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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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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docx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本实施办法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整合后保留三个综合测绘项目。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土地首次登记地籍测量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工程规划指标核算、规划放线、规划验线、变形监测、房产面积预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人防面积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际需要,应合尽合,进一步整合测绘事项,减少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子系统"(以下简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为四川省“多测合一”业务办理的应用信息系统。第五条在符合相关要求和具备现场测绘条件的情况下,“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可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选取并委托测绘单位;(二)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并上传测绘合同和项目备案通知书完成备案;(三)测绘单位进场实施测绘工作;(四)测绘单位将自检合格的测绘成果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成果确认或验收,并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完成成果上传;(五)审批部门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中完成成果审批;(六)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办结,并完成成果汇总入库、成果共享。第六条在本省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七条“多测合一”统一采用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能够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或满足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要求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项目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取得合法来源手续,并保证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九条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当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第二章部门分工第十条省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第十一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测绘、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十二条省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审批系统测试、运维和升级工作,全面提升服务智能化水平。第十三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将“多测合一”成果纳入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制定“多测合一”标准体系,将不良信息依法纳入测绘行业信用监管第十四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主管部门,督导落实本行政区“多测合一”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多测合一”制度及标准建设、业务指导、测绘单位管理和考评等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相关工作。第三章行业管理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所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放,在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测绘单位均可从事测绘资质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内相对应的测绘活动。符合测绘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可通过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完成入驻。第十六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可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填报基本信息,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文件资料等注册信息。(一)注册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三)测绘资质证书;(四)测绘单位社保证明材料;(五)从业人员测绘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测绘作业证;(七)从业人员身份证。第十七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载有但不限于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多测合一”业务。测绘单位从业人员须持有测绘作业证。第十八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按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专业类别、超作业限制承接业务。第十九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其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第四章信用管理第二十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开展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管理和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及信用中国(四川)门户网站平台。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的名称、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系统、成立日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规模及测绘作业证、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资质变更记录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基本信息评价有效期为测绘单位入驻“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期间,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第二十四条信用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并录入“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第二十五条信用管理的信息采集、录入、公示、评价标准可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第二十六条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针对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对“多测合一”测绘单位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巡查、保密检查等工作,加强“多测合一”成果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三十条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第六章成果共享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分级建立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和制度,实现“多测合一”成果统筹入库和共享运用。第三十二条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应结合我省“多测合一”改革实际,负责优化“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推进测绘成果在相关部门间共享互认。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库建设,完善共享机制,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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