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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主干道公路建设管理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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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主干道公路建设管理纲要.docx

    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以实现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遵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苏州市交通局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详细履行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各市(区)交通局详细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欧I重要程序为:前期工作管理,年度计划管理,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交竣工验收等。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规定建立和贯彻领导责任制,即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H前期工作由苏州市交通局统一领导,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会同各市(区)交通局详细负责实行。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对于不需要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须到达初步设计的深度。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汇报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根据。第九条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由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初审,报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第十条方案设计由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初审,并报省交通厅审批。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由建设主体或项目法人(如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初审,报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干线公路应同步实行“安保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之一。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应委托有对应工程征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征询,重大方案和工程关键控制点实行双院审核制度。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应提前组织编制,并提前一年上报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毕。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年度计划由各市(区)交通局组织编制,上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和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进行初审,由苏州市交通局确定后上报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厅公路局。跨市(区)重点干线建设计划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交通局进行初审,报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厅公路局。第十五条各市(区)交通局应提前组织编制建设年度计划,并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上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和苏州市交通局。第十六条各市(区)交通局应重视计划日勺管理工作,定期上报有关资料,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将计划管理作为进度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原则规定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品供应商,并应逐年推广设计招投标。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苏州市交通局对招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招投标计划,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献,招投标计划和招标文献报苏州市交通局立案。第十九条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第二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建设单位通过中国招投标网()公布招标信息、,并在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承认的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参与资格评审和评标。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按照资格预审文献载明的评审原则和原则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献按招标文献载明的评标措施和原则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依得分高下确立中标单位,在15天内将评标汇报及评标成果报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立案。第二十三条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特殊状况且符合招标规定需采用邀请招标时,应报苏州市交通局同意,并严格按照邀请招标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招标文献中应载明的评标措施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干线公路招标要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合适提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防止投标人随意放弃中标或不履行协议。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二十五条干线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行。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措施(苏交计(2023)311号)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变更已经同意的干线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献,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二十七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须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上报苏州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第二十八条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如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日勺数量发生变化的;(一)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同意总概算欧I。第二十九条由省批复初步设计日勺公路工程项目,如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一)持续里程5公里以上日勺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原则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独立特大桥梁的桥型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日勺。第三十条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除以上(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外,波及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或苏州市交通局审批,报省交通厅立案。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批,杜绝违规超清单支付现象。工程量清单各细目原则上只办理变更一次,变更成果每月汇总后报备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第三十二条一般设计变更应当遵照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项目变更必须在江苏省交通厅预算批复日勺范围内进行。第三十三条干线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一般设计变更的提议。一般设计变更的提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提议。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一般设计变更提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三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三协议制度,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经济协议、廉政协议和安全协议。第三十六条协议条款中必须具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关内容,建设单位应采用经济担保、履约考核等措施保证中标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定中标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保函或保证金,在履约保函时有关条款中明确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勺有关内容。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分包管理,严禁多种形式的转包和非法分包。如确需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承担分包的施工单位,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分包日勺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03O%o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5虬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献、协议规定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的控制工作。第四十条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立质量负责人档案,并及时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动工前应向苏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创优管理工作,根据省、市质量创优工作的规定,全面做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制定详细的项目总体质量创优计划。建设单位应结合苏州市交通局年度质量工作会议的主题,制定年度创优计划。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各中标单位制定关键工序质量保证措施,明确关键线路,采用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不以进度控制影响施工质量。第四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监理单位的选择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日勺形式,严格执行有关招标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I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员必须通过监理培训并持有监理资格证书,持证率应到达省、市有关规定规定。监理组在工程动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大纲和监理实行细则,报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详细状况,按照信用管理措施对中标人的履约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四十七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前均应进行审计。竣工审计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或苏州市交通局组织进行,工程施工过程审计可结合年度审计进行,由苏州市交通局或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组织进行O第四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并准备有关的申请材料,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初审,报苏州市交通局审批。第四十九条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有如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已列入江苏省年度建设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献已编制完毕并通过审查;(三)建设资金基本贯彻,并通过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毕;(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贯彻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七)施工路段管理方案已贯彻。第五十条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进度报表制度,建设单位以月报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汇总后以定期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苏州市交通局。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规范、齐全、真实可靠。第五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树立良好公路工程施工形象。苏州市公路路政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路段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所在市(区)公路路政大队负责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监督实行和施工路段现场日勺监督检查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协议。第五十三条违反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措施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市(区)公路路政大队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日勺由公路路政部门协助整改,有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由苏州市公路路政支队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检查成果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对施工路段现场负有管理职责,在招投标文献中应明确施工路段对应的管理经费,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贯彻施工路段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按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措施规定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缴纳施工保证金。第五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施工期间日勺安全生产。第五十七条参与干线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核发日勺考核合格证书。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公路建功立业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五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同意的概算范围内。第六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收费还贷工程,根据省交通厅同意的工程概算,剔除地方政府应配套部分,剩余0自筹资金部分,苏州市交通局可根据对应收费站日勺收费还贷能力决定与否采用收费权质押担保等方式筹措。第六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定额补助工程,根据省交通厅公路局年度定额补助资金计划,建设单位可申请预拨部分省补助资金,申请时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工程项目获得施工许可,并正式动工;(一)应提供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证明文献;(三)根据需要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二条年度其他定额补助资金,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将按照本细则,根据综合、进度、质量考核状况,结合财务用款计划,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拨付。建设单位同步应提供如下资料:(一)所报财务支付的工程项目应经监理检查合格,进度报表应经监理签认;(二)应提供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的证明文献;(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第六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获得施工许可、并正式动工后,可以预拨部分省补助资金。工程交工后,按省定额补助经费总额的90%拨款,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保留5%作为缺陷责任期保留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将定额补助资金的5%作为干线公路建设考核资金的构成部分,专题用于干线公路建设考核,考核措施参照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考核细则。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筹措工程配套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第六十五条对不符合规定的,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可暂停或减少拨款:(一)未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获得施工许可而动工的;(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三)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未经同意的;(四)未及时进行工程交竣工验收时。第八章交竣工验收第六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新建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日勺,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第六十七条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第六十八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各协议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毕项目交工验收汇报,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和苏州市交通局立案。第六十九条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省交通厅公路局详细组织。验收前由苏州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第七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行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第七十一条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根据工程投资规模,经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或苏州市交通局委托的审计机构竣工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未编制决算汇报及未经竣工审计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有关干线公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路段交通管理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且符合本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本实行细则由江苏省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为配合本实行细则日勺实行,特制定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细则和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考核细则,凡有内容不一致处,以本实行细则为准执行。第七十五条本实行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苏州市公路养护改善工程管理实行细则(苏交路(2023)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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