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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镇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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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镇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鹿寨镇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鹿寨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乡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笫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我镇行政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权力。具体包括:(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四)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五)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六)其他权力自由裁量权。第三条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四)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五)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三)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四)对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五)对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六)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镇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不得自由选择法律规范进行轻或重的处罚。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第七条法律规范中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先作没收处罚,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笫八条本制度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本制度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的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本制度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三)配合工商机关查处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五)有聋、哑、盲等残障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的。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二)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四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第十五条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案件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第十七条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第十八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最高处罚金额,但未规定最低处罚金额的,适用时一般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五;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一条案件中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均应当附有证据材料,以证明符合本制度的从轻或从重情形,同时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随案件材料一同履行审批程序。第四章行政强制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三)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四)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五)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五章行政检查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行政检查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二)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检查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三)对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六章行政确认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确认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二)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三)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四)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应当列明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五)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时的具体基准、条件、方式等,按照鹿寨镇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本制度未列入的其他行政权力,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鹿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鹿寨镇人民政府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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