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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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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docx

    京财金融20222117号附件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将根据财政部及国家民委政策要求明确是否继续实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负责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安排以及审核、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接收民贸民品企业贴息申请,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贴息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贴息建议方案;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本地区政策执行相关数据和情况;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策实施预计情况;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协同市财政局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接承贷金融机构民贸民品贷款情况,督促并指导辖内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负责对申请贴息的贷款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向市民族宗教委出具审核意见。第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于每年7月底前,研究下年度贷款贴息资金市级预算安排。市民族宗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北京市上一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第六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本市于2018年9月1日起,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承贷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贴息业务,需到市财政局办理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提供单位名称、单位法人、资金性质、账户名称、开户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行号等信息,并在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上盖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第三章贴息政策第七条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一)民族贸易贷款。市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市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相关文件执行。第八条北京市市级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贷款本金金额的2.88%予以贴息;贷款利率低于2.88%的,以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为准。根据本市政策执行实际,市级财政可在不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下合理调整贴息比例。第九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贴息金额二贷款本金金额×贴息利率又贴息天数/360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第十条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第十一条对企业同一笔贷款,如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贴息政策,不得获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十二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达成一致意向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向市民族宗教委申请贴息审核。提交材料包括:(一)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附件1);(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流动资金贷款承诺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民贸民品企业提交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期限等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承贷金融机构。第十四条承贷金融机构在获得市民族宗教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后,与民贸民品企业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五条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情况。提交材料包括:(一)由承贷金融机构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季度)表(附件2);(二)由承贷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3);(三)由承贷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附件4),一式二份;(四)放款凭证复印件;(五)按月或按季计息的传票复印件。首笔申报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市民族宗教委书面批复意见原件(经审核,原件予以退回)及复印件二份;(二)贷款合同原件(经审核,原件予以退回)及复印件。第十六条人行营业管理部对贴息申报材料中贷款利率以及贴息资金计算等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族宗教委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有关材料。提供材料包括:(一)汇总全市承贷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二)北京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5)。第十七条市民族宗教委根据企业贴息申请、人行营管部审核意见、贷款未多渠道享受市级部门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的审核情况,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提出贴息建议方案并提供有关材料。提供材料包括:(一)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二)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贴息以及贷款未多渠道享受市级部门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等审核情况的说明;(三)人行营管部对民贸民品企业贴息的贷款信息、贷款利率、贴息资金计算等审核情况的说明;(四)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以及资金审核和拨付所需的民贸民品企业基础信息。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收到市民族宗教委贴息建议方案及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至承贷金融机构。第十九条各部门及企业应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和人行营业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分配、下达、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管理部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提高政策效益。第二十二条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市民族宗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针对贷款企业及承贷金融机构,每年组织并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承贷金融机构上级分行(或总行)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内本系统银行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加强内部检查;承贷金融机构上级分行(或总行)对不按规定申请、使用资金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及有关情况,报人行营业管理部、市民族宗教委,经审查核实后不再对其贷款实施民贸民品贴息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金融(2019)712号)同时废止。附件:LXX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2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季度)表3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4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5 .北京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XX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年月日单位:元项目内容备注贷款企业名称承贷金融机构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类型贷款期限贷款资金用途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主管:申请单位经办人:填表说明:1.此表由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企业填制;2.申请单位公章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企业公章。XX银行XX年第X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季度)表年月日单位:元项目金额备注结息日止贷款余额结息日月份止贷款月份计息积月份数合计贴息年利率(%)贴息日利率(%利本季度应补利息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主管:申请单位经办人:填表说明:1.此表由承贷金融机构填制2 .计息积数按月计算,计算周期一般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贷款本金如有变化,如分期还款,当月计息积数应分段计算;3 .申请单位公章为承贷金融机构公章。XX银行XX年第X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年月日单位:元项目金额备注结息日止贷款余额结息日月份止贷款月份计息积月份数合计贴息年利率(%)贴息日利率(%利本季度应补利息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主管:申请单位经办人:填表说明:1.此表由承贷金融机构上级分行(或总行)根据各承贷金融机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进行汇总填制2 .计息积数按月计算,计算周期一般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3 .申请单位公章为承贷金融机构上级分行(或总行)公章。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XX银行XX年第X季度单位:元序号承贷行借款企业贷款情况贴息情况承贷行名就联系人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码市民宗委审批结果贷款本金(元)贷款发放0贷款到期0贷款利率(%)本期已还款金额(元)本期已还款时间本期期末贷款余额(元)截至本季本年累计应付贴息金额(元)截至本季本年累计已付贴息金额(元)本季应付贴息金额(元)姓名电话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申请机构:账户名称:账号:交换行号:填表说明:1.此表由民贸民品贷款分行(或总行)填列。2 .此表逐笔填列民贸民品贷款,每一个借款合同作为一笔计算。3 .列示民贸民品承贷金融机构及每笔贷款情况。北京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填报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年季度单位:元序号审核确认结果承贷金融机构名称贷款企业个数贷款笔数贷款本金本季度应拨付贴息金额填报日期:制表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L此表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填列。2.此表按照分行(或总行)汇总填列,每一个银行分行(或总行)作为一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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