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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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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

    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维护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定流转方式,从事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下列情形除外:(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内部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相互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二)承包方将草原交由他人经营不超过一年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承包草原后,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包括草原承包权和草原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草原承包权,流转草原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四条草原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二)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不得破坏草原植被;(三)流入方须有草原生产经营能力或资质;(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符合法定程序,承包方自主决定或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草原经营权的;(二)承包方流转草原经营权面积超过300公顷、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三)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入方再流转草原经营权的;(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草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五)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对外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或草原经营权的;(六)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未承包经营的草地,依法进行承包经营的;不足上述第二项规定数量、期限流转草原经营权的,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当做好监管工作。第六条下列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交易:(一)权属不清、有争议或未确权登记的;(二)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入方再流转草原经营权的;(三)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四)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参与人为参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分为转出方、流入方。(一)转出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等集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以及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再流转草原经营权的流入方。(二)流入方。包括具有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参与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交易报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流入方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严格遵守草原法律法规,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履行保护草原的义务。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强化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二)受理、调查和处理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质疑、举报、投诉;(三)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进行分级审核管理;(四)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监管,对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以及流转资料归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五)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应用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第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草原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监管;(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三)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动态信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四)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资料归档管理,妥善保管。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二)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草原经营权,开展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三)审查流入方草原经营能力和资信情况;(四)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草原承包经营优先权证明;(五)将草原承包经营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第十三条转出方作为交易活动的主体,负责履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审核手续,可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协助流入方办理过户手续等。公告、交易和交割期间,转出方不得对项目标的进行抵押、担保、另转他人等行为在内的任何处理。公告期间,转出方有义务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和协助。第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严格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申请受理、公告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等交易活动;(二)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运维和管理;(三)负责做好网上交易见证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见证作用,建立紧急纠错机制,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送林草主管部门处理;(四)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与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五)配合林草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六)负责建立、管理交易过程电子档案;(七胺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做好交易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第三章审核管理第十五条转出方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有分级审核权限的林草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完成审核程序。(一)拟流转承包经营草原基本情况表。包括转出方身份信息和拟流转草原基本情况;(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代表的姓名,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全部家庭成员,拟流转草原的区域位置、四至坐标、面积数量、草地类型、质量等级、利用季节及现状等信息;(三)流转委托书。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草原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出具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流转委托书,包括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四)承包方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及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提供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六)提供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放弃优先权证明;(七)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八)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未按规定提交审核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平台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审核权限,对转出方流转申请进行审核。(一)面积五千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二)面积五千公顷以上至八千公顷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三)面积八千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转出方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交易作价参考依据。第十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时,应当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表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首次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第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出方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第四章申请与交易第二十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申请流程如下:(一)登记注册。转出方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市场主体身份注册,身份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已经完成注册的可以直接登录。(二)递交申请。转出方可登录草原承包经营权电子交易系统,填写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三)受理。转出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应予受理。资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补齐资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第二十一条转出方向交易中心递交交易申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转出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草原承包经营交易申请表;(二)有权限的林草部门审核同意书;(三)转出方流转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权属证明材料(非原始权属人的转出方还需提供与原始权属人签订的流转合同);(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草原经营优先权证明;(六)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流转需提供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起始价、加价幅度、流转条件、交易方式等事项的批准);(七)流入方再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需提供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转出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受理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信息。公告信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按规定公告及相关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由转出方负责同时发布。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转出方的名称、住所;(二)交易标的简要情况;()流入方的资质条件;(四)交易方式、时间和地点;(五)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流入方的标准和方法;(七)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公告期限由转出方确定,流转底价低于100O万元的项目,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项目,公告期限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以在网站上首次公告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为尽可能多征集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可依据转出方申请,在未明确具体交易时间的前提下,在公共资源交易网预先发布项目公告,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征集意向流入方。第二十四条公告期间,转出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提出合理说明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核部门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在原公告渠道上发布变更公告。对挂牌价格、意向流入方资格和标的原因涉及面积、草地类型、用途改变、产草量等实质性变更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公告期限要求顺延。第二十五条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交易中心可依申请和原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变更交易条件延长公告期限的,按照原公告期限或约定时间延长公告期限。变更实质性交易条件延长公告期限的,转出方在提供新的内部决策和审批文件后,可申请延长公告期限,延长公告期限与原公告期限一致。第二十六条报名申请流程:(一)登记注册。意向流入方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登记注册,填写申请资料,登记注册实行实名注册制。(二)递交申请。意向流入方登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填写项目报名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向受理该项目的交易中心网上递交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三)资格确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报名申请,对意向流入方扫描上传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核验。材料齐全的,发放资格确认书;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第二十七条意向流入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意向流入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国家和甘肃省林草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五)符合公告对意向流入方的条件;(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意向流入方递交报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报名申请表;(二)承诺书;(三)主体资格文件(流入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流入方为法人机构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资本流转取得草原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同意证明;(六)符合公告对意向流入方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一)招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择优确定流入方,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转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二)拍卖。采取网上限时竞价方式,意向流入方在规定时间出价加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流入方。(三)挂牌。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的规则,意向流入方在挂牌时间内报价,取得参加限时竞价资格,通过限时竞价确定流入方。