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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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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docx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第三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第四条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第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第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第八条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第九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合作社应当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控制筹资成本。第十一条权益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员投入的股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等。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增加、减少或转让出资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合作社应当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护,严禁挤占、挪用、侵占、私分。第十六条债务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以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合作社应当明确债务资金筹集的目的、项目、内容等,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筹资决策,控制债务比例,签订书面合同,并制定还款计划,诚信履行债务合同。合作社筹集债务资金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单据凭证的管理。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优先选择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注意担保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的匹配性。第十八条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付及暂收款项管理制度,完善款项审批手续,及时入账,定期对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适时付款和提供产品及劳务。合作社应当对成员往来、应付及暂收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付及暂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付及暂收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确保款项的安全。第三章资产及运营管理第十九条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第二十条合作社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合作社应当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票据和印章管理。货币资金收付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审批人等签名,严禁无据收付款。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数交给出纳。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挤占挪用、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制度,对成员往来、应收及暂付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收及暂付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履约情况,减少坏账损失。第二十二条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存货入库时,应当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填写入库单,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存货领用或出库时,应当办理出库手续,填写领用单或出库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合作社应当明确销售、采购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章程规定办理销售、采购业务,及时做好销售、采购记录,严格销售和采购合同、出库和入库凭证、销售和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核对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资产的成本、增减、折旧、出售、死亡毁损核算及管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预计净残值率按照其成本的5%确定。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折旧、处置管理,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明确固定资产购建的决策依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和预决算、付款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合作社的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验收交付使用。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财务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合作社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台账,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摊销制度,确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第二十六条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是指合作社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合作社应当明确对外投资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外投资评估、决策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计划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第四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的收入包括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对收入及时结算,切实加强管理,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第三十条合作社应当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等制度,控制和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得虚列虚报。合作社的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工作规范流程,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后,经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财务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监督。大额支出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一条合作社不得承担属于成员和经营管理者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购物、招待、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成本管理。第五章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编制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案,确定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程序。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合作社提取及使用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第六章财务清算第三十六条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第三十七条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合作社财务清算,应当对合作社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合作社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三十九条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散、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一)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应属于合作社的债权。第七章财务监督第四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第四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实向本社成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第四十二条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或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合作社、合作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修正的。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作社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合作社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网址: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财会200715号,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X财会202137号,以下称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二)合作社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根据原账编制202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 .按照新制度设立2023年1月I日的新账。3 .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件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4 .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3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5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三)合作社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资产类。1 .牲畜(禽)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根据牲畜(禽)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对原制度下的牲畜(禽)资产进行合理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转账时,合作社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台账或明细账,对原账的"牲畜(禽)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牲畜(禽)资产,例如幼畜及育肥畜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2)对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牲畜(禽)资产,例如产畜和役畜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2 .“林木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根据林木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对原制度下的林木资产进行合理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转账时,合作社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台账或明细账,对原账的"林木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林木资产,例如用材林等非经济林木,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2)对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资产,例如经济林、薪炭林等经济林木,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3)对于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资产,例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3 .“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无形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4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5 .“成员往来"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成员往来"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成员往来"科目及下属各明细科目借方和贷方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成员往来"科目及下属各明细科目借方和贷方。(二)负债类。L"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科目。转账时,合作社应当结合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对原账的"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2)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交税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交税费"科目。(3)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利息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4)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款"科目。2."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三)所有者权益类和成本类。新制度设置了"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和"生产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合作社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四)损益类。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五)其他要求。合作社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合作社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资产类。合作社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二)负债类。合作社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三)其他事项。合作社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合作社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四、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一)补提折旧。新制度设置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合作社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合作社对尚未核销、已经按原制度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产役畜、经济林木等,应当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二)补提摊销。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合作社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合作社对尚未核销、已经按原制度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合作社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五、财务报表新旧衔接(一)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合作社应当根据2023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二)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合作社应当根据2022年12月31日成员账户的年末余额或总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1(三)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3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附: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序新制度会计科目原制度会计科目号编t名称编号名称一,资产类科目1101库存现金101库存现金2102银行存款102银行存款3113应收款113应收款4114成员往来114成员往来5121产品物资121产品物资6124委托加工物资124委托加工物资7125委托代销商品125委托代销商品8127受托代购商品127受托代购商品9128受托代销商品128受托代销商品10131对外投资131对外投资11141消耗性生物评141142牲畜(禽)资产布木资产12142生产性生物资产13143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14144公益性生物资产15151固定资产151固定资产16152累计折旧152累计折旧17153在建工程153在建工程18154固定资产清理154固定资产清理19161无形资产161无形资产20162累计摊销21171长期待摊费用22181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科目23201短期借款201短期借款24211应付款211应付款25213应付劳务费26214应交税费27215应付利息28212应付工资212应付工资序新制度会计科目原制度会计科目号编号名称编上名称29221应付盈余返还221应付盈余返还30222应付剩余盈余222应付剩余盈余31231长期借款231长期借款32235专项应付款235专项应付款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33301股金301股金34311专项基金311专项基金35321资本公积321资本公积36322盈余公积322盈余公积37331本年盈余331本年盈余38332盈余分配332盈余分配四、成本类科目39401生产成本401生产成本五、损益类科目40501经营收入501经营收入41502其他收入502其他收入42511投资收益511投资收益43521经营支出521经营支出44522税金及附加45523管理费用522管理费用46524财务费用529其他支出47529其他支出48531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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