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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挥监督合力中存在的问题【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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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挥监督合力中存在的问题【三篇】.docx

    关于发挥监督合力中存在的问题【三篇】发挥监督合力中存在的问题为落实中共上海市委2013年工作要点和十届市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各监督主体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司法、审计、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舆论、网络监督机制建设,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的要求,上海市纪委调研组按照“调研入手、形成共识、完善机制、推进工作”的总体思路,围绕完善反腐倡廉监督体系和各监督主体开展监督、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形成如下调研报告。完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上海市纪委研究室当前完善监督体系已有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经过各监督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实践探索,上海市已经在初步形成具有上海特色的反腐倡廉监督体系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局部实现了监督主体的互联互动,在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目前的反腐倡廉监督体系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深化提高和完善的地方。监督主体联动不够有力。现行监督体系是由不同的监督主体组成的一个多元系统,由于体制上缺乏有效的纽带把各个监督主体连接在一起,缺乏整合所有具有反腐倡廉监督职能的机关和部门的整体设计和协作平台,监督主体之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尚未形成综合优势与整体效应,亟待设计覆盖面更广、联动力度更大的议事协商和协作的平台。监督重点聚焦不够突出。由于监督职能上的差异,各监督主体在监督事项的选择上,各有侧重,彼此之间少有“公约数”或者聚合的焦点。表面上看,监督的覆盖面得到了极大的拓宽,但客观上也造成了监督力量的分散,不利于集中“优势兵力”就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而有力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合力、突出监督的重点。监督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在反腐倡廉监督体系中一些双边或多边协作配合机制尚未作出系统化的梳理和安排,一些合作领域需要建立新的合作机制。特别是各监督主体之间,有的只监督事后违纪违法问题,有的只监督权力行使过程,有的只监督具体的微观事项,尚未就整个监督流程作出整体的设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督阶段之间尚未有效衔接起来,亟待从总体上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监督效能体现不够充分。由于在实践中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的体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于一身,权力过分集中,而权力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又没有明确界定,权力的行使缺乏制衡,导致监督主体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甚至放弃监督,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效能,权力失控和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完善监督体系的具体方法和操作路径要真正建成系统化、立体化、全方位的反腐倡廉监督体系,必须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加强监督合力的体制机制制度,从而使对权力的监督走向日常化、常态化。构建反腐倡廉监督体系的领导机制。一是建立反腐倡廉监督体系联席会议。综合分析和考虑反腐倡廉监督体系的主体构成和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淡化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使各监督主体之间无领导隶属关系、平等协商,可以有效整合各监督主体资源,优化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单位组成。反腐倡廉监督体系联席会议的组成形式和组成人员可以分为三种方式:由市委牵头,由市委书记或副书记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领导成员;由市纪委牵头,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主持常务工作的领导作为联席会议领导成员;由市纪委牵头,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作为联席会议领导成员。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工作由市纪委相关室承担。二是建立专业的内部委员会。为提高监督实效,确保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作用,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可以在监督体系联席会议的框架下,根据监督的重点和监督事项不同,建立由不同的监督主体组成的内部委员会,形成多边、小多边或者双边等多种形式的协商议事及咨询机构。比如,针对一些重大监督课题的调研,可以成立课题研究委员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可以成立财经监督委员会;加强对一些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的监督,可以成立项目督查委员会。搭建反腐倡廉监督体系的工作平台。一是形成重要监督事项的协商决策平台。反腐倡廉监督体系以联席会议作为主要工作平台,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和统筹下,研究完善反腐倡廉监督体系的运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研究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协调各监督主体重点加强对党风政风突出问题、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关键环节、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政务诚信等方面的集中监督;研究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综合规划、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等等。二是形成反腐倡廉形势的评估研判平台。运用反腐倡廉监督体系联席会议的平台,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各监督主体的智力优势,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反腐倡廉重大事项的研究,加强对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实践问题、制度问题的研究,提出前沿思考和可行的工作举措。每年选择几个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交由监督体系联席会议深入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具体措施。通过深入分析来自监督体系方方面面的信息,根据存在的问题对反腐倡廉形势作出初步评估,分析反腐倡廉的未来态势,包括发展方向、强烈程度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从而对反腐倡廉形势作出准确的分析和研判。三是形成监督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在信息网络时代,党内监督的程序、运行、数据处理都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撑。当前,由于监督主体众多,监督来自不同的监督主体,缺乏有效的整合统一。为此,要搭建一个全方位的信息互动交流平台,利用互联网具有双向交互的特点,把信息触角进一步向各监督主体延伸,广泛收集来自社会、基层和群众等方方面面的监督信息,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信息网络,在网络平台上既可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享,也可以实现部分信息的专享。要规范信息报送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制定关于反腐倡廉监督体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的若干意见。形成反腐倡廉监督体系合力机制。一是有效的问题发现机制。畅通问题发现渠道,在监督体系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各监督主体充分履职尽责,发现问题。针对重点项目开展视察活动,每半年组织相关监督主体对重点工程项目开展现场视察,掌握经济建设第一线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重点工程或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提供坚强保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专报制度,一事一报,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问题的轻重程度,及时组织相关监督主体加强监督,防止小问题日积月累变成大问题,防范一般问题演变为重大责任事故。二是及时的纠正处置机制。