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船舶修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2023年船舶修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1目的和依据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预案体.21.5 工作原则.31.6 事故类型和分级31.7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41. 8区船舶修造企业事故风险分析62组织体系.92. 1区船舶修造事故应急指挥部92.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92. 3现场指挥部142.4专家组.173风险防控、监测、预V173. 1风险防控1732监测183. 3预警184应急晌应.214. 1信息报告214.2先期处置224.3指挥协调2344处置措施244.5紧急状态314. 6信息发布314. 7应急结束335后期处.335. 1善后处置335. 2恢复重建345. 3调查评估346保障措施6. 1救援队伍保障356.2财力保障366.3救援物资保障366.4安全防护保障376. 5治安保障376.6医疗卫生保障386.7交通运输保障386.8通信信息保障396.9公共设施保障396.10基础信息服务保障406. 11科技保障416. 12区域合作保障417预案管理.427. 1编制与修订427. 2演练427. 3宣传与培训438附则449附件449.1区船舶修造事故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459.2区船舶修造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469.3区应急救援队伍汇总表479.4区主要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表521.1 1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提高本区应对船舶修造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船舶修造事故)的能力,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先期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本区船舶修造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1.2 制依据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2)省安全生产条例;(1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14)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5)其他法律、法规。12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3)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6)市区机构改革方案;(7)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8)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船舶修造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应对”包括事前预防和准备、事后响应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和任务。1.4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全区预防和处置船舶修造事故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事故的应对工作,与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各镇(园区)船舶修造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船舶修造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船舶修造事故。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船舶修造事故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L6事故类型和分级本预案所称船舶修造事故是指在船舶修造企业在板材加工、分段制造、涂装作业、搭载合拢、船舶维修、水下调试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本区船舶修造事故类型包括车辆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容器爆炸、高处坠落、淹溺、起重伤害、机械伤害、中毒和窒息、坍塌、其他爆炸、其他伤害等。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船舶修造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船舶修造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船舶修造事故。(2)重大船舶修造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船舶修造事故。(3)较大船舶修造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船舶修造事故。(4)一般船舶修造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船舶修造事故。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L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区政府负责一般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以及负责超出事发镇(园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园区)需由区政府协调处置的船舶修造事故的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一般船舶修造事故,可以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根据相关预案进行应对或做出安排。必要时,区政府可根据与相邻区政府的区域协作安排来开展事故的前期处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见表1。表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响应级别响应标准一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船舶修造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船舶修造事故;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船舶修造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船舶修造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船舶修造事故。二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船舶修造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船舶修造事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船舶修造事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船舶修造事故;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船舶修造事故。三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船舶修造事故;涉险1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对环境(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或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或存在较多衍生风险,或可能引发严重衍生风险,或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的船舶修造事故;超出本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船舶修造事故;发生跨区级行政区船舶修造事故;市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船舶修造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四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响应IooO万元以下的船舶修造事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船舶修造事故。发生一般船舶修造事故时,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事故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需要启动一、二级、三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进行前期处置。1. 8区船舶修造企业事故风险分析截至2020年4月,区共有船舶修造企业45家,其中沿江船舶企业7家,内河船舶企业38家。2017年至2020年4月,区船舶修造行业发生一般船舶修造事故8起,死亡8人。按事故类型分:其中车辆伤害2起;物体打击2起;触电2起;其他爆炸1起;高处坠落1起。根据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点及近三年发生的事故类型,本区船舶企业事故风险分析如下:(1)车辆伤害:船舶修造过程中,使用大量的车辆设备如平板车、叉车、货车、挂车等进行原材料、分段等货物的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若违章作业、违章驾驶、运输设备和工器具有缺陷、安全防护装置失效、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疲劳驾驭等可能造成车辆伤害。(2)物体打击:船舶修造过程中,板材加工时零部件坠落或飞出、立体交叉作业时中间未设置安全隔离层或安全隔离层设置不规范等,极有可能发生落物伤人等物体在惯性力或重力等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而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3)触电:船舶修造过程中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用电及复杂的用电环境中发生的电流经过人体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4)火灾:焊接、切割过程中涉及使用乙烘、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若储存、管道输送、使用不当等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涂装作业过程,因通风不良,遇明火发生的火灾事故;船舶修造过程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和装置等发生的电气火灾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测氧测爆不合格或未测氧测爆的情况下贸然进行钢板切割或焊接等热工作业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相邻作业区不相兼容作业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等。(5)容器爆炸: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爆炸。(6)高处坠落:船舶修造过程中分段组立、搭载合拢、脚手架搭设、涂装作业等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中,如果未防护、防护不好或作业不当导致可能发生的人或物的坠落事故。(7)淹溺:船舶修造过程中,在艇装码头、材料运输码头、船坞、船台等位于江河边的区域进行生产作业时,如果存在着防护设施不完善、防护不当或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可能造成的人员落水淹溺事故。(8)起重伤害:船舶修造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各类起重机械来完成原材料、半成品或配套产品的周转流通,在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等事故。(9)机械伤害:在船舶修造过程中,由于使用机械设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各类转动机械的外露传动部分(如齿轮、轴、履带等)和往复运动部分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10)中毒和窒息:在船舶修造过程中,使用较多的天然气、丙烷、乙怏、氧气、二氧化碳、氧气、氮气、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若在使用过程中,气体不慎泄露、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油漆、稀释剂等通过皮肤、呼吸道、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从而造成人员中毒,若在作业过程中通风不畅、氧气含量过低则有可能造成窒息。