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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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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本原则)(一)规划引领,提升产业能级。以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和我市相关产业规划为依据,科学谋划产业布局,发展匹配大都市乡村特色、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优势产业,建成一批符合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方向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生产基地,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二)聚焦重点,激发投资活力。围绕我市设施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业、品牌农业建设,集聚优势资源和产业特色,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强化农业招商,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提升都市农业设施装备水(三)科学评估,优化项目管理。因地制宜统筹实施,建立覆盖全程、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的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调动各区和社会资本积极性,提高农业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四)监督考核,坚持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加强责任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市农业农村委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市属项目评审、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对区属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备案,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具体操作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地产集团、农投集团等市属涉农企业(以下简称市属涉农企业")负责落实项目申报,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自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与申报要求)支持对象主要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行为。(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3)财务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o对符合支持范围、具有示范引领的项目,虽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在区政府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和项目运营管理能力提交书面推荐材料(盖区政府公章)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第五条(支持范围)围绕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支持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围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围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技术装备创新水平,支持农业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等。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不予支持。已获得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支持。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应按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项目类别)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区属项目和市属项目两种类型。区属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主管并组织实施,市属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主管,由市属涉农企业具体实施。第七条(支持标准)崇明区、金山区、奉贤区三个远郊区区属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其他区区属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市属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Uo第八条(支持方式)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区属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级财政应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比例由各区自行制定。市属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管理。鼓励探索新形势下支持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乡本中辰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通过实施先建后补、联动基金投入等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第九条(涉农重大项目)对于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区属和市属项目)中属涉农重大项目的,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涉农重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2.国家及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下达本市的重大战略任务等。第十条(管理费用)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区、市属涉农企业应根据农业产业规划、现代设施农业规戈怖局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优化区域内设施农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总体发展思路、重点业态、发展路径,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区属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估和审核,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次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项目备案和证明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资金需求、评审报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市属项目储备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评估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项目评估可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各级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定期移出。第十二条(绩效目标下达)各区(市属涉农企业)应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和区域内产业发展需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建议并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综合各区(市属涉农企业)上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考核情况以及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情况确定各区(市属涉农企业)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并下达。第十三条(立项审批)区属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批复的项目必须已录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并具备启动实施的必要条件。立项审批情况于绩效目标下达后3个月内,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属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十四条(事中监管)各区(市属涉农企业)应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清单和进度台账,严把项目质量,加强过程监管,按照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下达后一年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由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涉农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区属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项目财务监理、审计审价单位;市属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财务监理、审计审价单位。第十六条(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从立项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延期应从紧从严审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确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项目调整)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市属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属涉农企业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核准:(一)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四)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五)其他规定的重要调整事项。区属项目的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参照市级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办法。第十八条(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终止”的原则,办理终止事项。项目终止后,项目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除外)3年内取消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项审批部门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立项审批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终止手续。(一)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二)项目建设周期期满1年,未及时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或验收申请。(三)项目验收未通过,经整改后复验收仍未通过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终止项目的情形。第十九条(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其中:区属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市属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市属涉农企业先行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终验,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第二十条(事后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各区(市属涉农企业)应做好绩效跟踪自评,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并加强项目投产后的监管。第五章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安排)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全市项目储备情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考核等因素安排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将市级提前告知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某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该区当年度6月30日前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区属项目储备占比*60%+该区上年度项目绩效考核占比*40%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区属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审核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抄送市农业农村委、各区政府。市属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和财务监理报告,分三个阶段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后首次拨付不超过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30%;第二阶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累计且不超过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80%;项目完成验收后结算尾款。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终止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财政资金拨付审核管理,鼓励采用银行监管账户、报账制等方式,确保财政资金与项目自筹资金的拨付进度相匹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涉农企业)和财政局应按照本市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涉农企业)应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估)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涉农企业)应对区域内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执行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市属涉农企业)上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工后不从事农业生产,或出现设施闲置、非农利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区农业农村委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规榻口操作细则,力口强对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考核。相关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资金和管理细则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和关于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农办20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资金和管理细则。二、主要内容管理细则共7章29条,主要包括总则、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实施与验收、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附则等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细则的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以及管理推进部门。第二章为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管理细则规定了支持项目建设的对象和申报要求、支持范围、项目类别、支持标准、支持方式、涉农重大项目和管理费用等。根据项目类型规定了补助标准、项目市级财政投入上限;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前期管理费用的支出上限。第三章为项目申报与审核。管理细则明确了项目库管理、绩效目标下达、项目立项审批等具体要求。第四章为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细则明确项目管理、项目周期、项目调整与终止、项目验收以及事中监管、事后管理等要求。第五章为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管理细则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以及资产管理等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全市项目储备情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考核等因素安排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细则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要求。第七章为附则。管理细则规定区级制定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规颊口操作细则,加强对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考核。管理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明确了实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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