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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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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之.ppt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之 医疗执业行为监督,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案例分析,相关法律制度,1、医疗服务法律制度2、血液管理法律制度3、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医疗服务法律制度,为保证医疗执业活动规范有序的运行而建立的法律体系,是调整医疗执业活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是医疗执业活动。根本目的是保证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疗服务法律制度(续),共性特征包括:(1)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备、专项技术等)(2)体现在临床活动中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落实来保证医疗执业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可靠性。(3)保证了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既保障了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保护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医疗执业活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及医疗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 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活动、传染病防控、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处理、大型设备和新技术的使用、妇幼卫生、采供血活动等,现场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1.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机构设置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相符;4.现场科室是否按医疗机构科目核定表的规定设置;5.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其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6.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现场检查内容(2),医疗执业人员1.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2.是否超出医师执业类别执业;3.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4.从事母婴保健类诊疗活动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乡村医生是否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现场检查内容(3),其 他1.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是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2.是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3.是否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4.医疗广告是否违法,常见违法行为,一、擅自执业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四、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六、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七、邀请、聘用未经注册的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九、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授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无证装备并使用大型贵重医用设备,一、擅自执业,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2、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执业活动。3、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或未经许可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4、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医疗执业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变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 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文眉、文唇、文眼线、抽脂、隆乳术等),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3、罚款。,取证,现场检查笔录是否正在执业。是否查见医疗执业活动。是否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的资质。记录、复印就诊病人的相关票据 询问笔录执业活动的时间地点。使用的药品、器械、方法。能否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服务对象、就诊人数。发票收据,收费和非法所得。,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包括:1、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2、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3、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例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取证,现场检查笔录 是否正在执业。有几位当事人。当事人从事执业行为的证据。当事人与医疗机构的关系(聘用证书)。能否出示相关的卫生技术资格证书,询问笔录 询问当事人:从事卫生技术操作的时间,进行何种卫生技术操作。是否是卫生技术人员,是否是正式聘用人员。能否出示相关有效的卫生技术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就诊人数,收取费用。询问医疗机构法人:当事人是否是正式聘用人员。是否有聘用证书。当事人何时、从事何种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是否是卫生技术人员。是否能出示相关有效的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医疗机构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或变更诊疗范围未办理变更登记者。登记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例、医疗机构管理例实施细则处罚:1、警告、责令改正。2、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罚款。3、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取证,现场检查笔录 是否正在执业。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活动是否正在执业。核准登记的诊疗范围。就诊病人的姓名、病史、处方笺、检查单、报告单和票据。询问笔录 核准登记的诊疗范围。何时变更诊疗范围,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诊疗范围的内容。诊断、治疗方法,使用的器械、药品。服务对象、方式。就诊人数,相关病史和票据。收费和非法所得。,四、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未经核准机关许可使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检查证明文件、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上标有的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例、医疗机构管理例实施细则。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笔录 是否正在执业。是否有医疗行为。执业行为的主体不是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主体使用医疗机构的票据等询问笔录 医疗执业活动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就诊人数。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各种医疗文件上标有何医疗机构的名称。转让医疗机构名称是否得到核准机关许可。非法所得金额。,取证,五、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 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机构或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取证,现场检查笔录 是否正在执业。是否从事专项技术的医疗行为。从业人员是否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医务人员人数。就诊病人人数、病史、处方、检查单、报告单、开具的证明书。是否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出具违法所得相关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询问笔录 当事人:何时、何地从事专项技术。是否是正式聘用人员。是否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就诊人数。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何时、何地开展专项技术。是否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是否是正式聘用人员,聘用证书。当事人是否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出具违法所得的数额。,六、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所审查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 3、责令其停业整顿 4、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证,媒体物证收集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询问机构负责人,七、邀请、聘用未经注册的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邀请、聘用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处罚:1、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 单位,处以警告。,取证,现场笔录 是否正在执业。外国医师的数量、医疗行为,利用何种仪器、进行何种操作。由外国医师书写的病史、处方、检查单、报告单、手术记录单等票据。是否有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聘用证书。询问笔录 外国医师是否是正式聘用人员。行医时间。从事何种医疗行为。能否出示有效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聘用证书。就诊人数,收取费用。,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医师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或未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件,或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学证明文件:包括病史、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检查证明文件、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例处罚:1、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医疗机构:警告、罚 款。,取证,现场检查笔录 是否有执业活动,所在单位名称。是否查见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学证明文件的名称、内容;病人姓名、数量。询问笔录 何时、何地给何人开具何种医学证明文件。所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的名称、内容。核准的执业范围、类别。医学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经亲自诊查、调查后填写。,九、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如:患者、医疗仪器供应商等)的财物(如:现金和消费卡),或牟取其他利益(如:旅游观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1、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取证,现场检查笔录 是否有执业活动,该医师所在单位名称。是否查见索取、非法收受患者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的现金和消费卡。收受形式:现金,消费卡、赞助旅游等。收受数目。询问笔录 何时开始执业,执业类别、范围、地点。医师本人或医师家属何时、何地索取、收受何人财物,曾索取、收受几位患者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的现金数(含消费卡)。医师与患者的关系(主诊医师、主刀医师等)。使用医药、医疗器械供应商的何种药品或医疗器械,用于治疗的病人姓名、数量及病史。现金金额数及变相收取的金额数,何种消费卡。