对监督体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或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解决。要建立联合处置机制,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监督主体的,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题的性质,安排相关监督主体负责跟进,集中开展监督检查,联合进行查处。要建立快速处置制度。建立起符合实际的工作预案,建立相应的协调运转机制,确保有关的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启动、快速运转、有条不紊地开展。凡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的重要监督信息,及时流转、及时处理、及时报送,帮助领导层快速作出决策。需要调查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需要反馈的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要建立精确处置机制,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联席会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精确处置机制,区分不同的情况和事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提高效率,改进工作,对涉及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三是灵敏的廉情预警机制。充分运用监督体系信息平台,预警在前、防范为先,通过汇总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信息,形成灵敏的廉情预警机制。通过各类监督信息,从中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防控制度。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流程优化、权力内控、评价问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群众评议等制度,最大程度减少权力运行风险,降低腐败发生几率。发挥监督合力中存在的问题1.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行政监督工作最终是依靠监督人员来完成的,而监督机构能否有效地实施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道德规范;二是责任机制;三是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监督机构的内在动力主要依赖于监督人员的道德水平,缺少有效的责任机制的约束,内在的精神力量和外在的制度力量缺乏有机结合。同时,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责任机制也是不健全的,各项监督机构的工作业绩缺乏科学的考核和有效监督,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2 .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经过多年的建设,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形成一个主体多元、内容广泛、多层次的系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监督责任体系的构建、制度设计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核心,各种监督机构不能组成一个整体,内外监督各不相属,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脱节,监督合力较弱,“漏监”“虚监”“难监”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是各种监督形式本身还存在着明息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我国公共部门及其所属人员受到多重监督,例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责任对党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政府的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官员及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有犯罪嫌疑的公共管理人员同时还要司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要对政府组成人员和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各个监督机构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立法监督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监督属于法院和检察院,行政监督属于政府。由于各个监督机构在体系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整体,因此在监督体系中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相互之间推诿扯皮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应有的威信,也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具体表现为:第一,监督机构力量分散,惩防不力。国家监督职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合力,且执行法律不一、执行标准不一,很难形成稳定、规范而高效的配合衔接机制。现有的行政监察体系、司法监察体系,其监察法制碎片化,监察对象存在盲区,特别是行政监察针对的只是狭义政府,而非广义政府,无法做到监察全覆盖,造成了有很多漏网之鱼的现象。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创设从国家到县一级的监察委员会,让其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监察权,将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公职人员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第二,监督机构隶属地方和部门,独立性有待加强。现行反腐体制中,监督权是行政权和检察权派生的权力,国家没有统一集中的监督权。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68名省部级官员犯罪案件看,均与反腐监督缺乏独立性有关。监督机构隶属地方和部门,其功能受到限制,腐败行为的发现机制失灵、防范机制失效、惩治机制乏力,同级监督形同虚设。由此而致最大的危害是,无法对地方和部门领导进行日常监督,只能寄希望于中央查处,一旦中央监督不到位,极易“养虎贻患”。第三,反腐败刑事司法呈同体监督,司法反腐公信力存在隐性流失。刑事司法关乎公民资格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现代文明国家均选择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独立主体相互制约的体制。我国实行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宪法原则,就是对刑事诉讼领城权力制约的体制设计。但在腐败犯罪刑事司法上,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审在起诉权同属检察机关,出现侦查与起诉同体格局。这种同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反腐公信力的隐性流失,与异体监督在效果上也存在极大差异。第四,执纪执法边界不清,存在以纪代法现象。腐败案件的法定侦查机构是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借助党纪“双规”措施调查取证,以纪检身份进行初查,长期以来成为常态。这不仅造成了案件调查的权责不对称,而且淡化了执纪与执法两种截然不同的职责属性,并饱受规避法律诟病。据统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审判中作非法证据排除的有68%是“双规”获取的。3 .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公共管理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实现。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又是对这种权力及其行使的保障。目前,我国实施监督所必需的法制规范还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使具体的监督活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行使监督权力,同时又会造成对监督权力缺乏有效约束的现象。这就难免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例如,就人民监督而言,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有关人民的监督权利还没有通过专门法律加以具体规定,监督权利的行使还缺乏法律设定的可操作性程序。这样,人民对公共管理的监督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为此,有必要尽快健全监督法律法规,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4 .权力机关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全面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其监督应该最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人大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这是因为:第一,人大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作保障。尽管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它重要的监督地位和权力,但现行法律只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做了原则规定,而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人大实施监督有时无章可循,无法操作,难以落到实处,导致人大监督搞“形式”、走“过场”。