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修订征.docx

    • 资源ID:888533       资源大小:266.17KB        全文页数:10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修订征.docx

    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信用评价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一般工作人员。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统一组织、协同实施,科学合理、简便适用,客观公正、规范透明,全面覆盖、全国通行的原则,实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管,信用评价机构具体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参与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辖范围内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信用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评价结果应用】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并积极用于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领域,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六条【评价标准制定】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适用、简便易行、动态更新的基本原则,客观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应考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格类别,涵盖技术能力、经营状况、守信激励、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司法裁决、行业监管等情况。信用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定期调整,并另行公布。第七条【信用等级设置】按照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包括A、B、C、D四等,含义如下表。根据实际需要,A等可细分为AAA、AA、A三级,B等可细分为BBB、BB、B三级,C等可细分为CCC、CC、C三级,D等不分级。信用等别信用评价得分详细说明A85X100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综合表现很好,信用风险很小B70X<85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综合表现较好,信用风险较小C50X<70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差,综合表现较差,信用风险较大信用等别信用评价得分详细说明DX<50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差,综合表现很差,信用风险很大对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信用档案1年(含)以上未更新,信用评价所需关键信息显著缺失,存在非法人企业或停业、歇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原则上不予评价,用未分级(NR)进行标识。第八条【直接判为D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判为D等:(一)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1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因水利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四)被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五)存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九条【不得评为A等或A级以上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评为A等或A级以上级别:(一)在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生产经营年限不满3年的;(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建筑市场黑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1年,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重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对弄虚作假主体的降级处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监管平台填报信用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价得分评出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别或三个级别。第三章信用评价机构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条件】从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民政部登记,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水利行业协会;(二)有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必备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经费,具有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撑条件;(三)在水利建设领域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四)在登记机关审定(或备案)的组织章程中,有信用评价项目内容;(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内设机构中有专职负责信用评价的部门和能够满足信用评价工作需要的从业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专家队伍;(七)设有党组织纪检委员或负责纪律监督的机构或人员;(八)具有良好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近5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二条【从业备案】信用评价机构在开展信用评价业务前,应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评价机构备案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三)诚信承诺书;(四)办公场所、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五)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独立性、信息披露说明;(六)近三年财务报表;(七)信用评价工作能力说明和证明材料;(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保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合理要求的与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的其他材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机构的主要备案信息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监管平台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变更备案】信用评价机构名称、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或不再从事信用评价业务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四条【数据安全管理】信用评价机构应制定涉及信用评价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信用评价数据库系统的安全。信用评价机构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应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评价数据库:(一)与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信用评价机构约定,转让给其他信用评价机构;(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评价机构;(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第十五条【评价制度】信用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价制度,对评价方法与程序、评价质量控制、信用信息核查验证、评审委员会、评价结果公布、跟踪评价等作出明确规定。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将定量和定性分析有机结合,建立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价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价质量。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制度】信用评价机构应建立信用评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包括被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被评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专家组赋分记录表、初评报告,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及会议记录,信用评价机构评审意见及会议记录,异议处理结果,跟踪评价资料、跟踪评价结果等。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七条【保密制度】信用评价机构应建立信用评价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信用评价业务、处理信用评价数据库系统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及聘请的评价专家、临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八条【回避制度】信用评价机构应建立回避制度。在开展信用评价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及聘请的评价专家、临时工作人员应回避:(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被评价单位股份,或是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被评价单位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防火墙机制】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强化防火墙机制,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信用评价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用评价业务与非信用评价业务之间的隔离。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信用评价全流程和从业人员、聘请的评价专家、临时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第二十条【从业原则】信用评价机构从事信用评价业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别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或对同一个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跟踪评价,应采用一致的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对各地区、各行业、各社会团体成员、各类所有制性质、不同生产经营规模等的企事业单位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信用评价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1次。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发布信用评价通知,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截止日期,原则上在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完成信用评价、公告评价结果。第二十二条【评价范围及信息来源】信用评价范围是近三年在全国范围内承揽了水利建设项目的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全国监管平台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省级监管平台推送、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全国监管平台如实填报信用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对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全国监管平台的信用档案经过信用评价机构核验后,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多项主体资格的,信用评价机构应对其每项主体资格进行信用评价。第二十三条【统计信息截止】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截止后,信用评价机构应在全国监管平台公示被评价单位名单及其主要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条【评价专家组】信用评价机构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应根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分工和专业背景,组建评价专家组,组织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和廉洁承诺书。评价专家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副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信用评价工作经历或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知识结构。专家组组长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有充分的经验且至少从事信用评价业务3年以上。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核验】信用评价机构应为评价专家组提供有效措施,对被评价单位填报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验证,保障评价工作需要。