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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培华学院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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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培华学院毕业论文.docx

    西安培华学院毕业论文题目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姓名任华燕院系人文与艺术学院专业法学学号IBIO51指导教师潘怀平摘要最近几年来,大量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出现在审判实践当中,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窠件、环境污染侵权等案件,但这些案件都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处理的不尽人意。终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J象征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根据这一新规定,本文将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案件受案范围,从而体现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本文笔者主要想从公共利益的内涵,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还有外国纳入公共利益的类型如法、德、美、英,以及我国学者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的确定来推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类型,从而确定我国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以便深刻理解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共利益范围界定AbstractInrecentyears,alargenumberof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casesinthetrialpractice,suchasthecaseofstate-ownedassetsloss,pollutionoftheenvironmentinfringementcases,butthesecasesareduetothelackoflegalbasisandprocessing.Finally,thenewlyrevised"CivilProcedureLawnthefifty-fifthstipulation:tothepollutionoftheenvironment,agains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andotherdetrimentaltopublicinterests,thelawofagencyororganizationmayfileacivillawsuittothepeople'scourt."Theformalestablishmentofasymbolof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inourcountry.Accordingtothenewregulations,thepublicinterestincivillitigationinthedefinitionofthescopeofacceptingcasesasthemaincontent,throughdefinethe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casesonthesubjectofpublicinterest,whichshowsandsignificanceof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incivilactionfunction.Inthispaper,theauthormainlyfromtheconnotationofpublicintere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andpublicinterest,aswellasforeignintopublicinteresttypessuchaslaw,Germany,America,Britain,andthetypeofChinesescholarstodeterminethepublicinterest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typestoinferthepublicinterestinthe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inChina,soastodeterminetheourcountryshouldbeincludedinthe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casetype,inordertodeeplyunderstandthedefinitionofpublicinterestissuein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Keywords:publicinterestscopelitigation摘要IAbstractII目录H引言11公共利益的含义21.1国内外对公共利益含义的认识31.2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42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的关系52.1 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52.2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的重要基础是公共利益63外国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类型73.1大陆法系国家73.1.1法国73.1.2德国73.2183.2.1美国83.2.2英国8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的确定94.1 我国学者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确定的观点94.2 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的确定114.2.1涉及国有财产流失类案件114.2.2涉及社会成员最基本的人权类案件124.2.3涉及公共服务类案件124.2.4涉及扩散性利益类案件124.2.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类案件124.2.6特定弱势群体权益纠纷类案件13结束语14参考文献1516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下,为了维护民事法律意义上公共利益的需要,让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概念来自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规定:”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只有由特定的人才能提起的诉讼为私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益作为目的,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普通市民可直接提起的诉讼为公益诉讼古罗马法学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因而相应的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所谓“公诉”是指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诉讼,“私诉”是指因个人利益提起的诉讼。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诉讼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诉讼就是公益诉讼: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了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二战以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替代传统的农业经济,使封闭的社会个体不得不卷入日益开放的社会生活当中。因此用传统的法学理论或单纯的依赖私诉来保护公民利益的这一诉讼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社会上才出现了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诉讼制度。虽然公益诉讼早已出现在我国法律界,但很多原因导致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仍处于缺位的状态。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从我国的法制发展进程看,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才开始慢慢加快,到如今我国在立法的水平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上仍然处在探索和发展的阶段,但法律本身也就之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所以面对不断加快发展变化现实生活,我国立法水平相对滞后情形也就可以谅解;第二,从适用经济体制看,我国长期适用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主要角色,因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私权意识淡漠;第三,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始终忠于传统法学理论,在公益诉讼领域很少有突破。从宪法对于公民诉权的保障到程序法领域对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还是相关法律判决的既判力的效力等问题上我国都采取了相当慎重的态度,致使很多案件本应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各级法院以各种理由没有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败诉而没有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些都是我国公益诉讼发展长期面,王俊卿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构建EB/0L.临极大困境的原因。虽然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面临着很大困境,但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件,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食品安全卫生侵权案件等。我国并没有对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专门的规定。