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2023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和问题解决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二、迅速排查风险隐患(一)排查范围。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整治”要求,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宗教场所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同时,其他既有建筑按照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一并开展“回头看”排查。排查重点包括:1 .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2 .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3 .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4 .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5 .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6 .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用途改变为经营用途),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7 .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8 .工业厂区内违规建设的“厂中厂”,景区和宗教场所内既有、新建、加建的自建房;9 .对外租赁用于生产经营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部门)直管、自管公房;10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IL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二)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地址、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门楼牌、所有权人、使用人、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地质及周边环境等信息。深入排蛰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主要包括:1 .建设合法合规性。房屋属性信息、建设审批手续、房屋改造情况、土地性质、建造年代、建造方式、是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竣工验收手续等情况;2 .结构安全性。场地是否安全、地基基础是否存在滑移和不均匀沉降、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是否存在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拆改柱梁板承重墙体等违法违规行为;3 .消防安全性。房屋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及装修装饰材料、消防设施等是否满足要求;4 .经营安全性。是否符合各类经营许可和场所安全要求,是否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三)排查方式。排查工作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普查方式,由市级负责指导督查、县(市、区)为主体、行业部门监督核查、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1.产权人自查。房屋产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要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主动整理出具涉及基本情况、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的各项情况与佐证材料,自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采取管控措施(疏散建筑内人员,封闭现场并告知周边人员),同时上报村(社区)走A5三ZxO2 .基层排直。乡镇(街道)组织行政村(社区)力量对辖区内的房屋逐栋开展排查,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按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安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要安全评估或鉴定)和“暂未发现安全隐患”(基本安全)三类进行初判,涉及相关行业的隐患建筑第一时间推送行业主管部门。3 .专业机构评估、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初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委托专业技术力量进一步进行安全评估或鉴定,对拒不配合开展安全评估或鉴定的,房屋不得继续用作经营。4 .行业部门监督核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监督核查责任,督促本行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结合自查和乡镇(街道)推送情况,督促指导产权人做好存在隐患房屋安全鉴定和危房整治工作。5 .县(市、区)核查。县(市、区)、功能区对本地区鉴定为C、D级的危房,逐一核实,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清人立标,用作经营的C级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6 .市级指导督直。成立市级督查组,通过查阅信息系统和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房屋总数、排查数、信息系统录入数、隐患建筑数等进行抽查;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四)鉴定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直、初判和鉴定技术指南,分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1 .对于城镇范围的自建房,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先行开展危险性鉴定。2 .对于农村房屋的自建房,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先行开展危险性鉴定;用于居住的,一、二层的可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或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三层及以上的可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且需要加固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三、彻底整治风险隐患(一)扎实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县、乡、村三级要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要根据隐患建筑评估鉴定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制定整治计划,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综合运用城市更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公房解危等政策,采取封闭停用、加固修缮、原址翻建、征收、异地搬迁等措施,实施分类分级治理。各地积极试点探索危旧房整治新模式、新路径,加大在规划、土地、财政、不动产登记、建设、行政审批等方面政策创新力度,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简化审批流程,结合实际情况,适度放宽用地性质兼容和转换,有条件突破日照、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和控制指标,灵活解决危房整治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二(二)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由属地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三)切实做好D级危房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四)持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对评估(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要制定完善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要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台账,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数据,做到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应改尽改、动态清零,对特别困难的群众落实好托底安置。(五)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增量风险,将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强化许可审批源头管控。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超过使用年限和违法改扩建商业用房等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行政审批机关在发放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以及在年检时,应当查验经营场所是否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乡镇(街道)将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房屋建筑信息通报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联合督促经营主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二)强化动态排查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作用,落实项目登记和告知承诺制度,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置或者交办,其他应当及时上报属地政府所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发挥社区(村)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完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加大有奖举报宣传和奖励力度,通过12345和12350平台24小时受理举报信息,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安全社会监督力量。(三)强化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严格落实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暂行),建立健全“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全面规范审批程序,新建、翻建农房应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才是交必要的设计图纸或拟选用的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对于统一代建的农房,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邀请村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对于农户自行建设的,建房人可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或委托专业人员(单位)进行设计,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农房承建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褥口施工技术标准,各地要建立履约情况良好的施工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建房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房建设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四)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管理。各地要设立、完善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机构,筑牢安全底线,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管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严格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积极引导社会自主选择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鉴定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储备一批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资源,发挥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定期对鉴定单位出具的报告进行评审严把鉴定质量关。(五)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共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各地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各地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五、时序安排()百日攻坚阶段(2022年9月底前)0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底数台账。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全方位排查,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对初判存在隐患的,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建立危房台账,分类整治、销号管理。对于经营性自建房,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鉴定为C级的,要因地制宜进行加固改造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二)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6月底前)0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新发现的建筑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工(三)全面整治阶段(2024年12月底前)0结合农村房屋和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按照“清单管理、动态销号”要求,先急后缓、综合治理,优先整治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六、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市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共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市法院、市委统战部和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人员、组建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二)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实施房屋改扩建、装饰装修的业主和建设单位负安全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从业人员依法负相应的个人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落实。各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落实好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三E虽化支撑保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乡镇要明确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等。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市级统筹安排资金,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各地要落实配套资金保障。成立市级技术专家组,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等。市级公布技术服务机构名录,供产权人选用。县(市、区)、功能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研判、评估、鉴定、加固等关键性技术支撑工作。鼓励各地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f口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四)严格督导检查。市级将房屋安全列入对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建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通过帮扶指导、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发送各县(市、区)、功能区,对工作成效好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推动不力的通报批评。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五)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新媒体等,深入开展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等安全常识科普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和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切实提高排查整治的主动性、自觉性。及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以案示警,让群众算清生命账、经济账、法律责任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附件: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经研究,决定成立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一、成员名单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徐安朝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市人防办副主任苏明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叶卫东,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市委农办副主任袁强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二、职责分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工作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和部门协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建立通报制度,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问题整改、资金筹措、人力保障、技术服务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房屋安全专家库,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培训,指导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负责查处擅自变动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等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行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实时信息做好安全提示。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船舶修造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家庭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牵头做好群租房等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处理阻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行为。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予以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处置城市、镇规划区内无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和涉及规划验收后的违法改扩诲含加层、开挖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车站、码头、闸所等交通运输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浴室、餐馆等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包括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棋牌室等)、旅游民宿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市体育局:负责指导体育健身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