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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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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docx

    XX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完善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照完善制度、整合职能、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二)基本原则。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原有登记证书继续有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全方位、多角度研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将依法依规贯穿整个登记过程,依法合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三)工作目标。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探索解决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优化流程,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提升群众获得感。二、工作步骤(一)登记档案资料和数据成果复制共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复制共享工作,主要采取电子数据拷贝方式进行,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一致的,无需另行复制纸质资料。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扫描件及相关电子数据(含矢量图件)以离线拷贝的方式共享给县自然资源部门。两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料和数据成果复制共享工作,力争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登记档案资料和数据成果复制共享。县农业农村部门原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时,产生的登记档案资料已由县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仍由县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需移交给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共享使用工作机制,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自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下发之日起,新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保管、使用,不再移交档案部门。(二)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底图、同一个平台,将电子成果数据整合入库至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最大化利用原登记数据,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在数据整合入库过渡期间,建立协调办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农业农村部门派专人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正常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三)保持工作稳定。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登记流程优化,制作一次性告知书和办理流程,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后续的不动产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暂停向社会和群众提供相关的登记服务。对于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对于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相互提供查询端口实现在线共享查询。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登簿,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登簿完成后,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县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探索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加强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要规范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保密要求,防止出现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五)建立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均属农村村民,为方便村民申请登记,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窗口进驻到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三、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解决办法(一)因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的权属争议、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以登记。(二)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关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三)县农业农村部门原已经登记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标准进行转换入库,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核实发现权属存在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四、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规范登记制度,加强宣传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共同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二)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数据整理完善、整合入库及系统衔接工作量等方面,合理确定工作经费,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存量数据整合经费和首次登记涉及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测绘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三)坚持为民服务导向。要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延伸服务等举措,切实方便群众。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不得增加群众负担。本工作方案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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