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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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体育行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一)援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二)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三)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五)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六)资助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七)改善国家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八)支持国家队备战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九)经财政部和体育总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一)公务接待;(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纳入体育总局部门预算管理,执行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第八条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分为一般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资金两部分。第九条一般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基本因素(权重15%)包括人口数(权重10%)、国土面积/体育场地面积(权重5%)。业务因素(权重70%)包括赛事活动任务量(权重20%)、后备人才培养任务量(权重20%)、奥运备战相关任务量(权重20%)、改善场地设施任务量(权重10%)。绩效因素(权重15%)为绩效评价结果,主要由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财政部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的,相关省份以财政部的评价结果为准。第十条一般补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为:某省份分配资金二(某省份基本因素得分/£有关省份基本因素得分X15%+某省份业务因素得分有关省份业务因素得分X70%+某省份绩效因素得分有关省份绩效因素得分X15%)X一般补助资金预算总额其中:某省份基本因素得分二某省份人口数/E有关省份人口数义10%+(某省份国土面积/体育场地面积)/£(有关省份国土面积/体育场地面积)X5%某省份业务因素得分二某省份赛事活动任务量有关省份赛事活动任务量X20%+某省份后备人才培养任务量有关省份后备人才培养任务量X20%+某省份奥运备战相关任务量/E有关省份奥运备战相关任务量X20%+某省份改善场地设施任务量/£有关省份改善场地设施任务量义10%某省份绩效因素得分二某省份绩效评价结果有关省份绩效评价结果X15%第十一条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主要支持体育事业整体布局任务和核心工作相关的重大奥运场地设施、全国性重大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重点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个。第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库,并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重点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体育总局按照规定组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向财政部和体育总局申报重点项目资金。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根据年度体育事业重点工作和任务开展项目审核和因素测算工作,按程序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审核下达。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做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本省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报送体育总局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体育总局对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和体育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一中国体育彩票”。体育总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