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docx
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响应分级2.1 I级应急响应2.2 II级应急响应2.3 In级应急响应2.4 IV级应急响应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1省级指挥机构3.3 应急救援专家组3.4 矿山救援队4应急处置4.1 预防监测4.2 预警响应4.3 信息报告4.4 先期处置4.5 响应措施4.6 处置措施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4.8 信息发布4.9 响应终止4.10 善后处理4.11 调查评估4.12 责任追究5保障措施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5.3 物资装备保障5.4 交通运输保障5.5 技术保障5.6 资金保障5.7 避难场所保障5.8 社会动员保障6预案管理6.1 预案修订6.2 应急演练6.3 预案实施7附件浙江省矿山事故主要类型和应急处置要点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省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矿山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开采外的矿山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矿山)中发生的需要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2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前期处置工作职责。4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合理布局矿山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矿山专业应急救援能力。2应急响应分级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In级、IV级四个级别。1 .1I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1.发生矿山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 .跨省行政区的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4 .影响重大,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并发布启动11级应急响应:1 .发生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 .影响较大,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4 .3In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提请或者事态发展,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启动In级应急响应:1.发生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5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6 .超出地级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7 .影响较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m级应急响应的矿山事故。8 .4IV级应急响应发生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形启动IV级应急响应。9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0 1指挥机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启动I级、11级响应时)或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启动In级、IV级响应时)承担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预案启动后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省军区、武警浙江总队等应急力量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启动I级响应时)或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启动II级响应时)或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启动11I级、IV级响应时)指定(或协调)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矿山事故协调处置工作,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矿山应急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指导事发地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依法组织开展矿山事故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置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并指导市县财政做好同级保障。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助,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矿井地面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指示,统一调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省军区: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武警浙江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抢修及应急供电保障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协调指挥履行相关职能。11 2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本预案启动I级、11级响应以后,根据需要在事故发生地设立矿山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矿山救援专家组组长等组成,指挥长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指定。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相比准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有关应急工作组,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秘书组:由省政府办公厅或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文字信息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命令、收集记录救援相关信息、传达指挥部命令、制作颁发救援人员临时证件标志及新闻发布等工作。2 .现场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专业和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队长、专家及矿山企业相关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 .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4 .秩序维护与环境监测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和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保障正常救援秩序和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布置安全警戒,保障救援人员、物资的正常有序通行;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负责检查监测救援现场周边安全状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负责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5 .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由应急管理、粮食物资、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调拨、购买、运送、装卸等工作;组织修复受损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事发地现场的供电和通信;负责救援人员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6 .3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建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救援。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1.1 究分析涉及事故救援的矿山工程、设备、地质、水文等技术资料,分析事故灾害演变和救援过程安全风险,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砥口建议。3.4 矿山救援队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在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指令及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有地下矿山的设区市应依托企业建立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各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组建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矿山救援队依照各自服务范围及应急救援需要,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4应急处置4.1 预防监测矿山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和评估制度,做好矿山重大安全风险信息的监控、预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的监测、监控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省、市、县三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加强矿山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配备应急物资。4.2 预警响应省、市、县三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提请属地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4.3 信息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企业是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矿山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在上报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核实续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期页测等。