信用评价机构根据需要对被评价单位信用档案进行调查核实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被评价单位等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鼓励信用评价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信用评价技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应用于信用评价,提高评价质量、风险识别和风险监测能力。第二十六条【市场行为评价】被评价单位的市场行为评价,按照其承揽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信用评价机构汇总纳入评价结果。已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的地区,市场行为评价可直接应用履约行为评价结果。未开展履约行为评价的地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进行市场行为评价。第二十七条【评价结果审核】信用评价机构初评结果应经过三级审核程序,包括专家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再审和信用评价机构三审。各审核阶段应相互独立,参加人员原则上不得重复。第二十八条【评价结果公示公告】信用评价机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通过全国监管平台以书面方式向信用评价机构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书面答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登录全国监管平台后,可查看本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及说明、异议答复等信息。第三十条【年度报告和信用指数】信用评价机构应在公告全部信用评价结果并完成异议处理后1个月内,在全国监管平台发布年度信用评价分析报告,说明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分析各类别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总体信用状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信用评价机构可在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定期编制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公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指数,实现行业信用水平的指数化呈现。第三十一条【终止或撤销评价情形】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机构应终止评价或撤销评价结果,并及时在全国监管平台公告:(一)全国监管平台信用档案1年(含)以上未更新的;(二)未完整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能力、守信激励、工程业绩等方面关键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三)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停业、歇业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第三十二条【信用等级有效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第五章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起始时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机构公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第三十四条【失信信息量化扣分】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以及本办法第八条,对全国监管平台归集的失信信息及时进行量化扣分,动态核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实时更新。第三十五条【跟踪评价】对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债务违约、破产倒闭等可能影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重大事项,信用评价机构可进行跟踪评价,并在全国监管平台公布跟踪评价结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措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对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信用评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四)检查信用评价数据库系统;(五)其他现场检查措施。第三十七条【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二)内部管理情况;(三)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情况;(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相关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第三十八条【评价资料报送】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评价结果报告、异议处理情况报告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九条【评价结果回溯检验】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价结果调整之外,对于被评价单位一次性提升信用等别两个以上或信用级别四个以上的,信用评价机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对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第四十条【第三方机构核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信用评价机构全流程作业合规性和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样核查,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1次,核查比例每次不低于1%(单一类别不少于5家)。必要时可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信用评价机构评价结果抽样核查的准确率不得低于95%o准确率低于95%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机构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90%W准确率95%之间的,责令整改;连续责令整改2次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二)准确率90%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第四十一条【社会监督】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理。第四十二条【评价机构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信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禁止其从事信用评价工作:(一)在信用评价工作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违反独立性要求和保密规定;(二)向被评价单位承诺、保证信用等级,与被评价单位串通篡改相关资料或操纵评价结果;(三)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价业务;(四)与被评价单位存在不正当交易或商业贿赂,对被评价单位或相关第三方进行敲诈勒索,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以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培训等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且拒不整改,或拒绝、阻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管,或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信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得从事信用评价工作并予以公告:(一)从事与信用评价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二)违反廉洁规定,接受被评价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财物,参与被评价单位等相关主体组织的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信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评价专家等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信用评价机构聘请的评价专家、临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意见无效,信用评价机构应收回其已领取的相关费用,不得聘请其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包括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下同),由其工作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二)违反廉洁规定,接受被评价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财物,参与被评价单位等相关主体组织的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三)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与评价有关的实质性消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五条【市场主体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监管平台填报信用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处理外,相关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地方实施细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行为(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地方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隐性壁垒、增加企业负担,防止重复评价。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管2019)307号)同时废止。附件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是通过归集共享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模型,对参与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业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考使用。一、编制依据1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6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7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9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1162008)10 .信用基本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1172018)11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379472023)二、评价指标解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格类别设置,分为三级:一级指标7项,包括技术能力、经营状况、守信激励、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司法裁决、行业监管;二级指标为14至15项,三级指标为18至20项。(一)技术能力L资质许可。包括水利建设资质和其他资质许可。水利建设资质,主要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资质,数据来源于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他资质许可,主要是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数据来源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2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配备的具有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人员,数据来源于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3 .研发能力。主要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编制技术标准,以及取得专利等情况。数据来源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4 .管理能力。主要指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等情况。数据来源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水利监督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二)经营状况经营时长。主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反映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存续年限情况。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守信激励1 .税务信用。主要指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评定中进入“A级纳税人名单”的情况,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 .专业领域奖励。主要指承建的水利工程、取得的科技成果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社会团体奖励的情况。数据来源于评奖机构官网。(四)工程业绩获取公开招标的中标合同。主要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获取的水利工程项目合同数量和合同金额。数据来源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五)市场行为履约行为。主要指在承揽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中,履行合同约定的人员和设备配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情况。数据来源于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六)司法裁决1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或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数据来源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 .