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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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拉科发(2023)55号各县区、园区、各相关单位: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14日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激励企业加快提升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的通知(藏科领发(2022)1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拉政办发(2022)38号)等有关精神,现设立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引导、支持、激励全市企业加大研发和经费投入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级、县(区)、功能园区按事财权责任分级负担。第三条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以下原则:注重引导。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一一公平普惠。根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进行奖励,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高效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组成,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编制奖励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并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等。第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制定年度奖励资金筹集分配方案并组织兑现,同时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七条市税务局负责向市科技局提供当年和上年度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核准研发投入数据等资料。第八条各县(区)、功能园区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辖企业奖励资金的筹措、预算、兑现、监管等工作。同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和支持。第三章支持方式和对象第九条企业研发费用奖励以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研发投入数为基准,按照基础奖励和增量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一)基础奖励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O万元、100o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投入总额的2玳3%、4玳5%给予奖励,研发投入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基础奖励比例也可根据奖励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动态调整。(二)增量奖励对连续两年(含)以上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追加奖励,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10%(含)2096、20%(含)30队30%(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增长部分2%、3%.4%、5%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申请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基本条件:(一)在拉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二)企业需在拉萨实体入驻,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研发或制造(服务)在市内的企业;(三)企业当年自主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从其规定;(五)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失信行为。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企业研发奖励工作主要流程为:(一)企业申请。企业自愿申请并填写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集中统一办理申领工作;(二)确定名单。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和上年度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名单及数据,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的企业名单;()编制方案。市科技局根据审查确定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进行测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奖励资金筹集和分配方案;(四)公示名单。市科技局将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五)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财政局向县(区)、功能园区反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兑现奖励资金,并将奖励名单抄送市税务局。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申报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汇算清缴等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企业取得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后,被有关部门核查认定不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应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税务和科技部门报告。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企业获得的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十五条企业获得的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应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和社保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科技、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奖励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实行承诺告知制,企业对填报数据和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如违反相关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处理,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奖励政策实施、资金兑现、信息统计的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使用及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应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九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开展后续管理。如涉及当年取得市企业研发奖励资金不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及时上报市级税务、财政、科技部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己下拨的企业研发奖励资金。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应主动配合上级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经税务局部门可的上年度研发投入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本年度研发投入申请基础奖励金额大写金额:申请增量奖励金额大写金额:企业申请意见按照拉萨市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我公司拟申请奖励资金。本公司承诺没有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资金的行为,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切责任。企业(盖章):年月日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审核意见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失信行为。签字(盖章):年月日市科技局审核意见备注:市科技局将以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准审核奖励经费额度,企业申请奖励资金依据应以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