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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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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2023年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风险描述3组织机构与职责3.1 领导机构3.2 工作机构3.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4预警及信息报告4.1 预警4.1.1 预警级别4.1.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4.1.3 预警处置4.1.4 预警级别调整4.2 信息报告421信息接收与通报1.1.1.1 报告负责单位与责任人1.1.1.2 报告程序1.2 .2信息上报423信息传递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1.1.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1.1.1.1 特别重大(I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1.1.1.2 重大(II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1.1.1.3 较大(III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1.1.1.4 一般(IV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1.1.2 分级启动预案5.2 响应程序5.3 处置措施5.4 应急响应终止5.4.1 终止标准5.4.2 终止程序6信息公开6.1 信息通报原则6.2 信息发布7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7.2 善后理赔7.3 事件调查7.4 总结评估8保障措施8.1 通信与信息保障8.2 应急队伍保障8.3 物资装备保障8.4 医疗卫生保障8.5 治安保障8.6 经费保障9应急预案管理9.1 培训9.2 演练9.3 修订9.4 备案9.5 实施10附件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使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观众和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疾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安全生产条例、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旅游企业、文保单位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本预案是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对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在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实施,并与各镇(区、街道)、文化旅游企业应急预案相衔接。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以保障观众和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在事件发生地镇(区、街道)政府领导下,由事件发生地镇(区、街道)文旅部门配合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4)及时报告,畅通信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信息,与区有关部门、有关镇(区、街道)政府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和信息共享,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2风险描述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观众或旅游者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分为四类:(I)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滑道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事故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卫生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观众和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3组织机构与职责3.1 领导机构区政府成立区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区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各相关部门、镇(区、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与各单位联合组织协调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处理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工作;统筹安排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值守;收集、整理、汇总、上报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发布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完成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新闻报导和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物资。区财政局:协调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资金,并监督使用。区交通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救援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游客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区卫健委:组织、协调文化旅游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救治伤病游客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食品安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提出施救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响应、调查和处理工作。区民宗局:负责涉及宗教场所的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处理工作。区应急办:负责协助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协调处置工作。区外办:负责遭遇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境外游客的沟通、协调及协助善后处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负责疏导交通保障畅通,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核对死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或参与调查相关事故。区交警大队:负责在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周边主干道、次干道、桥梁、公交线路路段以及地面与高架道路结合部等重要节点和路段开展道路交通疏导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抢救工作沿线道路畅通;迅速处置涉及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处理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救助被困遇险游客及灭火作业,调查火灾事故。各镇(区、街道):在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地区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本辖区文化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的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响应及时、处置迅速。3.2 工作机构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应急办),作为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指导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调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88402766,传真:88429026,24小时值班电话:88429685o3.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为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相应工作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1)综合协调组。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区文化旅游应急办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发地镇(区、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信息,传达上级工作指示。(2)警戒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镇(区、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保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制止各类破坏活动,控制嫌疑人员。(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事发地镇(区、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统计受伤人员信息,组织医疗机构人员将伤员送至医院,并跟踪后续治疗、康复工作。(4)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负责,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发地镇(区、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监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根据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新闻发布会。(5)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发地镇(区、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物资保障方案,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采购、调拨和配送等工作。(6)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牵头,公安分局、有关运输公司、事发地镇(区、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道路保通工作,制定物资运送和伤员转运工作方案。(7)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区政府办负责,区外办牵头,区台办、事发地镇(区、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协调处理相关事宜。(8)善后处理组。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民政、公安、法律援助机构、事发地镇(区、街道)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工作,协调处理人员安置、补偿和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安抚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9)专家组。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区文化旅游应急办可视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成立工作组的数量,各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工作的参加单位。4预警及信息报告4.1 预警4.1.1 预警级别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n级(较重)和IV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区相关规定执行。4.1.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文化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对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市有关部门研判。经过研判,预见到特别重大、重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避免,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向区、市、省应急指挥部(中心)请示,由省应急指挥部(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I级或11级预警;预见到文化旅游突发较大事件,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向区、市、省应急指挥部(中心)请示,由市应急指挥部(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In级预警;预见到文化旅游突发一般事件,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视具体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部(中心)同意后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级别确定后,必要时由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各种媒介或通过宣传车、组织人员逐人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必要时,旅行社、景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要逐个通知游客和本企业员工。