(11)坍塌:在船舶修造过程中,脚手架、堆置物、分段、设备设施等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伤害、伤亡的事故。(12)其他爆炸:在船舶修造过程中,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可燃性粉尘等与空气、氧气等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13)其他伤害:如特种设备事故(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电梯等);氧气、天然气、丙烷、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自然灾害、强对流天气等引发的事故等。2组织体系区船舶修造事故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1。2. 1区船舶修造事故应急指挥部区船舶修造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船舶修造事故的应对主体,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船舶修造事故的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由区工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2.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党群相关部门、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驻本地垂直政府部门等。各成员单位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根据需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船舶修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报区工信局备案。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应急职责如下:(1)区工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汇报;配合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发布船舶修造事故新闻报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助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重要信息,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指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总结评估;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船舶修造事故预警;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汇报;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总结评估;组织协调事故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事故核查工作。(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修造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受事故影响的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4)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调查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船舶修造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总结评估;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因船舶修造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5)市公安局分局:负责船舶修造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总结评估。(6)区卫健委:负责调度辖区内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医疗救援,救治受伤人员,预防、控制疫病传播;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7)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统筹协调处理船舶修造事故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8)区委网信办:负责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会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根据船舶修造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火灾应急工作总结评估。(10)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需求,协调、指挥现役专业力量、预备役及民兵组织支援协助船舶修造事故救援。(11)区发改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确定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电网的停电、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12)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包括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13)区住建局:组织、指导事故涉及的在监、在建工程(水务、交通工程除外)、既有房屋、天然气管道、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停供水工作,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资料;协调应急救援装备参与工程抢险工作。(14)区水务局: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务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地堤防巡查保护工作;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15)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1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等相关资料,负责联系、协助事故现场测绘工作。(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修造事故现场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总结评估。(18)区城管局:协助事发企业及受影响的地区清理事故现场。(19)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船舶修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20)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协助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21)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船舶修造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22)区总工会:参与船舶修造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善后处理等工作。(23)海事局海事处/区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处理船舶水域污染、维护通航环境和船舶航行秩序等应急救援工作。(24)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区分公司: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做好救援通信保障工作。(25)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的电力保障。(26)火车站:负责提供应急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27)泰州国际机场:负责提供应急所需的空运保障。2.3 现场指挥部本区发生一般以上船舶修造事故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指挥前移,迅速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在现场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镇(园区)根据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待总指挥赶到现场后移交指挥权;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及应急救援复杂程度,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组、专家支持、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灾害监测、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分别作为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参与到各应急工作组中,承担相应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情况及其主要职责见表2o各组长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减相关工作组的参与部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应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表2区船舶修造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序号工作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主要职贲1综合协调组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分局、区生态环境局、事发镇(园区)、事发企业主要职责:(1)统筹组织一般船舶企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2)协助现场总指挥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3)负责现场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工作;(4)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5)协调全区事故应急力量和资源,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6)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7)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2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配合部门: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区生态环境局、工会、海事局海事处、地方海事处、事发镇(园区)、事发企业主要职责:(1)按规定权限组织和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2)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3专家支持组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部门: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大队、区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选派的安全专家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4抢险救援组牵头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海事局海事处、地方海事处、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企业、镇(园区)、事发企业主要职责:(1)实施船舶企业事故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2)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3)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5交通管制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分局配合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海事局海事处、区民政局、事发镇(园区)主要职责:(1)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设置警戒区域,疏散和撤离现场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实施交通管制;(2)做好失联(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工作,承担事故中失联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3)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6医疗卫生组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部门:事发镇(园区)主要职责:(1)组织救护车、医疗人员参与救治现场伤员;(2)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消杀防疫工作。