因此,社会各界人士对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专门规定的呼吁声越来越浓。普遍希望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增加有关于公益诉讼的专门性的规定,便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公开、公正、透明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终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所体现。标志着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有很大突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准确判断某项诉讼是否需要用公益诉讼来解决;是能否援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条文的前提,当然也是如何科学、合理、有效的界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所必须的前提。如果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合理、有效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导致因过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造成公益诉讼权利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因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足而损害私人权利。因此,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做好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选择“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这一题目,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中相关立法不明确而致使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的问题,从而界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能够使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和有效实施。1公共利益的含义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一是“公共利益”含义的大肆运用,二却是“公共利益”在立法上和学术界都未做明确规定。那么,如何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界定公共利益更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共利益不同于国家利益,也不同于集体利益,更不同于个人利益,也不能让政府利益来代替。公共利益具有发展性、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决定它含义的不确定性。王俊卿.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构建EB/0L.2013-09-09.2013-12-7,1.1 国内外对公共利益含义的认识国外关于公共利益含义的认识在不同的法律文化中都有不同的表述,如英美法系中的“公共政策”,法国法系中的“公共秩序”,日本法系中的“公共福利”等。但从总体上讲,无论是以何种名称来表达这一概念,其内涵基本偏向于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相对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相比较于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的特点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一)对于公共利益评判标准不统一。对于私人利益来说,由于它的受益对象较为明确,所以其评判标准也相对清晰。而且同时,该评判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由利益主体本身主动设定的,故一般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由于他人的评价意见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的评价标准在私人利益领域通常发挥着平衡性和防御性的作用,其功能可以认为是消极的。但本文所说的公共利益受益对象是指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二)公共利益受益主体是不特定的。对于享受公共利益或说是其受益对象是一定群体中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相对于主体明确的私益,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强调的是“公共”或“公众”,“公共”或“公众”必然不能等同于全体社会成员,但是在数量上必然具有持续的多数性。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的范围一般均具有开放性,在任何时间任何人没有必要附加一些条件就可以纳入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范围。(三)公共利益具有非营利性。公共利益所体现的公共性和受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它不能像商业利益一样以营利为目的。就现在而言,对公共利益含义的认识最具有前沿性和代表性的是加拿大法学家雅各布,雅各布的观点可以将公共利益的定义概括为四种方式:(一)公共利益仅指关系到一个国家中所有公民共同享有的那一类利益;(二)公共利益与特定公民的利益有区别,常见于国家中,公共利益可以说是从具体的个人利益中抽象出来的,是由普通民众亲身实践得出的共同享有的公共所有物;(三)公共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可以代表大多数公民的最好利益或最具代表性的好东西;(四)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所享有的那些基本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这四种界定方式各有好坏,所以他认为对于公共利益真正关键的不是咋样去对公共利益作出定义,而是如何更好的设计出集中共同利益的民主集体决策的程序。因为在一个特定的语境中,一个关于共同利益定义并不是总能准确回答什么是共同利益。王俊卿.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构建EB/OLL.<D而在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有四种:(一)从整体角度出发,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公共秩序;(二)从程序角度出发,认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即可形成被广泛接受的公共利益;(三)从主体角度出发,认为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四)从私人利益看,认为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一般化。1.2 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从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宪法、物权法上都有所体现,但都缺少准确界定。比如我国宪法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等的规定都缺少具体界定。但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已损害公共利益的事项做了规定,但这个条文并没有具体界定公共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在规定公益信托时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做出规定:“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穷;(二)救济贫民;(三)帮扶残疾人;(四)发展环保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五)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还有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做出的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环境和防灾减灾、文物保护、资源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危房集中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J这两部法律虽对公共利益做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但两部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规定的内容相差很远。综上,我国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只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来规定,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这种方法难以穷尽和涵盖公共利益的全部内容。新民事诉讼法在公共利莱斯利雅各布民主的视野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姜建初.新民事诉讼法律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益的界定问题上只涉及“环境污染”和“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两方面的问题,虽用“等”却难以全面概括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所有内容。因此,在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上不能准确找出关于如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答案。这些法律条文都只是对出现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告知公共利益是什么,咋样界定它,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界定公共利益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必要性。2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较而言,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提起诉讼当事人与案件利害关系不同。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当事人一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则没有要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与案件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保护的法益不同。