4.1.3 预警处置国家或省级发布I级、11级预警,市发布In级预警,且本行政区域处于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之内,或者区发布W级预警后,区文化旅游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4.1.4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根据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4.2 信息报告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报告。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观众和旅游者伤亡及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4.2.1 信息接收与通报4.2.1.1 报告负责单位与责任人(1)旅行社负责人和随团导游、领队;(2)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文化(博)场馆、网吧、KTV、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文保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等文化旅游单位的负责人、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有关人员;(3)各镇(区、街道)文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4.2.1.2 报告程序4.2.2 公共事件发生后,报告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应依法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镇(区、街道)政府和文旅部门。(2)地方文化旅游部门接到报告后,逐级向上级部门报告,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统一接收、汇总信息。(3)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向办公室负责同志通知报告,办公室负责同志向局领导报告。同时,局办公室汇总信息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并将信息分送各相关业务科室。4.2.3 信息上报(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死伤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和补充信息,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工作计划。(3)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4.2.4 信息传递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经区领导同意后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发后3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情况可以及时续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要求核报的信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区政府值班室电话:88426000,传真:88426885;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值班电话:88429685,传真:88429026;区应急管理局电话:88426079,传真:8881235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电话:86664506,传真:69184506)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5.1.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根据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1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5.1.1.1 特别重大(I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00人及以上;(2)观众和旅游者500人及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观众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5.1.1.2 重大(H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11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2)观众和旅游者200人及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观众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5.1.1.3 较大(In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III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2)观众和旅游者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观众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5.1.1.4 一般(IV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2)观众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观众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5.1.2 分级启动预案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文化旅游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对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等级确定后,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有关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5.2 响应程序接到I级、II级、In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所属镇(区、街道)应先行救援,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接到IV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事发地所属镇(区、街道)应当先行救援并立即报告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立即报告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与区政府共同实施应急救援措施。具体包括: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根据事故的种类或性质,由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应急救援专业组进行应急处置;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视情况向公众或旅行团队发出警示或避险警告。区政府要将事态发展趋势及时上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必要时请求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指导。5.3 处置措施(1)指导涉事镇(区、街道)文旅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2)指导涉事镇(区、街道)文旅部门开展对观众和旅游者的紧急救助工作。(3)指导涉事镇(区、街道)文旅部门做好观众和旅游者信息核实和排查工作。(4)按照区委、区政府、省文旅厅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有关要求,商同区有关部门、事发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发布、调整、解除旅游安全提示信息。(5)指导涉事镇(区、街道)文旅部门开展伤亡观众和旅游者的善后处置工作。(6)如为涉外、涉港澳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分别配合区外办等部门开展对旅游者救助、善后处置工作;密切关注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等部门发布、调整、解除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安全提示信息。(7)发布事件的处置进展信息,加强舆论引导。5.4应急响应终止5.4.1 终止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1)险情排除;(2)现场抢救活动结束;(3)造成观众和旅游者受到伤害和威胁的危险因素得到控制;(4)观众和旅游者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5.4.2 终止程序(1)特别重大、重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区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2) 一般、较大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召开局文化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继续跟踪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突发公共事件。6信息公开2.1 信息通报原则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文化旅游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根据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利用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专业通信网和全区政务信息网,及时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区文化旅游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采集信息要及时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应急需要,由区文化旅游指挥部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文化旅游应急办应通过区外办或区台办、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2.2 信息发布区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7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文化旅游企业负责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人员处置、消除负面影响和恢复正常文化旅游市场生产秩序等善后处置工作。7.2 善后理赔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旅行社、保险经办机构,迅速展开保险理赔工作。7.3 事件调查根据事件发生的致因,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由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事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7.4 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结束后,区文化旅游应急办要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事件预防、救援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7.5 措施8.1 通信与信息保障区工信局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8.2 应急队伍保障强化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8.3 物资装备保障由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8.4 医疗卫生保障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卫健委组织力量协助“120”救援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其他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配合。8.5 治安保障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做好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配合。8.6 经费保障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态管理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协调列入年度专项预算。处置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责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8.7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区、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9.1 培训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文化旅游安全、事故预防、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提高文化旅游全行业与游客预防和处置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文化旅游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专业培训。9.2 演练每年组织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与处置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文化旅游企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开展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9.3 修订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完善。9.4 备案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9.5 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预案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10附件区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区文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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