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四)公开协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有意向流入方参与但未成交的项目,经转出方申请,由交易中心组织转出方和意向流入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交易流程:(一)交易。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二)成交。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公示流入方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确定流入方后,应于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公开协商成交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确认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交易中心、流入方的名称、住所;2 .处置标的名称、交易方式;3 .成交时间、成交价格;4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三)发布成交公示。交易中心应当在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L流入方的名称、住所;2 .成交时间、地点;3 .成交标的的简要情况;4 .成交价格;5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6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成交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按规定公告及相关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由转出方负责同时发布。第三十一条因意向流入方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意向流入方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意向流入方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意向流入方自行承担。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中止:(一)公告项目未履行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程序,且权益相关人依法提供有效证据,并依法提出书面中止请求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告项目或转出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出方继续履行项目内容中相关义务的;(三)转出方提供虚假信息,公告项目内容严重失实的;(四)交易需要的必备文件失效的;(五)交易过程中发现公告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尚未审结的;(六)电子交易系统故障,主要包括系统软硬件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网络专线故障等,导致网上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行为终止:(一)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转出方未重新提交申请的,交易中心可终止交易;(二)林草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转出方因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终止交易的;(三)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林草主管部门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应当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转让方、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需提出申请,提供佐证材料,并经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同意。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第三十五条成交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转出方、流入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完成交易并签订流转合同后,转出方应当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转出方不得降低流转价格、对流入方实质性要求或作出任何影响交易公平的其他承诺。第三十七条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成交双方凭交易凭证、合同和审核意见书,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草原经营权登记。第五章交易监管第三十八条转出方签订合同时,降低交易价格、实质条件等条款的,经发现查实,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转出方改正拒不改正的,林草主管部门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转出方、中介机构和交易中心等项目实施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林草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暂停交易。(一)公告未期满的;(二)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而采取协商方式的;(三)在挂牌公告中设置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的;(四展出方、中介机构、交易中心和林草主管部门等泄漏交易底价、意向流入方名单等保密信息的;(五)意向流入方欺行霸市、扰乱交易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交易中心发现上述情形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流入方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一)意向流入方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流入方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标的的;(三)流入方放弃竞得标的、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四)流入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价款的;(五)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标的的;(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第四十一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定了规范性文件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文件的制定背景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推动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是我省加快推进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任务,也是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省林草局认真研究了我省推动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目标要求,在全省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难点问题,以及草原承包管理与草原确权登记有关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经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复研究讨论,并结合我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政策,起草了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拟在解决全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无平台、不规范的问题。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八)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九)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十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7号)(十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十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十四)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十五)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在认真调研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讨论起草完成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始,对全省十四个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及其所属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和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农发山丹马场、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等部门征求了修改意见,也对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省林草局各有关处室等部门和重点企业征求了修改意见,并通过专家论证,还在省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共收集修改意见六十余条,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二十余条,完善了相关规定,形成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六章四十四条内容。四.主要内容(一)解决的主要问题L明确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按照平台交易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受理、调查和处理草原经营权交易质疑、举报、投诉,规范开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分级审核管理,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监管,以及对乡(镇)人民政府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的建立、及时准确记载流转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草原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草原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负责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申请受理、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网上交易见证、流转信息服务、建立和管理交易电子档案、交易活动中信用监管等。2、明确了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范围。长期以来,在传统草原放牧生产经营中,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之间,草原生产粗放,分散经营格局明显。随着社会资本进入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强化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以多元主体经营草原,并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促使草原畜牧业生产提质增效,引领草原生产技术装备改造升级,保证农牧民持续增收,增强现代畜牧业竞争力,提升草原综合生产力都极为必要。本办法充分考虑了农牧民传统的以村规民约为规范的管理方式,并针对国家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与工商资本参与草原现代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利用草原数量及所能承载的牲畜能力,明确了进入平台交易范围的要求。办法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承包方自主决定或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草原经营权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主决定以法定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草原面积超过300公顷、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必须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期限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和流入方可以进入,也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发包方应当做好监管工作。对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是符合目前我省广大草原牧区农牧民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现实状况的。3、明确了对交易参与人的分级审核管理。对涉及草原生态红线区、生态敏感区,权属变更与争议、流转草原位置区域、草原利用方式,以及办法第六条禁止和限制交易等问题,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再进入平台交易是必要的。办法还规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流入方及公告项目进入平台交易进行审核等内容。通过分级审核管理,可以最大程度解决交易权属争议纠纷,流入方草原生产经营能力和信用,以及利用草原区域政策限制等问题,切实保障转出方与流入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流入方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4、明确了草原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要求。草原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是草原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本办法规定,转出方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基本条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有权限的林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评估结果为平台交易作价参考依据。并规定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草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企业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时,应当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表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同时规定首次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5、明确了违法交易监管与处理。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责,对违反交易活动行为进行处理。规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承担强化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受理、调查和处理草原经营权交易质疑、举报、投诉等职责,对违反招拍挂方式流转的,泄露交易底价、意向流入方名单等保密信息的,以及意向流入方扰乱交易秩序的等情形,进行责令改正,暂停交易,停止办理权属登记处理等处理。办法还规定,转出方签订合同时,对降低交易价格、实质条件等条款的,林草主管部门将责令转出方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将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办理等处理措施。同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网上交易见证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见证作用,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送林草主管部门处理,配合林草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对流入方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流入方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标的的;流入方放弃竞得标的、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流入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价款的;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标的的等情形视为流入方违约,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6、明确了平台交易程序和申请办理规范。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平台交易申请、公告发布、报名申请、组织交易、交易中止和终止、合同签订与交割结算的有关规定。(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规定,衔接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接乡(镇)人民政府正在开展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以及对草原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等。五、关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对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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