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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三重一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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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三重一大”管理制度.docx

    XX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三重一大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区文旅中心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第四条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第五条主要领导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班子扩大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六条“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第七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科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5千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第三章决策形式和程序第十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党组会议、班子扩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一)相关股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二)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三)召开党组会议或班子扩大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四)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五)召开党组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六)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第十二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三条“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一)相关股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二)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三)召开党组会或班子扩大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四)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五)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第十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一)相关股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二)资金使用方案报党组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第四章责任考核与追究第十五条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XX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切实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第三条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优先安排基本支出,统筹安排重点项目。第四条严格执行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第五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第六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七条实行内部牵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民主理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第三章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第八条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报销制度,不准内设股室设立“小金库二单位支出5000元由局长审批报销,5000元以上由党组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字报销,只有审批领导才能签在发票正面右上角,其余人员一律签在发票背面。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单位财务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别设置,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单位会计或出纳工作。第十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工作规则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财务程序建帐与核算,准确地填报各类财务报表。各类财务报表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财务负责人分别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第十二条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项目必须先编制支出预算,然后经单位党组会研究通过其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第十三条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经费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第四章经费支出的审批与支付程序第十四条主要经费管理。各股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再报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集中购买,并做好购进、领用、结存登记。费用报销时,附上购买清单以便审核。凡是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第十五条经费报销程序(一)由经办人员将原始票据按实际用途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经股室负责人或股室分管领导确认属实,办公室财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二)报账时间:每月1号一20号为报账时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三)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各股室应于每月15日前向办公室财务报本股室发票的开支项目,以编报国库集中支付计划。第十六条办公用品采购费的报销:各股军需用办公用品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单位主要领导审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办公耗材:由股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请示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定点单位更换,更换时需要经办人和办公室同时签字后方能报账。如因紧急情况(如碳粉用完等),需向办公室口头汇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进行补签。所有办公耗材由股长向办公室申请,收货单需经办人和股长签字。第十八条职工差旅费的报销:由股室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持出差通知单和局长批示,出差返回后凭发票十日内先送财务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签予以报销。第十九条其他费用报销:根据单位领导安排,经办人凭发票送财务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签。第二十条以上规定如没有申报,“先斩后奏”者,一律不予报销。第五章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第二十一条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报销制度,对不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二条银行账户由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使用,我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一个,单位开设基本账户一个,未经财政审批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第二十三条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他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实行账物分开管理。办公室财务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第二十五条办公室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和股室明细账,对每件购进、发出、结存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品名、规格、型号、入账时间、金额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同时根据发出去向按品名、规格、型号、发出时间登记股室明细账,并由资产使用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办公室每月应将固定资产购进、发出、结存情况书面报送一份至财务作为账务调整依据。第二十七条办公室每年年底应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将资产清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对盘盈、盘亏、报废、报损、变卖的资产按区国资办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办公室财务做账务调整,属于当事人过失造成人为丢失、毁损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第二十八条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七章票据管理第二十九条所有收费票据归口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到办公室财务领取票据,其库存的同类票据原则上不超过一本,实行以旧换新,及时缴销。第三十条各种有价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收费票据等)视为现金管理,不得转让、出售、代开票据和撤本使用。票据领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凡属个人责任遗失空白票据者,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并按相关要求承担责任和赔偿。第三十一条各种票据填写必须按照规定如实认真填写,计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多联式票据只准用黑色圆珠笔一次性全份填写,计算机打印票据不得手工填制。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全份表明“作废”字样另行填写。第三十二条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购买票据或套用其他单位票据。XX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公务卡管理制度公务卡是指金融村构为单位在职期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本章所指的公务卡是指以单位名义设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结期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按照关于实施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将一律不子报销。主要包括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下列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较大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方式为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职工执行公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服务,原则上应优先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不断减少现金结算方式的公务消费;刷卡消费报销必须取得银行卡签购单(即POS单)和发票,缺一不可。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如无PoS机刷卡终端等,经办人必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如实说明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并对报销票据现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再按单位财务审批制度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办公室财务才予以报销。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向该行投诉或向办公室财务反映。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局备案。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单位确定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万元。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办公室财务申请,办公室财务配合银行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因公务卡密码泄露或遗失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并报办公室财务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办公室财务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补办。若持卡人公务卡遗失、毁损等情况,需重新申领公务卡的,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并立即通知办公室财务更新大平台系统“公务卡管理”中相关信息。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资料和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而避免罚息等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公务卡对账单将由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寄达。持卡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财务,以便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原则应执行事前申请程序,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按单位规定请示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管理,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结,避免累积,原则上持卡人在公务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报销必须填写和审签完备“公务卡支付报销单”、并附刷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单)、正规发票等原始凭证(缺一不可)。办公室财务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免息还款期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办公室财务说明并及早处理。持卡人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支出,在报销时,持卡人除提供发票外,还应提供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必须有公务卡号、刷卡日期、刷卡金额、商户名称信息,以代普PoS消费凭条)。下列情况不得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二)报销费用的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及罚息;(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用所形成的支出;(四)其他不符台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的,特卡人应积极配合办公室财务,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国库)。每年12月25日至年终决算日(12月31日)期间的公务卡公务消费,必须经办公室财务同意后方可消费。以免因单位用款额度不足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职工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清,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办公室财务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公务卡的使用和支付,严肃财经纪律。XX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1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结台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察等环节的全面管控。第三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第四条本采购控制的目标如下:(一)规范采购行为,促进采购人员的廉政建设。(二)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任务,满足单位工作任务开展或发展目标实现的所需物资。(三)依采购需要灵活选取采购方式,提高物资的供应效率,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四)确保资金安全以及最大效用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信访局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六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归口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第七系党组会作为采购决策机构,对采购政策、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一)审定采购政策研究采购管理制度和固化采购程序;(二)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三)因未能编入预算,工作急需的购置需求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四)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重大采购事项。