普通民事诉讼保护的私利及个人利益,比较具体明确。民事公共诉讼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既是私利的结合体但又区别于私利。第三,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完全相同。普通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它们之间具体有哪些关系呢?根据笔者的总结,将它们之间的关系归于两点。2.1 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公益诉讼实际上是在一个缺少公众参与,缺乏民意表达机制的社会生活中,社会公众根据现有的司法制度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中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决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现实让我们不容忽视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性。通过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来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耍更为迫切。虽然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维护都都须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我们更需要合理、有效的使用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是民事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后的最后一道救济屏障,只有在其他救济途林莉红.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径和救济方法都无法救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来救济公共利益。因为民事公益诉讼属于事后救济的方式,它只能在公共利益受到破坏后,才能使用其救济,并不能达到事前预防的作用。因此,合理有效的利用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手段维护公共利益,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司法资源不被滥用,也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希望能通过其他更有力的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相比于司法救济来说,行政救济公共利益的手段显得更直接、高效和便捷。在公共利益保障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也需要我们充分运用行政、立法等多方的资源有效合理的利用来充分保障公共利益。从而达到事前预防公共利益受损的作用,以减少公共利益的事后救济成本。我国试行和谐、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战略,但一些人错误的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政策,造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获取经济利益的例子数不胜数,导致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七大类公害案件,使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空间造成严重威胁。我们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应在环境公共利益制度的确定之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保护有限环境资源的行动上,从而达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目标,切实维护好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做到自然与社会的和谐共生。2.2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的重要基础是公共利益需要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则成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的重要基础,但二者并非等同。如上所述,只有当其他的救济方式不能救济公共利益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是救济公共利益的最佳途径时才能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利于确定其受案范围,反之,如果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能确定,也有助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所以,在公益诉讼中借助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确定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出的规定,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其中列举的“环境污染”和“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最典型的,也是最需要解决的两类案件。而这类概况性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是限制条款,又是兜底条款。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只有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这两类案件中有侵害私人利益的行为,则不能用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这类问题,而是应该用普通的民事私益诉讼来解决。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案件,其他的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样可以用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3外国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类型目前外国比较广泛的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类型。笔者认为可对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的的类型进行界定整理,必然有利于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狭窄问题的解决且意义深远。本文根据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分别选取法、德、美、英进行分别解析。3.1大陆法系国家3.1.1法国根据法国1804年拿破仑法典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为了社会公益,检察官可适当干预人的身份、结婚、离婚、收养、禁治产等民事活动,利于制止不法行为。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参与如关系国家安全、与政府有关的房地产、公用土地等案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在妨害共秩序时,检察院可以维护公共秩序名义进行诉讼。”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国的不断进化,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被纳入公共利益的类型中。在环境保护领域,虽规定任何团体都有权参与到环保活动,但只有被授权的团体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为防止诉权滥用,司法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法国法律在规定之初就对能提起公益诉讼的团体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只有那些运作时间长,享有一定社会威望以及号召力、实际行动能力较强的实体团体才可能享有这一资格。3.1.2德国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申请婚姻无效案件、禁治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93-94.规定检察官可以申请或提起参加诉讼,且能够独立提出申请并具有上诉的权利。可见,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婚姻家庭、财产类和雇佣劳动的案件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此之外,德国法律中关于团体诉讼的规定都分散规定于相关的经济立法中。1908年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使某些行业团体获得了在关于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状的权利。分别于1965年修订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1977年起草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两大法案中,都不同程度的针对合理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与不正当竞争这两类的案件继续纳入民事公共利益的类型中。3.2英美法系国家3.2.1 美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较健全美国,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如下特点:第一,波及范围广。例如1863年的反欺骗政府法,以及防止水污染条例、清洁水法、防止空气污染条例、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等环境立法,包含欺骗政府、反垄断以及环境污染等很多领域的案件。第二,针对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众多这一现状,美国赋予公民个人以及政府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作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依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547条的规定,涉及国民银行法,反托拉斯法,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骗取养老金,抚恤金,政府征用土地,纳税以及联邦利益等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另外,美国相关法律还规定涉及证券欺诈类案件检察机关也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代表政府维护股市交易秩序,以便保护众多弱小股民的利益。