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司法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七)行业监管L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要指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包括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建筑市场黑名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数据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急管理部网站。3 .行政处罚记录。主要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作出的水利工程建设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来源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4 .市场监管失信记录。主要指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的经营异常记录。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信用评价计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满分100分,综合得分由正面记录模块评分、工程业绩模块评分和负面记录模块扣分相加得出。其中,正面记录模块40分,主要包括资质许可、专业领域奖励等指标项,反映经营能力和守信状况等情况;工程业绩模块60分,主要包括工程业绩和市场行为等指标项,反映市场竞争能力和履约情况;负面记录模块实行扣分制,正面记录和工程业绩两个模块得分扣完为止,主要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监督检查记录等指标项,反映违法违规和违约失信等情况。四、信用等级设置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综合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等,等内不分级,具体如下。信用等别信用评价得分详细说明A85X100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综合表现很好,信用风险很小B70X<85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综合表现较好,信用风险较小C50X<70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差,综合表现较差,信用风险较大DX<50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差,综合表现很差,信用风险很大另外,信用档案1年(含)以上未更新,信用评价所需关键信息显著缺失,存在非法人企业或停业、歇业的,原则上不予评价,用未分级(NR)进行标识。五、有效期和发布方式本标准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或文件形式公开发布。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指标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指标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指标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指标6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表7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表8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表9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表10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化系统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表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时限计分项赋分标准数据来源或腌证途径备注一、正面记录模块(40分)技术能力(20分)资质许可(6分)工程勘察资质等级(6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综合类或专业甲级资质6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状态为异常的计分减半专业乙级资质4分专业丙级资质或劳务资质2分专业技术人员(2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数(2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为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1.5倍(含)以上2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1分研发能力(6分)高新技术企业(4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列入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并在有效期内4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水利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主编国家、行业标准2分/项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时限计分项赋分标准数据来源或验证途径备注(4分)追溯3年参编国家、行业标准,主编地方、团体标准1分/项参编地方、团体标准0.5分/项,不超过1分水利建设相关专利(2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发明专利,每项1分;1分/项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0.5分0.5分/项管理能力(6分)三体系认证(3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分/项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3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通过一级考核3分水利监督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验证网址由被评价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通过二级考核2分通过三级考核1分经营状况(3分)经营时长(3分)存续年限(3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10年及以上3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6年至9年2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时限计分项赋分标准数据来源或验证途径备注3年至5年1分守信激励(17分)税务信用(3分)A级纳税人名单(3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近三年进入“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次数1分/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专业领域奖励(14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奖(8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国家级奖项6分/项评奖机构官网1 .信用评价认可的奖项清单由评价机构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定期调整,并及时公布;2 .验证网址由被评价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省部级、行业级奖项4分/项地市级奖项2分/项,不超过4分科技进步奖(6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国家奖项5分/项评奖机构官网1 .信用评价认可的奖项清单由评价机构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定期调整,并及时公布;2 .验证网址由被评价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省部级、行业奖项3分/项地市级奖项1分/项,不超过3分二、工程业绩模块(6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时限计分项赋分标准数据来源或验证途径备注工程业绩(30分)获取公开招标的中标合同(30分)水利建设项目中标合同数量(10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中标合同数量0.5分/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验证网址由被评价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水利建设项目中标合同金额(20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综合类或专业甲级资质累计合同额满3000万元得1分,每增加3000万元加1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验证网址由被评价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专业乙级资质累计合同额满1000万元得1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专业丙级资质或劳务资质累计合同额满300万元得1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市场行为(30分)履约行为(30分)已完成和正在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履约行为(30分)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1年已开展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的省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按比例赋分;未开展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的省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打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9分,可根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所归集的该地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信息打分;项目法人负责21分,根据项目勘察进度、勘察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情况打分(打分表附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三、负面记录模块(实行扣分制,正面记录和工程业绩两个模块得分扣完为止)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时限计分项赋分标准数据来源或验证途径备注司法裁决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领导层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5分/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1年,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评为A等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0分/次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10分/次中国裁判文书网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1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因水利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判为D等单位因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20分/次行业监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5分/次中国政府采购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建筑市场黑名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急管理部网站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时限计分项赋分标准数据来源或验证途径备注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和实时数据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T5分/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L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和评价结果动态管理阶段,单位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判为D等;2.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扣分减半行政处罚记录水利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3年和实时数据警告-0.5分/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1 .行政处罚包括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2 .“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1万元以上(含本数)、对单位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万元以上(含本数);3 .评价信息统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1年和评价结果动态管理阶段,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直接判为通报批评-1分/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分/次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_3分/次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时限计分项赋分标准数据来源或验证途径备注暂扣许可证_4分/次D等;4 .同一失信行为受到2项以上行政处罚,或同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同时受到行政

    注意事项

    本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修订征.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