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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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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的修订说明.docx

    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XX年版)的修订说明为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我局依据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XX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组织对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XX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20XX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XX年版),现将相应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一)尽可能落实相关审判机关对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部分实施标准提出的建议。相关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部分事项设定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存在明显不合理,并在个别案件中直接作出了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同时向我局提出了改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此次修订有必要专门就实施标准(20XX年版)中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在保证实施标准合理性的基础上,将此部分事项的实施标准调整设定为其他裁量因素,以尽可能落实相关审判机关提出的建议,避免后续再出现因适用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而被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予以判决变更的情况。(二)机构改革后,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直都在持续修改完善中,为确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责,此次修订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检索,就依法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三防工作、防震减灾类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并在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作相应增补。(三)在政府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政策大环境下,此次修订有必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在依法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筑牢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二、修订思路(一)对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的事项进行裁量因素和实施标准的调整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因素的选择和标准的设定,较为复杂,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合理,只能力求相对合理、相对公平。此次修订系依据以下原则,对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的事项进行裁量因素和实施标准的调整优化:1 .对于通过综合分析具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如违法行为期限、违法行为方式、违法行为内容、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存在或发生的频次、违法主体本身的事故风险程度等),或者参考借鉴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XX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相关事项的裁量基准,发现存在其他合理裁量因素的,调整适用其他相对合理的裁量因素,优化相应实施标准。2 .对于规章制度类、管理类违法行为中涉及的基本义务事项(如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等),若相应事项所涉及的义务属于做或没做、有或没有简单二元判断,且无其他合理裁量因素的,在确保合理性的情况下,仍保留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实施标准裁量因素。3 .对于保留适用以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不甚合理,但又确实找不到其他合理裁量因素的个别事项,不强求必须设定多层级裁量幅度,可结合具体违法事项的性质、危害性等,设置定额罚款实施标准。(二)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理念,对总则性文件和具体事项的实施标准进行相应修订,使之更契合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本身之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该宽则宽。对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可罚可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数量、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过往安全生产记录、配合执法及落实整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予以立案处罚,并据此在实施标准总则性文件XX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中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形。对于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低的一般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通过调低起罚金额、增加处罚裁量档次等方式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当严则严。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对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高的、抗拒执法等严重违法事项,通过设定定额顶格处罚实施标准、提高起罚金额、减少处罚裁量档次等方式依法从严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三、修订主要内容(一)在总则性文件中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十种情形和适用条件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本次修订秉持宽严相济、审慎监管原则,从侧重教育引导、强化执法社会效果的角度,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印发关于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X安监管(20XX)17号)的规定,同时参照借鉴X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X应急行规(20XX)4号)、X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X应急(20XX)18号)的规定,在实施标准的总则性文件XX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中新增了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的十种情形和适用条件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不予立案处罚的十种轻微违法行为情形,同时明确规定: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三项以下,首次发现后能够按要求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且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认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良好的,一般不予立案查处,已经立案的,可不予处罚。(二)将以从业人员数量作为实施标准裁量因素的事项从42项调整减少至14项实施标准(20XX年版)中共计有42项以从业人员数量作为实施标准裁量因素的违法事项,本次修改对此作了大幅度调整,仅保留了14项以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相对而言更具现实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事项。在有修改调整的事项中,除个别事项系设置定额罚款实施标准外(如4003项等),其他大多数事项主要根据其对应的具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或者参考借鉴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相关事项的裁量基准,分别调整适用其他相对合理的裁量因素。比如,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或周期内履行某义务的违法事项,将裁量因素调整为违法行为的逾期长短(如1003项、1062项等);对于可以细化违法行为内容的违法事项,将裁量因素调整为不具备相应内容、条件或要求的具体项数(如1065项、1066项、4001项等);对于可以细化违法行为存在或发生频次的违法事项,将裁量因素调整为违法行为存在或发生的次数(如1058项、1059项等)。(三)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高的、抗拒执法等严重违法事项设定定额顶格处罚实施标准对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高的、抗拒执法等严重违法事项,通过设定定额顶格处罚实施标准、提高起罚金额、减少处罚裁量档次等方式依法从严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1028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1035项)等严重违法事项,设定定额顶格处罚实施标准。(四)对存在重复或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等情况的个别事项或规定予以删除经梳理,发现实施标准(2019年版)中的1002项、1038项、1060项、1071项、1072项、3049项存在上位法已有相应规定或重复设定实施标准等情况,从确保实施标准规范化、减少法律适用风险的角度,此次修订将实施标准(2019年版)中的1002项、1038项、1060项、1071项、1072项、3049项均予以删除。此外,关于实施标准(2019年版)中“注:四、本标准涉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适用从业人数在300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考虑到其合理性存在争议,且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容易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法律风险,此次修订特将该规定予以删除。(五)对有关三防工作、防震减灾类等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查漏补缺经全面、系统检索国家、省、XX层面有关三防及防震减灾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此次修订新增了三项防震减灾类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即6004项、6005项、6006项),以及二项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类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即1039项、1041项)o除以上主要修订内容之外,此次修订还对实施标准(2019年版)的部分事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具体详见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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