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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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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范本.docx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经2022年3月5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2022)218号)为倡导良好的学风,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肃研究生学术纪律,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养,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一章学术道德第一条学术研究要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尊重和保护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第二条学术研究要遵循科研规律,致力于创造对科学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原创性学术成果。第三条学术研究要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和学位论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第四条研究生要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第五条学术研究要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诚实守信,甘于奉献。第六条学术研窕要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学风严谨,材料真实,数据可靠。第七条研究生要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勇于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第二章学术规范第八条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在作业、考试、征文和实践作品等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拒绝作弊和抄袭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第九条学术研究与活动中,应规范地设计调查过程,保证调研数据、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第十条论文写作(含发表学术论文、撰写学位论文)不得侵占、抄袭他人劳动成果。引用他人成果须注明出处,引文不能构成个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和实质内容。从他人学术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须作出说明。凡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如理论、原理、观点、方法、数据、图表等,必须明确说明并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信息。第十一条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而未经过同行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第十二条凡署名“华东政法大学”或本人导师(不论署名位次)所发表的学术成果,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原始稿件必须经导师审核,投稿前由导师签字同意并留存备查。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应把“华东政法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第十三条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标注为“华东政法大学”承担或设立的资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第十四条合作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正式发表时应经所有署名人和合作研究者认可。第十五条严禁一稿多用或改头换面把没有实质区别的研究内容作为多个成果发表。第十六条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其他有关学术规范的规定。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中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不正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第三章失范处理第十七条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按其情形给予处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与规范的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己经授予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程序撤销其学位。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和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规定一稿多用,且造成不良影响;(二)在导师不知情情况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不良影响;(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四)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华东政法大学"承担或设立的资金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五)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将科研成果私自出让。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一)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二)大段抄袭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的内容与文字;(三)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要论点和观点;(四)伪造、篡改实验结果和数据得出虚假成果;(五)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六)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样;(七)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八)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一)将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第二十一条对己获得学位者,如查实其发表的文章或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华东政法大学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继续教育学生、在职攻读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人员在攻读(申请)学位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参照本规范处理。本规范第三十二条涉及全日制本科生、继续教育学生的认定结论分别交由教务处、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由教务处、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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