3.2.2 英国在英国,“政府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机构J在1994年修改的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中将“公共利益检验”作为提起公诉的条件之一。对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等涉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长有权代表政府提起诉讼,地方政府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与保护本地区居民利益有关的诉讼。经过检察“王俊卿.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构建EB0口.英洛克著政府论(下)M.叶启芳、觑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139.孙谦.检察论丛(第4卷)M.法律出版社,2002.长的同意,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也可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长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自己名义提起公益诉讼,或依职权提起诉讼,最主要是不用检察长负担任何诉讼费用。综上可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益诉讼的规定限制较大。一般禁止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对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和机关都有严格要求。因大陆法系国家对有关公共利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较为严格和缜密,因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有限。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在公益诉讼领域相对领先于其他国家,并且准许公民个人对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况提起公益诉讼,针对该诉讼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对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限制较少,保护公共利益的力度更大。我国应采纳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益诉讼谨慎的立法态度,不仅因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更是由我国的国情、政体和目前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国民的法律意识决定的。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的确定就现在而言,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刚开始,在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类型仅包含“环境污染”和“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公共利益。鉴于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针对公共利益类型的界定范围较为宽泛的情况,笔者认为,通过借鉴外国对公共利益类型的确定和我国学者理论界如何进行公共利益确定的观点来界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类型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4.1 我国学者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确定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应采用“立法、行政、司法多元方法来确定公共利益”。此种方法把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分别交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交给人民手里,让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拥有主观裁量权,但需要法律的严格限制以避免其权利滥用而造成公共利益的流失。如果遇到行政机关滥用公共权力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让司法机关最终解决纠纷。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但是需要较高的立法水平,把公共利益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规定在法律当中。但目前我国立法水平还远远达不到要求,仍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刘丹.公共利益的法律解读与界定UL行政法研究,2005(2).也有学者这样认为:“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应是宪法分权问题”,应当将该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利分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对如何进行界定做出大致的规定,接下来由行政机关针对界定的规定进行具体判断执行,如果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再由司法机关介入裁判,这就是“立法至上、司法最终”这一操作模式的具体体现。这个观点其实和上面的观点基本一致,只是上面的观点更加具体明确。虽然在大陆法系中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但是就笔者认为,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将它确定下来也不是不可以。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也需要我们不断的创新理论才可能实现。因此,作为成文法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将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和如何判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纳入法律体系是可能且必要的。如要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准确界定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需走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相结合之路,即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公共利益。这对公共利益的准确界定有很大帮助,首先,国家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制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要想制定出符合我国政体和国情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必需要结合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明确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客体和内容,让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公民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中有所体现,无论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定人员还是对公民个人来说都是一项很大的挑战。无论从我国的立法体制还是社会发展现状来看,要制定一套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还是很有难度的。因此,通过民意调查而得出的公共利益的决策是能充分体现公共利益的,毕竟它是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其次,国家还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的传播途径,让人民多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而不仅仅是公共利益方面的规定,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使公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维法。最后,各级政府部门还应通过网络论坛、听证会等方式让人民参与到有关公共利法益的决策之中,多方征集社会各界对公共利益决策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并要在政府的决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充分体现民主决策,以体现公共利益的民主化、社会化和公共化。以此从程序上限制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的主观判断,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主观裁量权导致公共利益的缺失或公共利益权利的滥用。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一一从EminentDomain的主权属性谈起UL法学论坛,2005(1).4.2 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的确定在笔者看来,公共利益最直接的观点就是全民共同决定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这显然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确定公共利益类型的办法。就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普遍性、非专属性、非营利性这些特点,笔者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的类型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基石。只有源源不断的提高生产力,社会才能持续向前发展。由此看来不论是社会个体还是社会公众,这都是最本质的公共利益。第二,以全人类作为受益主体最基本公共利益。例如最基础的生存权利和人类生产发展所必需的基础保障制度或社会福利,如平等、自由、生态文明,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等。第三,以保护受益对象为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弱势群体主要是指社会中生活困难、能力较低或被社会边缘化、受社会排斥的零散人。也包括那些身体残疾、弱智等先天不足的人群。从某一方面来说,他们本身就很不幸,而这种不幸有可能是社会照成的,也有可能是先天形成的。在他们身上有些利益看似属于个人利益,但它却涉及到一类人群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比如乙肝携带者的入学和就业问题。