第八条采购日常归口管理机构: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日常性工作的开展。(一)根据采购计划批复,组织政府采购实施;(二)受理投标人、供应商的质疑;(三)负责核实供货商的资质,审查供货商的报价清单等;(四)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地履行合同业务;(五)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六)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七)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八)领导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评标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第九条执行机构:由采购业务的相关人员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员,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页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第十条纪检组长为采购监督人,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一)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局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招标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依法对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四)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五)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不制度行为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六)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计划第十一条采购预算编制。各采购需求人根据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办公室财务汇总上报。第十二条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办公室依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其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财务汇总政府采购调整预算,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人员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法规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L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数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2 .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的采购程序实施。3 .规模效益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统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属于直购或网上竞价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含两次)。4 .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进行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计划构成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计划内容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或者需要采购外国产品的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第十七条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从需求人员编起,报办公室财务汇总形成政府采购计划。办公室财务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报送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第十八条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送审核。第四章实施政府采购计划与备案管理第十九条办公室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符合条件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三)属于直购和网上竞价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规定执行。(四)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该公开购买信息。办公室财务为社会购买服务的,应通过XX区政府门户网、XX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第二十条采购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及时将详细用户需求书和采购计划批复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地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第二十三条办公室财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采购方式变更管理第二十四条为规范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内容。第二十五条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本制度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由办公室财务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重大采购还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然后由办公室财务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经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相关程序,并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名称、项目预算等基本情况,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以及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一式两份。(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提供在XX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八条公开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网页公告打印件);(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公开招标是否有供应商参与投标或者是否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附件四).第二十九条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材料。第三十条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办公室财务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进行论证和公示。(一)论证。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要完整、清晰和明确并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和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和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二)公示。在XX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归口部门将公示书面材料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包括电子文档)递交财政部门予以发布公示,公示内容包括:L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 .拟采购的贷物或者服务地说明;3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 .专业人员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 .公示期限7 .采购人、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8 .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公示材料还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对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来受质疑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一条公示期间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包括异议具体事项和内容、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反馈给办公室和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作为公示主体应当对异议事项和内容组织补充论证。认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办公室财务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政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办公室财务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进行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第三十二条办公室财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拟采用单一本源采购方式的,仍应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财务依法组织采购或将网上公示证明材料交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无须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给办公室财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第六章采购需求论证第三十三条采购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第三十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办公室财务或办公室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采购重复、无用采购发生。第三十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人(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如果此项金额限制发生变化以相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第四十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XX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名称及联系人等。第四十一条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第四十二条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第四十三条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批量集中采购管理第四十四条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章。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部门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第四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来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四十六条办公室财务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纪检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集中采购项目达到集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单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办公室财务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XX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第四十九条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门。第五十条政府集中购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范本,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另行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第五H一条成立验收小组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第五十二条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第五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第五十四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第五十五条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单位应当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报财政局备案。第八章分散采购管理第五十六条本章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五十七条分散采购活动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时应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备条件的,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第五十八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独立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能力,包括满足依法开展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发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唱)标、评审、现场记录、现场监督、现场复核询问质疑答复、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等岗位和人员,具备开展开(唱)标、评审活动的功所和设备设施条件。(三)采购人员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且拟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的事项,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在分散采购活动中,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二)确定采购需求;(三)确定采购方式;(四)根据需要依法书面推荐供应商;(五)委派采购人代表;(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七)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八)验收;(九)支付采购资金;(十)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十一)其他法定采购事宜。第六十一条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受单位委托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编制采购文件;(二)邀请供应商;(三)发售采购文件;(四)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五)资格预审;(六)组建评审委员会;(七)组织开(唱)标;(八)组织评审;(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十)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十一)协助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十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十三)采购人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第六十二条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六十三条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国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及其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第六十四条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第六十五条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执行。分散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分散采购中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分散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贷物和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的,可以在获得具有审核权限的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第六十六条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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