,十、无证装备并使用大型贵重医用设备,医疗机构未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而擅自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得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其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卫生部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种,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PET)、超高速C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医用直线加速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法律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取证,现场检查笔录:是否正在执业。是否正在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其名称、型号、数量。正在启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是否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我市为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就诊病人的病史、检查及治疗项目。用于诊断、治疗的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登记本、检查或治疗申请单、报告单、收费单和片子。询问笔录:何时开始使用该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有无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用无证设备诊断、治疗的病人姓名、数量、收费,其中有无医保病人。从何处购买,购买价格(须提供有关合同和发票,两者是否为同一机器)。,案例1,港籍女士林某投诉一年前在深圳Y医院就诊时,为其实施卵巢摘除手术的Y医院医师L和前来会诊的来自广州G医院的M医师非法行医:L无执业资格,M超范围执业。问题1:现场需检查哪些内容?,答案1,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手术记录会诊申请聘用证书,检查结果 M为广州G医院外科医师,深圳Y医院邀请M前来对林女士的手术进行会诊,M为手术主刀;另一涉案医师L提供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在林女士手术期间L的执业地点尚未变更至深圳Y医院。问题2:如何判断他们的执业行为?如何处理?,答案2,M、L两医师超范围执业Y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1、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改正;2、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3、未经批准违规会诊 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处理。4、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第四十八条处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2005430),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2,案例2,汕头市某国办H医院将其门诊部出租给某机构Q,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经查,H医院把门诊部场所及仪器设备出租给Q,并每月收取4万元人民币。问题:应如何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问题:1.如何处理H医院?2.如何处理门诊部的仪器 设备?,案例3,诉韶关市F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涉嫌非法行医”检查结果:韶关市F医院位于韶关市北江路丽江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月1日,法人代表L。该院的核定科目有:内科、普通外科、妇科、儿科、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超声诊断、心电诊断、老年病科。现场超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设鼻炎专科、泌尿专科、男性科(生殖感染专科、性功能障碍科、前列腺炎专科、男性不育专科、前列腺增生专科、生殖整形科)、结石病专科等科室。韶关市A医院位于韶关市惠民南路23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2月16日,法人代表W。该院的核定科目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终止妊娠手术。现场超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超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设泌尿科、急诊科、麻醉科、不孕不育治疗中心、男性科、采精室等科室。,非法行医的界定,定义:“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事业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擅自超出登记范围增加诊疗活动科目或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9)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体:单位、个人违法行为认定: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开展诊疗活动;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4.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规开展诊疗活动;,法律责任:至于进行诊疗行为的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都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只是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除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体:个人违法行为认定: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实施了“行医”的行为;2.“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法律责任:1.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还是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从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2.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实施“行医”行为的,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3.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两种不同意义上“非法行医”的关系,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必定包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中的一部分。,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现场执法检查参考程序(1),(一)准备1、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的文书2、熟悉现场检查的内容(二)现场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1)是否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医疗活动;(2)核对机构的执业地点是否与核准地点相符;(3)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检查机构设置的名称是否与核定名称相符;(4)现场科室是否按照科目核定表的规定设置;(5)是否存在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该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2、人员(1)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护活动的;(2)是否存在使用注册地点与执业地点不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4)是否存在医师超出执业类别进行超范围执业的;(5)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类诊疗活动的情况;(6)乡村医生是否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现场执法检查参考程序(2),(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1、执法人员在医疗机构检查时不应少于2人,着装整齐,检查前应先出示监督员证,说明来意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2、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3、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4、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署姓名和日期。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情况,可以请在场其他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作证。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开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保存通知书”交于被检查人。,取缔非法医疗机构的参考程序,处理过程(1)严格按照前述的现场执法检查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诊疗活动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查明该机构是否属于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一经证实有上述违法行为,则依法对该机构予以取缔,清点、收缴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制作收缴清单(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并要求被取缔者签收。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3)做好取缔过程的影像收集。(4)张贴取缔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一)。(5)收缴的违法所得、药品、诊疗器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执业人员资格的一些相关规定,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 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第二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1,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剖腹探查手术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在患者病情紧急,危及生命安全,且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现场没有执业医师,会诊医师不能及时达到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在乡村级医疗机构中实施剖腹探查手术。,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象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专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诊疗科目的一些相关规定,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请示(苏卫医200590号)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上海市卫生局: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妇幼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健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因此,妇幼保健机构内的乳腺保健科应主要开展群体预防、保健服务,适度开展临床医疗工作。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据此,妇幼保健院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对机构:1.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范围的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理。2.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超范围行医)认定为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理。对人员:1、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2、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属于超范围执业情况,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业地点的一些相关规定,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584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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