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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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docx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提升诉调对接成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第二条【定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加大程序分流力度,综合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有效解决的一项工作机制。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流程管理是指明确程序分流的标准、规则和方式,规范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工作各个环节,以及与后端审判的衔接等工作管理的各项活动。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的内涵】本规定所指诉调对接工作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是指程序分流员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于立案前或立案后委派、委托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第四条【速裁的内涵】本规定所指速裁工作指根据繁简分流的标准和规则,在立案阶段甄别分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审判辅助性事务集约化管理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审判程序安排,进行调解和快速审判的工作机制。第五条【程序分流员及其职责】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或者由立案法官兼任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将案件导入多元调解;(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四)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五)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第六条【调解和速裁办案团队】法院根据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分流化解纠纷需要,成立由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特邀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团队,办理先行调解和速裁案件。第七条【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的职责】人民法院根据速裁工作需要,指派一定数量的法官担任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负责以下工作:(一)对委派或委托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二)对不适宜或未经过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认为必要时,进行法官主持下的调解;(三)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依法审查并制作司法确认裁定、调解书或撤诉裁定;(四)对调解不成、适宜速裁的案件,快速裁判。第八条【调解员的职责】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二)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被告释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三)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四)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五)调解不成案件的争议焦点整理;(六)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第九条【法官助理的职责】调解和速裁办案团队中的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法官办理速裁案件,具体包括:(一)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整理案件争议焦点;(二)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三)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填写或完善案件要素表;(四)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五)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六)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七)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八)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第十条【书记员的职责】调解和速裁办案团队中的书记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办理调解和速裁案件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担任案件调解或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三)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四)完成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十一条【三级法院职能部门】基层法院由立案庭或单独设立的速裁庭统一负责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由单独设立的速裁庭负责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的,立案庭与速裁庭应配合做好立案环节先行调解案件的导入和简单案件的甄别筛选工作。诉调对接平台建设、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多元调解和速裁的案件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统一由立案庭负责。中级法院在立案庭设立诉调对接中心,或者在各审判庭成立速裁组审理速裁上诉案件。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案件的繁简分流模式、期限】人民法院建立“电子+人工”的案件程序分流模式,由程序分流员按照以下规定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一)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时由电脑自动识别为简单案件,立案系统自动推荐委派调解程序进行处理,调解不成的通过速裁程序处理。(二)除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外,家事类、物业供暖、交通事故、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信用卡、劳务合同纠纷等八类案件,根据案件的要素调整分因素和特殊调整分因素,由电脑系统自动识别案件的繁简情况,简单案件由立案系统自动推荐委派调解程序进行处理,调解不成的通过速裁程序处理。复杂案件由立案系统自动推荐后端审判程序处理。(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类案件,立案时由电脑自动识别为简单案件,由立案系统自动推荐速裁程序处理。(四)商品房预售、租赁、承揽、居间、追偿权、劳动合同等其他纠纷,由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对是否适宜纳入多元调解和速裁程序进行人工识别。认为适宜速裁的,适用简易程序分配给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办理。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第二章诉调对接第十三条【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范围】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程序分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一)家事类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五)劳务纠纷;(六)物业服务类纠纷;(七)供用水、电、气、热力纠纷;(八)小额债务类纠纷;前款第(八)项所定金额或价额,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第十四条【调解案件导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向当事人发放先行调解告知书,向当事人释明先行调解的特点、人员、法律效力,自愿调解的原则、诉讼费减免规定等相关事宜,结合纠纷性质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人民调解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的,立案法官应指导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明确拒绝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第十五条【专人对接】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或者速裁庭应指定专人负责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交接工作。第十六条【委派调解案件程序分流的期限】当事人选择驻院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应当于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二日内将案件移交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或者速裁庭。当事人选择行业性专业性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应于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交特邀调解组织。第十七条【委派调解案件流程及期限】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或者速裁庭应当在收到立案庭移交的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的当日将案件分配给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应当在接收案件当日将案件分配给本团队中的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应当在特邀调解员处理完毕案件之口起三日内在多元调解系统中确认处理结果。第十八条【指导调解】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应当全程指导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应指定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对行业性专业性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给予指导,可以对行业性专业性特邀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予以事先审查。