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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乡镇职责任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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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乡镇职责任务清单.docx

    XX区乡镇职责任务清单(城区乡镇职责任务清单共分9个类别142项职责,分别为党群工作11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5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17项,城乡建设9项、经济发展15项、村(社区)建设6项、平安XX建设33项、公共服务18项、综合保障28项)序号职责城区指导部门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备注一、党群工作(11项)1基层党务公开区委办公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年印发)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财务。”【省党内法规】XX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印发)第九条:“全省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党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情况;(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活动日等情况;(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职责分工、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考核奖惩、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听取、办理、反馈,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财务。”第十二条:“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省纪委、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2保密工作机要保密办公室(保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施行)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3基层党组织建设组织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和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牺牲、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力,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台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1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组织部【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2016年印发)“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落实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责任。”【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台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31号)”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退休干部党员要把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重视加强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对接沟通,通过党建共建、活动联办、场所共用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的归属感。”“街道、社区要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经费。”【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旅部”或“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24号)“街道、社区要将这项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明确人员负责,主动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印发)“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立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乡镇(街道)党委(工委)离退休干部党员人数较多的,要有机构负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设有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场所。”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第四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施行)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第六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二条:“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第十三条:"派出或者派驻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6宣传思想工作宣传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2017年印发)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7意识形态工作宣传部依据涉密8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第十九条:“各省(省、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第二十八条:”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25、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强化联谊交友意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每位成员都要联系若干名党外朋友”。【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020年印发)第五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第六条:“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任务。”第八条:“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广交深交挚友淳友,打造一支关键时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营经济人士骨干队伍。”第二十一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商会制度,以行业类、专业类商会和乡镇、街道商会为重点,畅通商会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渠道。”【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台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2017年印发)“六、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领导L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街道、社区、园区、楼宇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要负起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采取灵活多样、务实管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性和活动吸引力,广泛团结凝聚新的社会阶层党外人士。4.加强工作力量建设。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较多的地方党委要加强新的社会阶层组织党建工作力量,明确机构、职责和任务,明确专人负责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加强对统战干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统战工作的干部、基层党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的统战理论政策和新媒体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省党内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第五条:”建立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协调解决民营经济人士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打造一支关键时刻靠得住、用得上的民营经济人士骨干队伍。”第二十一条:“支持商会组织组建和发展,建立商会组织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地方性法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开展侨务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9基层人大工作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性法规】XX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二条“(一)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业务知识;(二)每年选择三个以上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三)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对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的意见建议;(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将代表履职活动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规范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六)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本行政区域工作机构的工作;(七)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协助代表及时答复选民来信、接待选民来访,依法组建代表小组,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形式和内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八)统筹组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建设和管理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确定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组织代表开展“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十)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一)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报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第四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第四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推进“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人办发(2019)70号)实行“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是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负责具体指导,认真做好平台布局、经验探索、示范交流、经费协调等工作,为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进入履职平台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应在辖区内分别选择1-2个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开展示范点建设,为履职平台建设树立良好标杆,乡镇人大、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要担负起履职平台建设、代表活动和组织管理服务保障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向上级人大、同级党委汇报,加快履职平台规范化建设,科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精心组织代表进平台开展活动,认真处理和反馈代表意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XX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X人办发(2022)56号)第四部分要求:进一步理顺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小组的关系。各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要深入推进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建设,组织好代表小组活动,为保障代表履职创造优质条件。1.建设好管理好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依法组建代表小组。加强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建设和管理,完善制度,选强配齐代表履职活动中心和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联络员由乡镇人大工作人员担任。代表联络站站长、副站长原则上由有一定履职能力、热心代表工作的人大代表担任,联络员可由村干部等人员担任。乡镇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指定或者全组代表推选产生。2.统筹组织开展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着力提升“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和经常性联系群众活动实效。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代表履职活动中心要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提出乡镇人大代表进驻代表联络站的编组计划、代表小组的组建计划。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同一代表小组的乡镇人大代表,一般进驻同一个代表联络站。代表履职活动中心要将各级人大代表统筹划编到代表联络站,指导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统筹安排开展好各项活动。3.规范整理、交办、跟踪落实代表建议。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参加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联络站、代表小组活动收集代表建议素材,形成书面建议提交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站在收到代表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书面建议转交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履职活动中心收到代表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乡镇人大主席团,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按要求处理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10基层政协工作政协办公室【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府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团体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省党内规范性文件】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府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19年印发)“规范市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对市县政协委员的服务管理,深化委员履职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县(市、区)政协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协商服务平台,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11基层群团工作团妇侨残工、总会委联联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团体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团体规定】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团体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十六条:“在归侨侨眷较多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第十七条: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团体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规范性文件】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服务青年工作;了解青年思想动态;反映青年普遍诉求。”【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改)第十条:”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二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基层组织。”【规范性文件】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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