4.4 先期处置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或先期处置工作。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不安全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和被伤害及被困人员数量、位置等信息;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视情况启动政府相应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并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态发展,提请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省级预案启动以后,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4.5 响应措施4.5.1 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省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国务院报告。(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配合国家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抢救遇险和被困人员,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或配合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4)组织协调省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5)组织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6)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1.1.2 II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或者指定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赶赴现场,开展或者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浙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4)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1.1.3 In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应急响应预案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启动In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派出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4)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1.1.4 IV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应急响应预案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启动IV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救援专家支援事故抢险救援。4.6 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事故情况,一般应采取以下第1至第7项处置措施,并可根据事故救援情况,选择以下第8至第10项处置措施。1 .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前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具备事故救援能力的邻近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2 .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地下矿山要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为抢救与处理事故创造有利条件。3 .危害情况初始评估。根据矿山事故的性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的基础上,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灾害情况的演变、被困人员的生存条件以及财产损失情况等。4 .制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性质,现场侦察及危害情况初始评估,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报省级指挥部。5 .实施救援。事故现场救援组根据现场救援方案,实施现场救援。各类事故的处置要点见附件。6 .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随意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因应急救援需要破坏时,应采取影像、测绘、监测手段,对事故现场和物证进行记录。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7 .应急结束。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已全部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前,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8 .中止救援。在救援过程中,超出原来研判险情,现场救援方案不足以控制险情或可能发生二次事故,若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将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的生命,应及时中止救援,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待完善方案后再实施救援。9 .扩大应急。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10 .终止救援。当事故处置已超出目前技术能力、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根据事故现场环境、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对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事故救援时,应严格控制入井人数,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氧气、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等,观察风流变化情况,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4.8 信息发布矿山事故和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开展。1 .信息发布组织。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2 .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3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9 响应终止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终止I级应急响应,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终止11级应急响应,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终止In级和IV级应急响应。4.10 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4.11 调查评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4.12 责任追究对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5保障措施5.1 通信与信息保障负有矿山应急救援处置和救援职责的成员单位、省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保持通讯工具随时可以取得联系;各成员单位、省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有人接听。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的通信联系数据库。省级矿山救援队应装备矿井用灾区电话和灾区视频指挥系统。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5.2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监督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的日常训练、装备保障;设有地下矿山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应负责监督本市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的日常训练、装备保障;各矿山救援队要做好日常训练、演练和必要的装备保障,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5.3 物资装备保障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应装备液压支撑套装、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深水泵、轻型救援钻机、救援三脚架、强制送风装置等常用矿井救援装备和多功能检测仪、一氧化碳鉴定器等矿井作业环境检测设备,以满足常规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等已装备边坡稳定性监测装备,能够应对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应急救援时的边坡稳定性检测需要。遇复杂矿山事故,我省现有装备不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时,可就近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淮南队紧急调用深孔钻机装备、排水设备等重点救援装备,以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在省级应急储备库进行必要的矿山专业救援资源储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5.4 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安全码绿色放行机制,赋码即行,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5.5 技术保障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5.6 资金保障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省、市、县分级负担,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5.7 避难场所保障各级政府加强避难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5.8 社会动员保障省应急管理厅应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调用省外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参与救援时,向应急管理部或有关单包!出增援请求。