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 资源ID:872585       资源大小:49.30KB        全文页数:4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附件3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 .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2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 .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2 .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Di,Jo3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二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1.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4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1 .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2 .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一条关联法条第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所取得收入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所取得收入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所取得收入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 .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2 .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所取得收入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所取得收入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关联法条)见第一条关联法条第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1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2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符合项目为物理指标等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及健康危害;3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对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3 .涉案产品为特殊化妆品;4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第五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1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2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符合项目为物理指标等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及健康危害;3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1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2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对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3 .涉案产品为特殊化妆品;4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的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四条关联法条第六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L6倍以下罚款:1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符合项目为物理指标等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及健康危害;2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对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3 涉案产品为特殊化妆品;4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四条关联法条第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2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3 .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4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5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 .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3 .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两项以上;4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第一条关联法条2)第八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1 .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2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兀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3 .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4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5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1.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2 .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3 .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两项以上;4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七条关联法条第九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1.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2 .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3 .未依照本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4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L3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L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1 .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2 .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两项以上;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L3倍以上到1.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七条关联法条第十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600元以下罚款:1.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2.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600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2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2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3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4 .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5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2 .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第十二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1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2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3 .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4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2 .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十一条关联法条第十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2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3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4 .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5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L6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2 .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十一条关联法条第十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2 .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化妆品注册载明的技术要求;3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4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 .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 .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3 .涉及特殊化妆品;4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1 .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2 .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3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4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三府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5 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6 .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7 .涉及特殊化妆品;8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十四条关联法条第十六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1.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2 .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3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4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1 .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2 .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3 .涉及特殊化妆品;4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十四条关联法条第十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2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3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1.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2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3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1.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4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十七条关联法条第十九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2才是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5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L6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 .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2 .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3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2 .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十九条关联法条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原则上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2 .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3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二)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L3倍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L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2 .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3 .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不符合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L3倍以上L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见第十九条关联法条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上罚款:1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入场经营者未检查、制止、报告,入场经营者违法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查处1起;2 .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个及以下;3 .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上罚款。(五)符合下列

    注意事项

    本文(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