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附件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州)、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国家和省级预算及任务,组织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财政部门)编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使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进行监督考评等工作。第四条市(州)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监督考评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编报转移支付中长期使用规划、年度计划和绩效目标,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组织乡(镇)进行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审核批复、试点评审、项目设计、招标控制价评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结算评审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五条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州)、县(市、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第七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2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八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第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执行情况好、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财政困难情况、上3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0%、10%、20%、20%、5%,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系数予以调节。具体测算公式如下:X市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补助金额=35% +X市县乡村人口数*x市县绩效系数2(各市县乡村人口数*各市县绩效系数)3市县村民委员会个助X市县绩效系数o%,y?市县上年财政股公共顷算投入IX市县绩效系数0z(各市县村民委员会个数;各市县绩效系数)oZb客市县上年财政一般域预算投入*各市县绩效系数)°I1市县贫困系数*x市县绩效系数,NS市县上年预算执行规模*x市县绩效系数.+z(各市县贫困系数*各市县绩效系数)°+q客市县上年预算执行喊卜各市县绩效系数"*5%*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居奖补预算总金额X市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x市县绩效系数z(各市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各市县绩效系阿对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实行定额补助。第十二条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与国家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省财政厅在收到国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结合国家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将国家和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安排、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可视情安排本级相关资金,及时做好年度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绩效。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与其它支持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和衔接,避免重复投入,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市县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省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按一定比例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5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乡镇和项目,督促乡镇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村(2021)580号)同时废止。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吉财村(2019)41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