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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理工大教〔2008〕56号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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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理工大教〔2008〕56号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

    长理工大教200856号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第三条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学校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实行专业主辅修制、双学位制。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四)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第八条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办、教务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自接到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为认定在校学生新学年的学习资格,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另见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年学籍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在校学生应凭学生证和缴费单,于每个学期开学初的第1-2周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具体规定如下:(一)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方可正常注册;(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特殊情况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以注册;(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五)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四、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第十一条学校采用学分制。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录取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以下称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专业修业年限(以下称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6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习年限为5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7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确因社会实践或家庭经济困难需休学离校勤工助学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后,上述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第十二条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大于14学分,但不得超过30学分。第十三条学生在修读课程中,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必要时办理申请交叉听课、免修、免听、重修等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另见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和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在修读完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基础和技术基础必修课程(一般为二年)以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在本院(系)该专业中选择专业方向的模块课程进行学习。同时可申请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或辅修另一专业。第十五条学校实行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另见长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规定的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和该课程相应成绩绩点。每16学时左右计1学分,实践课程每周计1学分,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以修读并获得课程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成绩、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关系见下表:课程成绩绩点(Hi)学分(Wi)百分制(五级记分制)90-10085-89A/优秀A-4.03.7获得课程学分82-8478-8175-77B+B/良好B-poCOQO70372-7468-7166-67C+C/中等C-7。3646560-63DD/及格1.31.0<60E/不及格0不获得课程学分无效无效0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二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EWiXHi)Wi总学分数二修读课程学分数之和(M()总学分绩点二修读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WiXHi)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0100分)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即A、B、C、D、E)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另见长沙理工大学体育课程考核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如因病,须持学校医院指定医生开出的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第二十条课程补考与重修及其成绩记载(一)专业培养计划中集中单列的实践类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和人文科学类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补考,应重修;(二)除第(一)款之外的其它不及格课程,学校安排一次免费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进行;(三)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该课程参加学校安排的学期补考;(四)取消考核资格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应重修;(五)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无故不参加学期补考的,该课程应重修,按学分交费;(六)考核不及格及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七)重修课程的成绩可覆盖该课程前次修读成绩或补考成绩(不含成绩计无效的课程)。六、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利于培养成才;(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二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在本院(系)范围内转专业,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生跨院(系)转专业,须经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二)学生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七、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四)自费出国留学的;(五)因经济困难须勤工助学而中断学业的;(六)经学校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一)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三)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一)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三)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医疗费自理;(四)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学院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相关条款处理;(三)经批准复学者,凭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办理相关手续。八、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一)注册在读期间,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28学分的(按标准学习年限的进度,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某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28学分,不在此列);(二)在学校规定最高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四)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条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应予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院、学校审查同意,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获得28学分以上者,可继续学习。(一)试读期间因修读以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与现选课程有时间冲突时,可申请交叉听课、免修、免听并办理相应手续;(二)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三)试读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予以退学。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校注销其学籍;(二)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四)发给退学证明;(五)如果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办理。九、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着重对政治表现、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第三十五条凡具有学籍的学生,依据入学年份的培养计划进行毕业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程并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三)第二课堂活动取得规定学分。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获得的学分数与毕业学分数相差小于14学分(含14学分),可在离校前申请一次毕业重修(重考),对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二)获得的学分数与毕业学分数相差大于14学分,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到所在学院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到教务处注册新学年学籍,才可获得在校学习资格。(三)仅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而不能毕业,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回校补做一次,合格则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四)本人要求不再延长学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学生学满最高学习年限,获得的学分总数与毕业学分数相差不足14学分(含14学分),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但允许在结业离校两个月后、一年内回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同时,修读完某一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二条已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且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数NL7,符合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三条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的学生,所修课程及所取得的学分达到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授予学位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四条毕业生的学位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在毕业时一次性授予。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十、其他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湖南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五十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十一、附则第五十一条境外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与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共同实行。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2007级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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