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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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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docx.docx

    市场监管部门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生鲜灯”明显改变食品的部分感官性状,掩饰了真实信息,有可能对消费者的感官认知造成误导,涉嫌欺骗消费者,影响消费决策,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为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目前,在农贸市场和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生鲜灯”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情况,消费者反映强烈。在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前,X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一、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统一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Jy.o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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