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docx

    • 资源ID:882896       资源大小:26.70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docx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赣人社规(20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查处内容直接或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举报奖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金的发放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退休审批,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六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七条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八条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五)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第九条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举报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管辖及举报查处主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税务、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第十三条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第十四条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当协商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案值金额(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奖励资金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一)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2%,100万元至300万元(含)奖励L5%,300万元以上奖励1%,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二)举报人为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各分段奖励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第十六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事项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金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资料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1),并以邮政快递等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并向负责发放举报奖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附件2)、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的复印件(电子件)。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金。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按照举报人反馈的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等相关信息,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附件3)报经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程序发放举报奖金。第十九条举报奖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由专人负责奖励工作,相关资料统一归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二十二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责令退回奖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所在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举报奖金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职业年金基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赣人社发(2020)22号)同时废止。附件:L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2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3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X人社基奖通字()第号你(单位)于一年月日举报的事项,经过立案调查,现已结案。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你(单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复印件(电子件)。超过期限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此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单位印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举报人。江西省社会(剁短金招滕励(言息登磅举报人年龄性别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通讯地址开户行账号举报时间被举报对象举报人承诺本人举报违法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并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不是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或者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的他人;(二)本人不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人;(三)本人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四)本人所提供领取奖励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举报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励发放审批表单位名称:举报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受理时间办结时间发放举报奖励银行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举报事项核实情况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奖励金额基金监管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附举报人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的复印件(电子件)。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奖励档案,一份交单位财务存档。关于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保障基金安全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为有效实施基金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同时,畅通社会监督的渠道,构建覆盖全省的举报奖励信息网,遏制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修改完善制度的需要。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要求,参考江西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赣医保发(2023)6号)的相关规定,对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赣人社发(2020)22号)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三)维护参保群众利益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命钱”、“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物质基础。通过鼓励群众举报,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行为,能够更好地维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的利益。二、起草依据实施细则起草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等有关法规,并参考有关兄弟省、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赣医保发(2023)6号)的相关规定。三、起草过程我厅按照建章立制的工作要求,经内部多次集体研究讨论,我们形成了实施细则的初稿。10至11月,实施细则征求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在充分吸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四、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二十五条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对象。按照人社部文件要求,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纳入了举报奖励范围,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同时,为防范道德风险,将有社保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排除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外,并明确对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二是修改了举报奖励的范围。按照人社部关于“各地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修订原有奖励办法过程中,原则上应参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范围执行。因具体表述差异或地方特殊情况与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不同的,可以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缩小范围”的要求,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均参照部里文件表述规范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并在第五条中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第二十四条延续了职业年金基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等内容,保持省内制度的延续性。三是增加了举报奖励的最低标准。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但没有最低奖励金额。实施细则延用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对于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四是联合了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奖励。实施细则坚持根据职责范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办结、统一奖励、统一归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举报奖励,负责向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交应由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负责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实施举报奖励。五是简化了举报奖励的申领流程。实施细则简化了申领流程:将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告知办理,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供填写并向负责发放举报奖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即可申领奖励。举报奖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群众领取奖励更加方便。六是规范了举报奖励的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优化了举报奖励的业务管理。在健全奖励台账、专人负责、归档管理的的基础上,新增了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等样本文书,有利于全省发放举报奖励的办事方式和业务流程的统一规范。

    注意事项

    本文(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