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房屋风貌管理办法.docx
XX县农村房屋风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房屋风貌控制,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域内(不含县城规划区、现代产业园规划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在此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风格及色彩控制,应以县城及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农房设计等为主要依据,处理好与城镇性质、形态、风貌、景观等方面的关系。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县住建局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和农村施工队伍培训。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名胜风景区的房屋、构筑物的风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区)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建筑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对农村自建住房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对农村房屋风貌附属地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农房建设管理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干部、党员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乡村建设工匠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农房建设管理协管员。第五条农村房屋风貌管理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第二章建筑风貌控制第六条总体风貌控制XX县农村房屋总体风貌应充分体现XX山区地方特色,着重打造山水城镇风貌,以“XX派”古民居建筑特色为主。第七条民居建筑风格控制XX县农村房屋建筑应以多开间基本布局单元组织建筑平面布局,合理体现采用穿斗式和抬梁式相结合的梁架形式与现代建筑技术相结合的特点,同时引入本地传统的多重檐口、马头墙、屋角墀头、门窗雕刻、各种柱础石等元素。第八条公共建筑风格控制各类公共建筑应在尽量体现传统建筑元素的同时,其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区域及周边民居建筑风格相协调,充分体现现代与传统建筑形式相结合的特点。第九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筑风格控制XX县XX镇、XX镇和XX镇历史文化名镇,XX乡XX村历史文化名村,全县34个传统村落,建筑风格除应满足以上3条的控制要求外,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在空间环境、建筑尺度、建筑元素设定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建筑风格保持一致。第三章建筑色彩控制第十条农村房屋主色调控制农村房屋建筑色彩的控制是在兼顾传统和现实的同时,要求与城镇环境色彩风格相协调,前瞻性地创新和灵活运用色彩的表现功能,烘托光山农村现代与传统相结合的生活美,主色调应以灰色、白色、青灰色为主。第十一条各类建筑的色调控制生活居住建筑(含第五立面)色彩应以亮灰、白色、青灰色为主。行政办公建筑色彩应以中性灰、亮灰色、白色为主。历史性建筑或街区改造,色彩运用应以复原原貌和场景为标准,修复色彩应选择比原建筑色彩纯度高、明度低的颜色进行,建筑的配色方案应参照周边保留的标志建筑进行。工业及仓储建筑色彩应以白色、蓝灰色为主,工业地块附属设施建筑色彩应以亮灰色为主。文教建筑色彩应以酱红色、橙红色、灰白色、白色为主,小学和幼教建筑可适当搭配黄色、绿色、橙色。金融商务建筑色彩应以青灰色、蓝灰色、白色为主。各商业建筑色彩应以灰白色、橙灰色、浅棕红色为主。各交通性建筑及医疗卫生建筑色彩应以灰白色、白色为主。供水、供电、污水处理设施建筑应以浅灰(蓝)白复合色为主。特殊用途的建筑效果以车站绿、公安蓝等为主,具体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乡镇滨水两岸城镇建筑和构筑物的主题色调应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高彩度,与天然城镇滨水景观相映成辉,广场和铺地的主色调应体现地方特色,周围建筑与之相呼应,在绿色植物的衬托下,体现出稳重、大气、典雅的氛围。风景名胜区房屋的色调应与所在区域主题相匹配。第四章建筑风貌管理第十二条各乡镇(街区)要加强农村房屋风貌的审批和管理。建立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建筑及附属设施风貌审批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和建筑队伍不得参与农村房屋建设。第十三条各乡镇(街区)要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协管员制度,指导、协助村民办理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相关手续,推荐村民选用本地区农房建设标准图集。第十四条各乡镇(街区)应当根据乡村风貌要求,结合辖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第十五条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分批次、全覆盖组织各乡镇(街区)建设管理人员、施工队伍和建筑工匠进行业务培训。结合实际,针对性梳理农房建设管理和农房图集相关文件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手册或制成公开课件,突出侧重点,强化对XX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XX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及农村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等相关制度、标准和政策的培训学习。适当拓宽培训方式和途径,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确保管理人员、施工队伍、建筑工匠对有关制度政策和标准内容能看懂、会操作,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房屋风貌工作的指导,并建立农村房屋风貌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色彩不搭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村级农房建设管理协管员负责本村房屋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收集掌握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变更色彩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乡镇(街区)报告。第十七条各乡镇(街区)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房屋风貌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在农村房屋风貌审批和村民建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新的技术规范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