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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878082       资源大小:16.63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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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docx

    XX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解决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问题,同时进一步盘活我市保障性住房资产,加快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对我市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采取分类、分步的市场化方式,对中心城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进行分类处置,确保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二、回购模式对开发企业已建未售、已建未竣工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采取回购方式解决。由项目房源开发企业向辖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回购房源清单,辖区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并建立台账,于2023年8月底前将台账中每套房屋核算出回购价格,上报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市政府审定。(一)回购主体。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保障性住房回购主体。回购的房屋登记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名下,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运营、管理。(二)回购条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需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具备办理初始登记条件;权属清晰、配套设施完善,且未对外出售、出租、出借、调换、赠与,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未设定抵押担保等。(三)提交资料。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需提交:L书面申请报告。应注明配建项目名称、项目总面积、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配建套数、具体坐落位置;2,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竣工图纸;3.配建保障性住房立项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抗震、消防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初始登记证明等;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5.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测绘报告书;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回购价格。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与拟回购项目房源开发企业共同认可的市场评估机构按照“开发成本+3%利润+2%管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测算评估,出具回购价格意见书(财务费用涉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5年以内(含5年)的贷款基准利率核算)。中央、省级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投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回购保障性住房。对达成回购意向的保障性住房,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和项目房源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购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给予办理初始登记。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签订回购协议书的,按原回购协议书约定执行。三、缴纳异地建设费模式对开发企业已建未售或已建未竣工但达不成回购意向、已建已售、应建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项目房源开发企业向辖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房源(其中应建未建的面积、套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清单,由辖区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并建立台账,于2023年8月底前将每套房屋核算出异地建设费后,上报市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市政府审定。(一)对开发企业已建未售或已建未竣工但达不成回购意向、已建已售的保障性住房,经市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房源开发企业向市政府缴纳异地建设费,签订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给予办理初始登记。异地建设费按照“销售均价-开发成本-3%利润-2%管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测算评估,由市政府收取销售均价为开发企业申报该项目预售许可后销售至今的均价;开发成本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与开发企业共同认可的市场评估机构评定;财务费用涉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5年以内(含5年)的贷款基准利率核算)。(二)开发企业应建未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再配建,报请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调整,由开发企业缴纳异地建设费。异地建设费按照“备案价-开发成本”的原则进行测算评估,由市政府收取(备案价为开发企业申报该项目预售许可时商品房备案价;开发成本按开发企业招投标价格及楼面地价核算)。项目房源开发企业愿意履行约定继续配建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督导开发企业尽快完成配建,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后,按照本方案实行回购。收缴的异地建设费由市、区4:6分成。四、工作职责市委、市政府成立XX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XX集团公司、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处置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开展追责问责;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保障性住房回购处置工作中发现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保障性住房回购处置的日常工作,办理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及网签备案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对中央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投资补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核实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情况,变更土地出让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等,负责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市审计局负责对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企业发行保障性住房债券,推进多渠道融资;市税务局负责对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及缴纳异地建设费税收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XX集团公司代各辖区筹集保障性住房的回购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处置工作,将回购的保障性住房无偿划转给市XX集团公司。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处置工作推进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对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给予政策解释和指导。(二)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涉及到土地出让、金融信贷、规划建设等多个方面,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指挥,建立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切实发挥部门协作合力,积极主动作为,紧盯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处置工作。(三)强化督导责任。市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回购处置、运营的全过程监督。在处置工作中,发现各级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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