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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学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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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学习手册.docx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学习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广东省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4一、广东省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4二、广东省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4三、广东省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封顶4四、简单举例4五.法律规定5第二部分:北京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6一、北京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6二、北京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6三、北京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封顶6四、简单举例6五.法律规定7第三部分:广东省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8一、上海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8二、上海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8三、上海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封顶8四、简单举例8五、法规规定9第四部分:其他地区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规定11一.安徽省H二、江苏省H三,浙江省12第五部分: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13第六部分: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15L北京:包含加班费152 .杭州:包含加班费153 .深圳:包含加班费154 .江苏:包含加班费165 .四川:不包含加班费166 .上海:不包含加班费167 .浙江:未明确规定178 .东莞:未明确规定17第七部分:医疗期满解除经济补偿金基数核定181 .内蒙古182 .浙江省183 .四川省184 .北京市185 .上海市186 .东莞市187 .广州市198,云南省199,江苏省19广东省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1、原则:不分段计算2、参考文件:粤高法(2012)284号3、具体条文: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来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4、参考判例:(2019)粤04民终24号二、广东省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1、原则:不分段计算2、参考文件:粤高法发(2018)2号3、具体条文: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参考判例:(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64号三、广东省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封顶1、原则:分解除理由分段计算后再合并2、参考文件:粤高法(2012)284号3、具体条文:(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一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2)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一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即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4、参考判例:(2019)粤0823民初610号、(2018)粤0607民初1986号、1987号、2028号四、简单举例若员工2008年之前有工龄13年,2008年之后有13年,总合计26年工龄;补偿年限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分如下情况:(1)若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月平均三倍100OO元,平均工资8000元)若因为协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2个月+13个月=25个月*8000元若非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3个月+13个月=26个月*8000元(2)若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月平均三倍100OO元,平均工资12000元)若因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2个月+12个月=24个月*10000元若非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3个月+12个月=25个月*10000元五.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第二部分:北京市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一、北京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1、原则:不分段计算2、参考文件:2009年北京高院会议纪要3、具体如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4、参考判例:(2019)京03民终7086号二、北京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1、原则:按工龄时间分段计算后再合并2、参考文件:京劳关发(1995)45号3、具体如下:2008年1月1日之前2008年1月I日及之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参考判例:(2018)京03民终8804号三、北京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封顶1、原则:分解除理由分段计算后再合并2、参考文件:2009年北京高院会议纪要3、具体条文:2008年1月1日之前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一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按照目前公认的计算方式,即是否有12个月的封顶,以劳动者月工资是否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判断4、参考判例:(2018)京0107民初2682号四、简单举例若员工2008年之前有工龄13年,2008年之后有13年,总合计26年工龄;补偿年限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分如下情况:1)若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月平均三倍100OO元,平均工资8000元)若因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2个月+13个月=25个月*8000元若非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3个月+13个月二26个月*8000元2)若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月平均三倍IOoOO元,平均工资12000元)若因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2个月+12个月=24个月*10000元若非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3个月+12个月=25个月*10000元五.法律规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三部分:广东省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一、上海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1原则:按平均工资分段计算后再合并2、参考文件:沪高法(2009)73号3、具体如下:2008年1月I日之前2008年1月1日及之后上限:平均工资无三倍封顶;下上限:有三倍封顶,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患病,非因工负伤,客观情况变化,严重经济裁员)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三倍来计算基数下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参考判例:(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17号二、上海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1原则:按工龄时间分段计算后再合并2、参考文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3、具体如下:2008年1月I日之前2008年1月1日及之后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参考判例:(2018)沪01民终5089号三、上海市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封顶1原则:分解除理由分段计算后再合并2、参考文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3、具体条文:2008年1月1日之前2008年1月1日及之后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强迫劳动或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或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一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I2个月按照目前公认的计算方式,即是否有12个月的封顶,以劳动者月工资是否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判断4、参考判例:(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2673号、(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0526号四、简单举例若员工2008年之前有工龄13年,2008年之后有13年,总合计26年工龄,补偿年限分如下情况:1)若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月平均三倍IOoOo元,平均工资8000元)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2个月+13个月=25个月*8000元若非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3个月+13个月=26个月*8000元2)若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月平均三倍10000元,平均工资12000元)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年限及金额为12个月*12000元+12个月*10000元若非因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补偿及金额年限为13个月*12000元+12个月*10000元五、法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I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第四部分:其他地区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规定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2015.2.(5)(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二、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三.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应如何认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第五部分: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虽已废止但仍作为2008年之前的依据)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几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08年之前支付情形08年之前支付年限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没有限制支付年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限制支付年限经济性裁员没有限制支付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六部分: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就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部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1北京:包含加班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1、(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2 .杭州:包含加班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二OO九年七月二日)第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3 .深圳:包含加班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明确规定:“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4 .江苏:包含加班费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不包含加班费地区:5 .四川:不包含加班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6 .上海:不包含加班费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7 .浙江:未明确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04-14)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8 .东莞:未明确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号)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5.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应包含在内计算,如果查明该笔款项确实属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期间发生的(而非仅凭支付日期认定),应当按发生周期进行折算。第七部分:医疗期满解除经济补偿金基数核定L内蒙古根据内蒙古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对月工资的理解?答:月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2 .浙江省浙江高院民一庭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月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3,四川省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二十九条也明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只是未明确规定要扣除医疗期。4 .北京市(2018)京01民终688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应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为核算经济补偿的基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5 .上海市上海一中院在(2019)沪01民终6125号判决书中认为,陆某以其离职前12个月长期病假为由,要求按照其月正常出勤月工资4,000元标准作为系争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缺乏依据,本院实难采纳。6 .东莞市东莞中院2019年发布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号)规定:“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7.广州市广州法院倾向于经济补偿月工资计算应扣除医疗期的观点。在(2019)粤01民终13828号判决书中,广州中院认为,吕某的病假工资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水平系因其自身原因引起,而非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如停工停产等),故吕某上诉主张应按照其正常工资水平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8.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9日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的问题(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9.江苏省(2015)连民终字第00164号判决中:本院认为,关于月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上诉人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9月5日期间因生病未到单位上班,故被上诉人在该期间按病假工资发放上诉人工资。经查,被上诉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法定标准。原审法院据此计算出上诉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以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应以4890.36元作为月工资计算基数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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