第十九条【委派调解成功的处理】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可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二)即时履行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或调解书,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立案后由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按当事人申请撤诉处理。当事人不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后由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二十条【调解成功案件的诉讼费收取】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在诉讼费标准减半的基础上再适当减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一条【委派调解不成案件的处理】委派调解不成的案件,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被告到庭参与调解程序,调解未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普通案件,立案后直接转入速裁程序;(二)可能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因欠费欠款引发的、原告同一的物业供暖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劳务合同纠纷等,被告虽未到庭参与多元调解程序,但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在立案后转入速裁程序集中审理。(三)被告送达困难,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经程序分流员审核同意后,立案移转后端审判庭。第二十二条【调解期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但是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委派调解的案件超过六十日调解未果的,案件由多元调解系统强制导出至立案系统进行立号分案,但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委派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立案后委托调解案件范围】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程序分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后委托调解:(一)涉互联网纠纷;(二)涉医疗、美容纠纷;(三)典当纠纷;(四)证券、期货纠纷;(五)保险合同纠纷;(六)劳动争议;(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涉房地产开发的纠纷;(八)标的额较大的买卖、承揽、委托、租赁合同等纠纷;(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十)其他适宜委托调解的纠纷。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的,案件中止审理并移送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四条【委托调解成功的处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诉裁定。第二十五条【委托调解不成案件的处理】速裁案件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由速裁法官根据委托调解过程中查清的事实和固定的证据快速裁判;(二)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当在调解期限届满三日前报程序分流员审核后移转后端审判庭审理。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十五日。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经委托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形成结案报告,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提出专业性意见,连同案件全部卷宗一并退回法院。由立案庭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第二十七条【参照委派调解的规定】委托调解没有规定的,参照委派调解的有关规定。第三章速裁工作第二十八条【先行调解转速裁】先行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程序分流员导入速裁程序,由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直接进行速裁。第二十九条【不适宜速裁案件范围】下列案件,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一)新类型案件;(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四)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五)再审案件;(六)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第三十条【法官调解】导入速裁程序的案件适宜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或者经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授权的法官助理应当在庭审前组织调解。第三十一条【案件退出速裁机制】对于纳入速裁程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速裁部门认为不适宜速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程序分流员提出异议。程序分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适用普通程序分配给后端审判部门。(一)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二)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三)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五)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案件退出速裁程序,应当经过速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程序分流员审核,程序分流员审核认为异议成立的,交立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换成普通程序,分配给后端审判部门。速裁过程中出现审理程序和审判庭室转换,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第三十二条【速裁案件的审理期限】速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十五日内审结,经庭长审批可以延长审限,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审理因欠费欠款引发的、原告同一的物业供暖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劳务合同纠纷等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但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审结。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类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第三十三条【举证和答辩期限】速裁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理确定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记入笔录,立即开庭审理或者择期审理。第三十四条【通知方式】速裁案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第三十五条【审理方式】速裁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等简便的方式开庭审理。庭审可以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灵活安排,一般只开庭一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第三十六条【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在速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对需要集中送达、评估等审判辅助事务安排专门人员集中处理。第三十七条【裁判文书形式】速裁案件可以采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化裁判文书形式。第三十八条【诉讼费用】速裁案件按照简易程序案件收取诉讼费。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除外。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信息化】立案法官、调解员或调解组织、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应在多元调解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接收、录入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相关信息。工作业绩考核以多元调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为准。第四十条【考核】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成效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和“双模双先”法院考核体系。市高级法院定期对各法院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成效进行排名通报。多元调解和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业绩考评按照北京法院法官办案业绩评价办法(试行)执行。第四十一条【调解补贴发放】各法院立案庭负责多元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案件审核工作。各法院制定本院多元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工作细则,报市高级法院备案后执行。多元调解案件补贴应严格依照规定发放。第四十二条【解释和执行】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1北京市人民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申请书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立案阶段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您可以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经立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申请出具调解竹的,在减半收取诉讼费的基础上,再适当减免诉讼费。调解期间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我院将即时立案审理。立案法官:附件2北京市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委托书附件3北京市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