控预防3.1.1 预防、监测与预警4. 1.1.1预防(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3)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4)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5. 1.1.2监测(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2)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镇、街道、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每年汛期前,组织辖区内教育、住建、交通、水务、镇和街道办等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6. 1.1.3预警(1)预警级别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2)预警信息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联合签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并对公众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预警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通过韶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公众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5)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6)预警信息的调整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结合预测气象信息和地质环境条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3.2应急处置与救援3.2.1信息报告和共享(1)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等报告灾情险情。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3)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机构应立即向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在2小时内掌握现场情况,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4)发生较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及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在2小时内掌握现场情况,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速报省应急管理厅。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向市政府及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在1小时内掌握现场情况速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应急管理厅。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在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获悉地质灾害线索后,要及时、主动、全面调度核实,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报告要求立即报告,同时将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一并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续报重要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送工作。(5)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6)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并协助处置。3. 2.2先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值班室(值班电话:)报告。4. 2.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HI级、11级和I级四个等级。(1) 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辖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辖区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2) II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H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 II级、I级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In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11级、I级应急响应。11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2.4指挥协调启动I级、11级、In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市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辖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委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2)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3)市指挥部其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启动I级、II级、In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配合,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官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判断地质灾害级别以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动态情况并提出建议。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指定的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和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参与应急处置的驻韶关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3.2.6处置措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3.2.7响应升级(扩大)(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广东省或其他省(市)或应急管理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广东省政府或应急管理部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3.2.8社会动员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市、县(市、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3.2.9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机构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一般地质灾害(IV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发布。(2)信息发布内容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3)信息发布的方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3.2.10应急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3. 3后期处置3. 3.1善后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4. 3.2社会救助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5. 3.3保险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6. 3.4调查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7. 3.5恢复与重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4应急保障7.1 人力资源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市消防支队、驻韶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我市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利用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8. 2经费保障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资金按照韶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4. 3物资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4. 4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4. 5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市公安交警局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4. 6治安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4.7人员防护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4. 8通信和信息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市文广旅体局协调各相关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运营单位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5. 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市消防支队、交通运输局、市住建管理局、水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6. 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7. 11科技支撑保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院校和企业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