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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榆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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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榆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赣榆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故分级2组织体系2.1 区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2 区指挥部成员组成2.3 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4 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3预警预防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分级应对4.4 响应分级4.5 处置措施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5.3 表彰与责任追究6保障6.1 应急资源调查6.2 应急队伍保障6.3 物资装备保障6.4 技术支持保障6.5 道路交通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资金保障6.8 安全防护6.9 宣传、培训和演练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根据连云港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为规范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以及严重危害或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连云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云港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连政办发(2022)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严重危害或威胁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启动其他专业预案。1.4 事故分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响应等级分为I级、11级、In级。响应等级事故等级事故认定标准I级特别重大事故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II级重大事故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In级较大事故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备注: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纳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2组织体系连云港市赣榆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交通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全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区、镇(园区)两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响应、处置和善后等工作。2.1 区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发生I级、11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区指挥部启动工作预案,执行市指挥部指令,同时根据情况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指令。发生11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区指挥部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人员设定:事故等级总指挥副总指挥I级、II级区长有关副区长In级副区长、公安局长有关副区长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区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赣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由区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具体承担有关工作。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提请区人民政府调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研究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区人民政府或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履职尽责,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在每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每次预案演练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做好有关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2.2 区指挥部成员组成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职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区人武部武警连云港支队赣榆中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需求,组织力量参与营救人员、疏散群众、警戒执勤、排除险情、专业抢修和重要物资抢救、转运等抢险救援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供应。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贲区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区教育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职责区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区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区财政局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监督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及时垫付有关费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对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组织恢复等;指导属地政府制定环境应急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对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发集团参与城市道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公路的疏堵保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区水利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专家组,派出相关技术专家指导伤员救治,做好医疗机构协调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事故发生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派出相关技术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协调做好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配合救援工作协调工作;牵头汇总上报事故信息;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区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职责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全程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区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2.3 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跨镇(园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由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或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2.4 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担任,或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必要时可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现场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名称参与单位职责内容综合协调组由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各类会议,接收转发指令,梳理汇总情况,审核报送信息。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事故救援组由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武警连云港支队赣榆中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武警连云港支队赣榆中队等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发集团、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总工会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表彰等善后工作。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校师生、旅游团队、农业机械等情况,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服从统一指挥。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局等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单位进行调整。3预警预防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认为可能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方面。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公安局扎口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经确认后报告省人民政府。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区指挥部启动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续报有关情况,由区公安局扎口信息分别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类信息一律由区公安局扎口上报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4.2 先期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指令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的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4.3 分级应对在I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区指挥部和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同时,区指挥部指派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收集相关工作信息。待市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后,区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向市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进行报告,及时做好交接工作,统一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统筹安排。在11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区指挥部和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In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局统一指挥调度,根据处置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4.4 响应分级对I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总指挥带领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视情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区指挥部按照省、市指挥部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11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副总指挥带领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区指挥部按照省、市指挥部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指挥部启动HI级应急响应,指派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牵头,带领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按照省、市指挥部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省、市、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高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响应等级。4.5 处置措施在省、市、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区现场指挥部、区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6)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4.6 信息发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4.7 应急结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区指挥部按照要求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4.8 处理5.1 善后处置按照省、市、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开展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5.2 事故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市、区人民政府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配合省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5.3 表彰与责任追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应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保障6.1 应急资源调查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制度,全面调查本地第一时间可调用以及其他地区可援助专业人员、设备和车辆等应急资源状况,形成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专门档案,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6.2 应急队伍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应当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参加应急处置。6.3 物资装备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区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有关重点企业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和征用专业运输经营等企业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6.4 技术支持保障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科学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6.5 道路交通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6.6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省、市、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省、市级及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6.7 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提请党委、政府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督促道路交通事故杜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6.8 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自身安全。6.9 宣传、培训和演练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传播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紧急救护知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单位应当加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业务培训,积极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应急救援能力,并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公安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7.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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