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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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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docx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各地加强“十四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月1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指导原则原文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政策解读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01指导原则出台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为指导,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当前,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人口分布格局不断调整,新发再发传染病挑战形势严峻,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快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快建成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而研究制定了指导原则。02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强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要作用。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服务对象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相适应、与人民美好健康需求相匹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二)明确医疗机构设置的五个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区域统筹规划原则、科学布局原则、协同创新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三)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的主要指标和八个方面的总体要求。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总体要求包括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构建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加强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医养结合、鼓励社会办医、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八个方面。(四)框定规划的四方面主要内容。一是现状分析。参照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方案等,进行本区域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确定本区域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城镇化、人口现状、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二是明确健康影响因素。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域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三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依据上述两点,综合考虑分级诊疗要求、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级别、类别、数量、规模及分布,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四是制定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加强对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五)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原则。一是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据常住人口数,合理规划设置各级各类的公立医疗机构。二是合理配置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限定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三是合理配置公立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充分发挥三级医院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重点承担疑难危重症的诊疗任务。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临床科室资源。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六)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公立医院“分院区”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各地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统筹规划医疗资源和布局,原则上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基础上建设分院区。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群众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区布局,推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发挥集约优势,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建立完善不同院区间统筹管理制度,强化防治结合、平急结合,加强重大疫情救治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功能。同时,文件明确了公立医院申请设立分院区应当满足的条件,所处发展阶段与建设分院区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院区的规模要求。(七)阐释规划制定权限和程序。各级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和县级规划要以设区的市级规划为基础。(八)确定规划的监测、评估及更新。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发展的医疗机构设置和床位规划管理制度,对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宏观调控和属地化管理,统一规划、设置和监管。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做好规划制修订工作,规划每5年更新一次,更新的规划要按程序审核、批准、发布、实施。03做好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指导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辖区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布局本辖区医疗卫生资源,促进不同类型机构实现其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为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专家解读一传承与创新并重,总体布局优质高效新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付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作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依据,指导原则在明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要作用的基础上,从规划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公立医院设置基本规则、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规划制定的权限和程序、监测和评估、规划的更新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总体来看,指导原则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充分对接国家总体部署,构建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在内容上,指导原则全面衔接国家法律法规、重要文件部署,提出要“构建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在与国家发展总体部署一脉相承的前提下,又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着力于构建优质高效新体系、强化资源配置、优化要素结构。二是传承人民健康初心,发展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指导原则坚持以人民群众就医需求为导向,着力发展群众最为关注、最为迫切的医疗卫生服务,提出合理配置区域综合和专科医疗资源,促进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居家医疗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快速发展,加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中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引导部分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长期护理机构等。同时,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防控和慢病防治要求,指导原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构建省、市、县三级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推动院前急救网络与院内急救有效衔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三是顺应新时代发展需求,持续引导重点领域健康发展。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围绕新时代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键点,指导原则创新性提出了重点领域:L大力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发展并规范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疗。2.首次提出了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在国家级文件中,指导原则首次明确提出分院区的定义(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并对申请设置公立医院分院区的基本条件、公立医院的发展阶段、分院区的床位规模等都提出了严格且明确的要求;3.明确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不作规划限制。指导原则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社会办医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四是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精细化指导各地配置卫生资源。为适应精细化、现代化发展要求,指导原则开创性地采用了多个数学模型,指导各地精准把握当前现状,测算未来需求。主要包括:1.提出测算必需床位数的模型,由人口总量和结构、住院率、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流入和流出人口等因素综合评估;2.提出测算必需医师数的模型,由人口总量和结构、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流入和流出的诊疗和住院情况、以及调整系数K等因素综合评估;3.提出床位需求系数R,用于评估公立医院当前发展阶段是否应设立分院区,由所在地人口总量和结构、流入人口、入院人数、住院率、服务半径对应的床位权重等综合评估。总体来讲,指导原则衔接国家发展重要部署,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顺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全面指导各地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文件定位具有前瞻性、内容具有针对性、方法具有创新性,为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构建优质均衡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工具指引。专家解读二科学引导医疗机构设置,助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罗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极大提高,形成了巨大的医疗服务需求,客观上要求更多、更好的医疗服务供给,尤其是高质量医疗服务。为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保障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充分供给,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围绕着医疗机构和医疗资源规划主题,指导原则问答了1个关键难题,给出了4个引导方向,确定了4个配置标准。一、问答了1个关键难题观察当前医疗服务业态,基本形势是顶尖医院要扩张、康复护理要发展、薄弱地区要提升、基层力量要加强。如何在有限的资源增量前提下应对好各方的资源配置要求,是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解决的关键难题。指导原则明确了医疗资源进一步有序增加、政府办医和社会办医同步发展的大方向,给出了资源总量配置目标、单体医院床位规模、设置分院区的前提条件、分院区的建设要求等指导性意见,从方向指引到量化标准,建构了一个推动医院从规模扩张转向内涵建设的制度环境,预期可以有效形成康复护理、薄弱地区、基层力量提升的助力,实现多方共赢,化解前述关键难题。这是一个非常巧妙的机制设计。二、给出了4个引导方向一是引导公立医院内涵发展。指导原则明确了公立医院的发展道路一定是先做强再做大。所谓强,是指:三级甲等公立医院,病床使用率持续超过90%高位运行,平均住院日处于全国同类别医院前10%(以平均住院日短为优),住院病人疑难程度(CMl值)排名为所在省份同类别医院的前10%,现有院区绩效考核等级连续三年A+级以上(专科医院A级以上),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和严重行风问题。只有做强了,满足了这些条件,公立医院才能申请新开设分院区。二是导引公立医院有序发展。到2025年全国每千人口床位数要增加1张。增加的1张床位中,市办及以上公立医院增加622张,县办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0.54张,两者合计占比76%。同时,指导原则提升了公立医院单体医院的资源配置标准,例如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从十三五期间的最高1500张提升到3000张。这类提升有一定的可行性,信息化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广泛使用,可以支撑更大的医院规模。三是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流向薄弱区域、做好疫情储备。指导原则要求拥有优质医疗资源的公立医院到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开设分院区,而且是有产权关系的分院区,并且对分院区提出了较高的建设要求,这有利于推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均衡发展,更好地增进高质量服务的公平可及,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指导原则还强调了公立医院分院区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功能”。四是引导社会办医成为政府办医的有益补充。指导原则强调了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区域总量和空间不作规划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室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这在公立医疗机构大规模发展的背景下,是比较恰当、现实可行的策略。三、确定了4个配置标准一是确定了医疗资源总量配置的标准。全国每千人口床位数从2020年的6.5张提升至2025年的7.4-75张,增加15%左右,体现了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持续增长的原则。二是确定了公立医院单体医院的标准。县办综合医院床位600-1000张,地市办综合医院100O-15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1500-3000张,三类医院的资源配置标准均较十三五规划有一定幅度提升,体现了实事求是、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能级的原则。三是确定了优质公立医院(可以举办分院区)的标准。除了前述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天数日、住院病人疑难程度、绩效考核等级等标准之外,还引入了外地病人定比例(R>1.3)的建设标准,体现了新时期下只有做强医院才能做大医院的原则。四是确定了公立医院分院区的标准。原则上,到2025年末,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举办分院区不得超过3个。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2020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这些建设标准的设定,体现了做实分院区、做到名实相符、高质量发展公立医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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