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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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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制度》.docx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厅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我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各单位(部门)对信访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人员吸附在当地。第四条厅党组统一领导全厅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解决具有政策性、普遍性、群体性的信访突出问题。第五条厅办公室(下设信访室)负责日常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咨询类非信访事项的政策解答;(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四)监督指导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开展工作考核评价;(五)组织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六)组织宣传贯彻信访工作法律法规。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承办具体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按时完成上级及厅信访室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二)负责接待处置本单位(部门)信访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就地解决问题;(三)推动落实本单位(部门)日常信访工作;(四)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设置信访岗位和专(兼)职人员。第二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布固定接访地点和接访电话。省厅来访人员在厅信访室统一接访。信访事涉单位(部门)接到办理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厅信访室接访,在交通大厦内办公的,应当在15分钟内到场接访;在长春市内办公的,应当在1小时内到场接访。对于5人以下的来访,事涉单位(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接访;对于5人以上的来访,事涉单位(部门)应当安排领导接访。对于厅直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和安抚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接访。第九条信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信访人情况和诉求,详细登记来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建立“来信来电来访事项登记台账”。第十条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收到的信访件统一转厅信访室办理。第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第十二条省厅接访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事项办理通知单,一般信访事项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项呈请分管厅领导批示后,转交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各单位(部门)自办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各单位(部门)自办的信访事项,需向厅信访室备案登记。第十三条省厅对“全省信访信息系统”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省厅职权范围的,按照职责分工转送、交办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工作程序核查处理。第三章信访事项办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并告知信访人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第十七条信访事涉单位(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十八条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救济途径及其法律法规依据: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各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处理意见书领导签发后,向信访人书面答复。系统转送、交办件应将有关文书等资料及时上传系统,没有上传权限的,由厅信访室代办上传。第十九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依法申请复查(复核)的,我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厅办公室(信访室)对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等上级单位批转的信访事项,厅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实行跟踪督办。督办以督办单(函)形式交办,承办单位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建立完善的信访直通联络机制,实行联合接访,共享信息,推行业务咨询一次性解答、简易事项现场办公等服务模式,就地一站式解决简易信访问题。第四章信访秩序维护第二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当通知安保人员维持秩序或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对聚众缠访闹访的,应通知来访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派人协助处理,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维持现场秩序。第二十四条对重大集体访、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厅办公室负责人,厅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厅领导报告并组织接访。涉事单位(部门)领导应迅速到现场处置,指挥和协助维护信访秩序,直至信访人离去方可离开现场。各单位遇到紧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不良影响发生和事态扩大。第五章信访信息报告第二十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信息:(一)50人以上、具有严重过激行为,如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或滞留24小时以上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访;(二)25人以上准备和实施进京、进省城集体上访的苗头和动向;(三)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苗头性,或多地串联准备进京或到省城采取过激行为的;(四)携带武器、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自杀、制造恶性事件的;(五)其他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事件及可能损害集体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第二十六条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信访信息报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报送要素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人数及原因;当事人身份、单位;事件的影响及危害程度;事件前后的有关情况,事涉单位(部门)领导接访和处置情况。第二十八条未处理完结的重大信访事项,报送单位要跟踪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信息,直到事件处理完毕。第六章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信访工作纳入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第三十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信访工作条例和省厅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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