像类似案件能够得到解决不仅仅是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助于今后更好的处理此类弱势群体案件,很好的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因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应归属于公共利益的类型当中。根据上文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类型的确定,我们可以将以下几类案件归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4.2.1 涉及国有财产流失类案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共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国家,国家的主人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利也应是人民的,国有财产即人民共同所有财产。集体所有制中涉及特定人群的利益与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公民整体利益是相一致的。因此,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当于人民财产的流失,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属于公共利益应该保护的范畴。4.2.2涉及社会成员最基本的人权类案件社会是由一个个的人组成的,把个人利益看成是公共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假设没有个人利益就不可能有公共利益。所以作为一个最基本的人,生、老、病、死和婚姻家庭的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等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像一夫一妻,近亲结婚不被允许等制度的保护范围都应属于公益诉讼。前者是以保护平等健康的婚姻制度为目的,后者是为了后代子孙繁衍的高质量。4.2.3涉及公共服务类案件公共服务类案件主要是指对那些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服务,具有非竞争性的消费但收益上又有排他性的案件。如侵害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等利益的案件。因此,假设有侵犯公共秩序利益就会涉及许多无辜的社会大众,这些社会大众都是基于对公共秩序的信赖而选择的公共服务。4.2.4涉及扩散性利益类案件这类案件得到重视主要源于2008年9月报道的关于“添加三聚鼠胺的三鹿奶粉导致了幼婴患有不同程度的肾结石,一度令很多无辜幼小的婴儿丧失生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这次事件之后得到前所未有的体现,但令人痛心的是我们很难统计出到底还有多少婴幼儿的健康受到伤害。虽然就个体来说属于个人权利的损害,是普通民事诉讼,但因涉及受害者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影响整个奶制品行业的发展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公共性凸显。因此,在此类影响社会稳定且损害众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案件中,对受害人权益的整体保护应当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范围。4.2.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类案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国策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高效运行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因垄断、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不仅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甚至会危机国家安全引发全球性的经融危机。所以,把反垄断类案件归入公益诉讼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潘申明.比较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ML法律出版社,2011:45.4.2.6特定弱势群体权益纠纷类案件特定的弱势群体(如鳏寡孤独、盲聋哑这类特定人群)受社会歧视,得不到公平、公正地待遇,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违平等、公平等基本的法律原则,更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比如有的行业限制身高,明显对矮小的人进行歧视,损害了公平就业竞争的权利,再比如有的中、小学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准入学,对于适龄学生来说无疑是夺取他们平等接受的教育权利,有悖于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而且因从小就受歧视,很可能影响其性格和人生发展,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仇视,从而加剧社会矛盾。目前,我国比较突出的是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等等,这些都是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适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结束语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对何种利益构成我国民事公共利益的问题做出解答,相关学者的学说也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有关学者学说,结合我国的国情、国体、政体以及笔者对民事公共利益的浅析,可知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即为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最主要的特征是它的公共性,它受益对象是的不特定性,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广泛的、基本的、非营利性且不具有排他性的利益群。它体现着正义、自由、平等、公平、道德的价值,区别于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利益。通过国外对于公共利益类型的界定和我国学者对于这方面的学说见解来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类型,从而确定它的受案范围,主要涉及环境公害、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定人事诉讼、反垄断诉讼、弱势权利类案件、扩散性利益受损群众案件等七类。这七类案件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极大,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影响着我国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正因为公共利益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一些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强征土地,进行损害公民个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以谋取个人私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我国在行政与司法实践时需要重点把握怎样准确把握公共利益的内含,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集体、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让公共利益既不被滥用又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是我们明确公共利益的主要目的。虽然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笔者相信只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共利益将会受到更好的保护。参考文献1王俊卿.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构建EBOL.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莱斯利雅各布.民主的视野口.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4姜建初.汤维.新民事诉讼法律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5林莉红.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W.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6英洛克著.政府论(下)M.叶启芳、觑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7孙谦.检察论丛(第4卷)M.法律出版社,2002.8刘丹.公共利益的法律解读与界定J.行政法研究,2005(2).9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一一从EnIinentDomain的主权属性谈起J.法学论坛,2005(1).10潘申明.比较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M.法律出版社,2011.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潘怀平教授给我的论文指导建议,他的指点让我不断深思,明确论文的主要写作方向,并对论文进行修改,让我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很大提高。感谢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务实的学术作风,让我受益终生。感谢西安培华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法学系李仲达教授,李仲达教授快七十岁的高龄,仍然怀着对国家、社会、学校、学生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孜孜不倦的追求学术,他的执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深深的鼓舞了我,使我在学习生活中不断奋进。感谢所有教导我学习的老师,是他们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在学习生涯中获得了大量的知识;感谢伴我学习的同学,是他们伴我渡过了愉快的学习生涯。感谢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大力支持的西安培华学院图书馆,让非常顺利的完成论文资料收集工作。感谢我的父母。我家境贫苦,是他们辛苦的工作,坚持供我读完大学,让我可以顺利的完成学业。同时也很感谢我的亲友,让我学会坚持,陪我渡过难关。感谢所有研究公益诉讼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本文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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