6预案管理6.1 预案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至少每3年对预案评估1次,根据风险、应急资源等变动情况开展修订工作。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6.2 应急演练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应急演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与周边省市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6.3 预案实施本预案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7附件浙江省矿山事故主要类型和应急处置要点。附件浙江省矿山主要事故类型和应急处置要点一、主要事故类型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包括:(一)地下矿山主要危险源:采掘作业、爆破作业、矿井提升作业、大面积采空区、水文地质复杂矿井等。主要事故类型: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火药爆炸、放炮事故、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采空区塌陷及冲击伤害等。(二)露天矿山主要危险源:高陡边坡、爆破作业等。主要事故类型:坍塌、火药爆炸、放炮事故等。(三)尾矿库主要危险源:头顶库。主要事故类型:漫顶、溃坝、泥石流等。(四)排土场主要危险源:高陡边坡。主要事故类型:坍塌(滑坡)、泥石流等。(五)地质坑探主要危险源:掘进作业、爆破作业、矿井提升作业、水文地质复杂矿井。主要事故类型: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放炮、坠罐跑车等。二、各类事故处置要点(一)露天矿山、排土场坍塌事故1 .需调用专业救援队: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矿山救援队、民间救援队(具有土石方施工能力)、边坡稳定性监测单位。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岩土、水文、采矿、安全等。3 .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4 .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相关气候条件。5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监测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冒顶片帮事故1 .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水文、采矿、安全等。3 .查明事故发生区域位置、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4 .查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参数。5 .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保持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6 .抢救人员时,用喊话、敲击等方法判断受困人员位置,与受困人员保持联系,要求他们配合救援工作。7 .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受困人员的专用巷道;也可采用打钻等方法打通人员被困区域,输送食品、水等生活物品。8 .抢救中,禁止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大块岩石,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受困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9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及两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围岩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三)采空区塌陷及冲击伤害事故1 .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水文、采矿、安全等。3 .研判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及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及时撤离受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内人员并设置警戒;查明采空区塌陷时产生的冲击波的危害程度及矿井内受困人员情况及可能的位置。4 .及时恢复因冲击波损坏的巷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设施等矿山设施。5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采空区及周边岩体稳定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6 .有发生采空区二次塌陷可能的区域,可采用隔离措施预防冲击波危害,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四)透水事故1 .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水文、机电、采矿、安全等。3 .查明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核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岩性特征及地质构造特征;判定透水类型。4根据透水类型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估算排出积水的时间。5.在确定救援方案时,应根据被困人员的位置,采取不同的措施:(1)当人员被困地点比外部水位高时,遇险人员有基本生存的空气条件,应尽快排水救人;如果排水时间较长,应采用打钻或掘进一段巷道救援。(2)当突水点下部巷道全断面被水淹没;被困于独头上山等巷道的人员,应谨慎使用供水、压风自救系统;在此情况下对遇险人员救援时,严禁向这些地点打钻,防止空气外泄,水位上升,淹没遇险人员。(五)地下矿山、地质巷探的中毒窒息事故1 .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安全、机电、采矿等。3 .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压风自救设施;应防止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4 .施救人员须佩带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人员自身安全。5 .对独头巷道、独头作业面或采空区发生的炮烟中毒事故,在救援过程中可采用局部通风的方式,稀释该区域的有毒气体浓度。6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决定是否采用矿井反风措施。7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六)地下矿山、地质巷探的火灾事故1 .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机电、采矿、安全等。3 .救援队员必须佩带正压空气呼吸机进入灾区侦察,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可燃物属性和数量、可能的起火原因。4 .根据发火点位置和人员撤离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矿井反风措施。5 .确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6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观察风流变化情况,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七)火药爆炸、放炮事故1 .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爆破公司应急救援队。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爆破、采矿、安全、机电等。3 .露天矿山发生民爆器材爆炸时,应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在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清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4 .当地下矿山发生民爆器材爆炸,救援队员必须佩带正压空气呼吸机进入事故现场侦察;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温度,查看巷道及碉室坍塌情况,救助遇险人员,撤出尚未爆炸的爆破器材,控制并迅速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八)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1 .需调用专业救援队:矿山救援队、民间救援队(具有高空救援、相应机电维修安装能力)。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机电、运输、安全等。3 .查明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的破坏情况;必要时可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4 .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督抢救、处置作业安全;登高作业必须佩带保险带;动火、起重等须有专项措施。(九)尾矿库洪水漫顶、溃坝、泥石流事故1 .可调用专业救援队: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矿山救援队、民间救援队(具有土石方施工能力)o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水工结构、选矿、水利、安全、岩土、地质等。3 .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4 .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征、气候条件等。5 .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水位变化状况,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十)排土场滑坡、泥石流事故1 .可调用专业救援队: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总队、矿山救援队、民间救援队(具有土石方施工能力)。2 .邀请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的专业要求:地质、岩土、水文、采矿、安全等。3 .查明事故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4 .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5 .掌握事故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6 .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视、监测排土场边坡稳定情况,防止二次坍塌滑坡、泥石流致事故扩大。三、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抢救注意点(一)因被困人员的血压下降,脉搏慢,神志不清,必须轻慢搬运。(二)不能用光照射遇险人员的眼睛,因其瞳孔已放大,将遇险人员运出井上以前,应用毛巾遮护眼睛。(三)保持体温,用棉被盖好遇险人员。(四)分段搬运,以适应环境,不能一下运出井口。(五)短期内禁止亲属探视,避免兴奋造成血管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