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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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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docx

    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根据甲地市物业管理条例、甲地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阳光小区符合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现将阳光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条件及产生办法等事项明确如下:01、甲地街道办事处委托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专业指导、协助和监督下,具体负责阳光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及日常运作工作。02、组建名称:甲地市阳光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03、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换届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0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由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1人、居民委员会指派的代表3人和业主代表5人,共9人组成,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中共党员业主代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业主代表成员总数的50%;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甲地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05、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物业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二)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且未恶意拖欠物业费;(四)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条件。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的;(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六)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的;(七)不按规定或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或恶意拖欠物业费的;(八)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鼓励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07、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免去其相应职务,并由指派单位重新指派或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一)单位指派代表已经离职,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正当履行职责,或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二)业主代表不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或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宜担任情形的;(三)业主代表有甲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形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情形的。(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指派的代表应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研究提出,分别报同级党组织审定;(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代表人选可通过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其他业主10户以上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居民委员会推荐或其他业主10户以上联名推荐的,应当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经资格条件核查后,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委员会通过征询、听取业主意见,必要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自荐和被推荐业主中产生业主代表建议人选,报街道办事处党组织审定。(三)经人选名单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作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公告。09、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具备业主身份,且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可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应当在报名前,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退出物业管理委员会。10、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照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补充。当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缺额数不到总数二分之一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缺额除正常补充外,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请有意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携带个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原件于2023年12月10日-2023年12月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到阳光社区进行报名。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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