7通信保障组牵头部门:区工信局配合部门: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事发镇(园区)主要职责:(1)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2)做好救援通信保障工作。8信息发布组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事发镇(园区)主要职责:(1)统一组织发布事故信息,及时客观公布事故基本情况和处置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加强舆情监测与控制;(2)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新闻稿件等工作。9后勤保障组牵头部门:区发改委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人武部、区城管局、供电公司、区住建局、燃气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区分公司、事发镇(园区)、事发企业、区交警大队、有关运输企业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10灾害监测组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发镇(园区)主要职责:(1)对事发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2)承担抢险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11善后处置组牵头部门:属地镇(园区)配合部门: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事发企业主要职责:(1)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2)做好善后抢险救援人员后勤(就餐住宿、会务安排、生活设施、人员安排和资金调配等)保障工作;(3)做好受灾群众、死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4)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服务等善后工作;(5)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6)做好社会力量动员和救灾物资等救助组织工作;(7)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2.4 专家组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应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船舶修造事故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船舶修造事故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3. 1风险防控(1)根据区总体预案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船舶修造事故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政府统筹建立完善镇(园区)、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船舶修造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船舶修造事故应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区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船舶修造事故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事故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船舶修造事故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3.3 监测区船舶修造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必要的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测措施。3.4 预警33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船舶修造事故,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船舶修造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可参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来确定。332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分级审签制,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或授权给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必要时,发布前负责人可召集跨部门协调机构进行综合研判,以确认预警信息内容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未经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预警信息应当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33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3)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4)预警信息发布后,其他有关镇(园区)和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措施。(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在预警期,区政府可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公众根据预案要求进行响应。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统一进行预警响应。334调整、解除预警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船舶修造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响应区船舶修造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2o4. 1信息报告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船舶修造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和前期处置,为及时应对事故提供信息保障。船舶修造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I)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敏感性事故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的,不受船舶修造事故分级标准限制,可越级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船舶修造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获悉船舶修造事故信息的社会公众,应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必要时也可通过110、119、122等报警服务台报告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514-86860841,传真:0514-86860826);各镇(园区)也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4.2先期处置船舶修造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事故应对,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影响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事故现场,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发地村(居)委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事发镇(园区)政府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前期处置工作,抢救遇险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危害,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4.3指挥协调4.3.1一般船舶修造事故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区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故应对工作。(2)现场指挥。区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需要,由总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也可单独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由总指挥兼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船舶修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432较大及以上船舶修造事故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应迅速开展事故前期应对工作。在上级现场指挥部设立之后,本级指挥部服从上级指挥部的安排,承担相关职能工作。本级政府应当为上级现场指挥部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后勤保障和物资支持。1.4 处置措施1.4.1 一般船舶修造事故现场处置措施一般船舶修造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类别,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各责任单位积极落实应急指挥部指令。(1)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事故研判。需及时获取的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事故发生的类型、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事故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封锁事故场所,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4)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事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5)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7)启用区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8)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9)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船舶企业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442较大及以上船舶修造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市、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启动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时,在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市、省、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1.4.3 主要船舶修造事故的现场处置要点4.431一般人身伤害(包括车辆伤害、物体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