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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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docx
2023年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提高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消防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完善基层消防监管工作体系,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二、工作目标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各镇区(街道、社区)行使,解决“查而不管、查而不罚”的问题,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各镇区(街道、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三、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合理设定委托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杜绝越权执法现象。(二)坚持积极稳妥、适度赋权原则。受委托执法的各镇区(街道、社区)应当具备执行委托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培训指导,按照“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要求开展委托执法工作。要选择试点镇区(街道、社区),取得执法成效后再全面推开,合理确定工作进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开展简易处罚开始,逐步开展各镇区(街道、社区)委托执法工作。(三)坚持精简统一、公开规范原则。委托执法工作应按照高效便捷的要求,科学设计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强执法监督。四、工作内容(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对全县消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各镇区(街道、社区)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三)委托执法权限1 .监督检查权。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2 .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委托执法方式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镇区(街道、社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期限等,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委托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的镇区(街道、社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3),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对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消防救援大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和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基层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区(街道、社区)、县消防救援大队要高度重视,主动做好沟通对接,尽快确定消防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开展试点,积极推动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落地见效。(二)加强培训指导。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镇区(街道、社区)监督员挂钩联系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建立镇区(街道、社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受委托的镇区(街道、社区)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的各镇区(街道、社区)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委托权限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四)加强执法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受委托镇区(街道、社区)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不规范问题,坚决杜绝出现执法过错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附件1委托镇区(街道、社区)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附件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委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委托单位:县XX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省行政程序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XX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一、委托执法范围负责本镇区(街道、社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权。三、委托执法职责(一)委托单位职责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 .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 .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5 .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6 .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二)受委托单位职责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6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存执法档案;7 .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8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9 .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10 .配合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四、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单位(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建筑面积(112)层数检查时间年月日时位行防全责况单履消安职情防全理消安管L消防安全制度口有口无2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口组织开展口未组织开展3 .防火检查口组织开展口未组织开展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口有口无5 .消防演练口组织口未组织6 .其他情况:建筑防火L消防车通道口畅通口被堵塞、占用口无2 .疏散通道口畅通口堵塞口锁闭3 .安全出口口畅通口堵塞口锁闭口缺少4 .防火门口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常开口损坏口不涉及5 .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口损坏口缺少口无6 .应急照明完好有效口损坏口缺少口无7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否口是口不涉及8 .其他情况:消防设施1.室内消火栓口未设置口完好有效口损坏口无水配件不齐口被遮挡、圈占口不涉及2 .灭火器口未配置口完好有效口失效口缺少口配置类型错误口设置地点不当3 .建筑消防设施口定期维修保养并记录口无记录口未定期维修保养口不涉及火电用用1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要求否是口不涉及2 .电气线路是否乱拉接口否口是口不涉及3 .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口否口是口不涉及4 .燃气管道、器具是否符合规范否口是口不涉及备注镇区(街道、社区)名称(盖章)编号:(2022)第OO0*号检查人员(签名):12-被检查单位(签名):镇区(街道、社区)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单位(场所)地l: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情况镇区(街道、社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移交情况镇区(街道、社区)移交人消防部门接收人移交时间接收时间镇区(街道、社区)名称(盖章)编号:XX()第号注:1、此表用于镇区(街道、社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范围,需移交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2、此表一式二份,镇区(街道、社区)、消防救援机构各存一份。2022年度XX镇区(街道、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序号检查类型日期检查单位(场所)名称文书编号检查人员检查结果责令改正通知书1检查复查合格不合格:立即改正口限期改正口不涉及2检查口复查合格不合格:立即改正限期改正口不涉及3口检查口复查口合格不合格:立即改正口限期改正口不涉及填写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填写全称;日期均注明“*月*日”,跨下一年度的标注为“202*年*月*日”;编号均从力”号开始,没有填发相应法律文书的,在编号栏用“,标注;复查结果填写为“合格”或"不合格本台帐使用A4纸横向编排。2022年度XX镇区(街道、社区)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序号被处罚单位(人)案由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及幅度执行情况123填写要求:本台帐使用A4纸横向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