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办法.docx
XX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地下管线设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XX市建成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含雨水和污水)、照明、供电、供气、通讯(含有线电视)网络、公安天网、国防通信、交通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市政设施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盖设施(含井盖底座和盖板)、阀门井的井盖设施(含井盖底座和盖板)和雨水进水井的雨水篦子(含雨水篦子底座和格栅)等。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井盖设施维护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管道路井盖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道路井盖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实施有关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行政许可;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有关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行政处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文广旅、公安、退役军人、应急、供电、城管监督评价、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井盖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井盖设施维护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井盖设施安全与应急防灾等知识普及教育,鼓励公众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损坏井盖设施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井盖的意识,减少井盖安全事故发生。第五条井盖设施的规划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尽量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等机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第六条推广使用统一规格的井盖设施。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井盖设施材质应满足道路通行要求,在车行道(含快车道和慢车道)上各类管线井的井盖应使用承载能力等级为D(承载能力为400KN)及以上的井盖,应使用可调式4防型(防沉降、防噪音、防盗窃、防返涌)球墨铸铁井盖。人行道上应使用承载能力等级为B(承载能力为125KN)及以上的井盖。第七条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井盖,应满足铸铁检查井盖(CJ/T511-2017)等相关标准中的各项技术要求,能承受各种荷载、符合道路平整度要求、外观与道路及景观相协调。井盖上应标明行业标识、产权单位、井盖类别、承载等级、井盖直径、厂商标志、执行标准等。使用的井盖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荷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或对城市道路上原有的各式旧井盖进行维护更换时,应使用可调式4防型球墨铸铁井盖。维修施工时应满足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中有关井盖的各项技术要求。井盖设施安装应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井盖设施与路面安装高差应在5mm以内。井座及周边基础应密实稳定,坐浆或灌浆水泥混凝土材料强度不应小于3OMPao第八条井盖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井盖设施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井盖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产权单位办理移交管理手续,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在移交管理手续办理后10日内将井盖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编号、分布图以及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按监督管理职责报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补正。第十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井盖设施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井盖设施管理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并逐步实现与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以及其他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的信息共享。第十一条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是井盖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多个单位共用的井盖设施,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负责日常检查与维护管理工作。尚未建成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移交产权单位的井盖设施,建设单位视为井盖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第十二条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每年定期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井盖设施完好情况数据及资料,建立井盖设施维护和管理档案以及日常巡查台账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人员;(二)不得混用不同使用性质的井盖;(三)应在井座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编号及抢修电话的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原有井座内壁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限期补齐;(四)对出现井盖设施丢失、损毁、移位以及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时予以补缺和修复;(五)车行道与人行道上井盖设施周边道路面层修补材料应与原道路面层材料一致。井盖设施及其周围路面1.5m义1.5m范围内不得出现沉陷、突起或破损;(六)对废旧、破损的井盖设施统一回收处理,对废弃的井盖设施及时采取填埋等措施处置;(七)对井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给水、排水、照明、供电、供气、通讯网络、公安天网、交通及地下综合管廊等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24小时值班电话,并配备应急抢修人员。第十三条出现井盖设施丢失、损毁、移位以及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置:(一)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通知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按时补缺和修复;(二)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按时补缺和修复;不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按时补缺和修复;(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可以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上述规定予以处置。第十四条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接到通知或者举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对于丢失、损毁、移位井盖设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缺和修复;对于下沉、塌陷的,应当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修复。第十五条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井盖设施补缺和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补缺和修复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代为补缺和修复,所需费用由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承担。在24小时内无法查明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最终确认的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承担。发现已停止使用或权属不明的井盖,经城管监督评价部门数字城管系统向可能的产权单位进行数字城管案件派遣,仍无人认领且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后,按照兜底职责分工采取填埋、封存的处置措施。市和城区财政予以费用保障。第十六条给水、排水、照明、供电、供气、通讯网络、公安天网、国防通信、交通及地下综合管廊等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库存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的备用件。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井盖设施备用件的使用和库存情况。第十七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监督考评办法和考评细则,对建成区道路红线范围内井盖设施产权单位(或者使用权单位)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未按时将竣工验收后的井盖设施相关资料报备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诚信体系。第二十条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因井盖缺损可能影响交通和安全未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及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盗窃、非法收购、故意破坏井盖设施,以及妨碍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