第二,人大自身的工作制度也影响其监督效果。以全国人大为例,由于实行会期制,每年的会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在此期间,代表们要讨论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重大问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充分审议政府在各个方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常委们大多身兼数职,在常委职务外还有正式职务,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第三,权力机关所能获取的相关信息非常有限、政务公开程度较低,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第四,人大代表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监督的需要。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非专业的人大代表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问题,导致实际的参政议政能力不强,监督工作的基础不扎实,使得人大一年一次会议对公共管理的监督作用有限,缺乏经常性的监督和足够的监督力度。5 .新闻舆论和人民监督的实际效力弱新闻舆论和人民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当二者平衡时,社会权利能有效制约公共权力。但由于中国是一个在历史上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加之公共管理的制度、程序、行为活动公开化机制不健全,透明度不高,监督渠道不畅,仍会表现出社会权利依附公共权力的现象。即使依宪法对公共管理过程进行监督,但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督途径和确定的法律效力,以至于不能对公共权力产生应有的约束力。发挥监督合力中存在的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就如何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进行调研。当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思想认识层面。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刻,未能从讲政治的高度去看待监督工作的政治属性,未能真正将监督工作作为首要职责、第一职责去履行。二是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仍存在“以案件论英雄”的思维,甚至将监督和办案两项职责对立起来、觉得是一对矛盾,不能理解监督和办案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三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日常监督过于宽泛,成绩不易量化、不好评价,思想上不太重视,缺乏工作主动性。操作方法层面。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较为有限。一是不知道去监督什么,难以明确监督重点,不理解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价值取向和监督重点。二是监督方式方法不多,监督检查机构常用的仍局限于问题线索处置、列席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民主生活会、进行函询谈话等少数几项措施,日常监督、长期监督的有效方式方法不多。三是推动源头治理不到位,对一些地区、单位暴露出的问题解剖麻雀不够,提出的治本之策不多。四是个别监督检查机构和个人监督定力不够,将制定文件、下发方案、部署工作等同于工作落实,跟踪问效不够。工作规范层面。一是职责定位不清楚。在涉及重点工作时,仍有一些单位党组织存在惯性思维,以督促检查为名,让纪委书记负责,或在明确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后让纪委书记协调,出现了“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现象。二是一些基层执纪监督室开展监督随意性较大,日常监督缺乏规范有效的手段,对日常监督抓什么,从哪里抓,特别是对非党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还不明确。监督力量层面。监督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工作人员监督能力有待提升。一是监督力量的整体性、联动性、协同性还不强,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监督四支监督力量相互衔接协作不够,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往往是各管一块、各自为战,导致有的区域被重复监督,有的区域则成为“死角”无人监督。部分县(市、区)纪委尚未形成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的工作格局。二是工作人员抽调过于频繁,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工作抽调监督检查人员过多过频,影响部分监督检查机构日常工作开展。三是县(市、区)监督检查室按要求增挂了派驻监察员办公室牌子,主要精力都在完成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任务上,专门开展监督的人员相对较少。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职能的思考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一是加强示范引导。持续释放监督工作是首要职责、第一职责的强烈信号,始终坚持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推动各层各级监督工作机构和人员形成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与审查调查工作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思想共识,促进监督检查工作与审查调查工作融为一体、形成合力。二是检查督导。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监督检查室要加强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调研督导,督促其正确履行监督首责。三是制度传导。一方面,做好对上级纪委相关制度的承接;另一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机制,为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完善例会制度。各监督检查室要定期组织联系地区、部门召开监督工作例会,分析形势、查找问题、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党风政风监督室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室召开分析总结会议,总结监督工作经验,研判监督工作形势,推动监督工作落实。对于阶段性监督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要视情以座谈会、汇报会等形式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及时汇报。二是完善联动制度。全面厘清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监督之间的共同点和侧重点,界定各自职责定位,让监督主体把握好各自监督的侧重点。监督检查室要建立与巡视巡察机构、派驻机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信息报送沟通制度。三是完善交办制度。对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监督事项,要由相关指定部门统筹进行先期研判,结合工作内容特点并报经分管监督工作领导同意,交由相关监督检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具体办理。四是完善督办制度。对于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交办的监督事项,党风政风监督室应当及时跟踪掌握各监督检查室的工作进展,必要时采取电话催办、发函督办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五是完善通报制度。以适当形式通报各监督检查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指出监督工作中的共性或个性问题,为各单位开展自我监督提供借鉴和指导。综合施策精准监督。一是精准发现问题。探索日常监督有效途径,要综合运用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开展问责、参加问题线索排查、督促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监督,通过全覆盖、高质量监督检查,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二要精准执纪执法。一方面,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和不同处分的对象,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性质和情节及本人认错悔错态度,给予不同处置;另一方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问题,在取证的标准、量纪的轻重、案件处理的关联性上,切实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三要精准施策治理。对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既要查实澄清,还要精准治理。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不仅要快查快办、严肃追责,还要以制度治理的思维和方式,推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问题比较严重,连续多次发生,出现窝案、串案的领域或部门实施一案双查;通过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让党委(党组)找到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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