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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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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升企业效益和效率,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中国华电人资制(2019)183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公司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企业(包括公司本部和所出资控股的子企业,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基建项目等)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含生活费)等。第四条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围绕自身发展战略,按照集团公司收入分配政策以及整体调控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五条公司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完善薪酬对标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竞争的薪酬分配体系。(二)坚持效益效率导向。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工资总额与效益同向联动、根据效率适度调整,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公司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权指导公司开展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对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清算方案进行审核。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工资总额管理的决策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二)审议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清算方案。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资总额管理的实施主体,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二)拟定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清算方案;(三)组织落实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清算方案、公司董事会关于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有关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工作;(四)与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反馈相关信息。第九条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财务资产部是工资总额管理的协同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条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构建由工资效益联动、效率对标调节和工资水平调控共同组成、协调运转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二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义(1+工资总额增减率)X人工成本对标调节系数第十一条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清算评价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集团公司认定的一次性因素调整后确定。利润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决算数确定。第十二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率与利润总额预算增减情况挂钩联动,结合净利润目标值先进程度,一般分为三档分别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水平。(一)公司利润总额增长,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可在不超过利润总额增幅范围内确定。其中,净利润目标值为一档,工资总额增幅可与利润总额增幅同步;净利润目标值为二档,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利润总额增幅的90%;净利润目标值为三档,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利润总额增幅的80%。公司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增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二)公司利润总额下降,当年工资总额应当下降。其中,净利润目标值为一档,工资总额降幅按照不少于利润总额降幅的80%确定;净利润目标值为二档,工资总额降幅按照不少于利润总额降幅的90%确定;净利润目标值为三档,原则上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同步下降。(三)公司受政策调整、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利润总额大幅波动时,经董事会同意,可对利润总额认定完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四)工资总额应保持相对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原则上同口径工资总额增减幅度控制在-20%和+30%之间。第十三条在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的基础上,建立人工成本效率调节机制。根据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利润率对标情况,设置人工成本对标调节系数,合理调整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水平。(一)公司利润总额增长,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均低于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平均水平,对标调节系数原则上不高于0.8;一项指标低于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平均水平,对标调节系数原则上不高于0.9,具体数值根据差异程度和较上年的变化情况综合确定。其他情形时,对标调节系数为1。(二)公司利润总额下降,但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均未下降或高于板块(行业)平均水平,工资总额可适度少降。第十四条公司按照效益联动、效率对标调节机制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公司年度利润目标完成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合理调控工资总额预算:(一)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比,高于300%或低于IO0%的;(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增幅超过(低于)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下线)的。第十五条公司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公司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因人员结构变化造成工资水平年度间不可比的,可按照各层级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超过公司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合理确定。公司本部工资总额在年度预算方案和清算方案中单独列示。公司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从严控制。第十六条在公司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合理控制全口径人工成本的前提下,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发生兼并重组、资产转让并购等情况的,原则上依据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同步调整利润总额和工资总额。第十七条公司本部领导人员薪酬、特殊奖励、科技进步奖、劳动模范奖励、特殊津贴等工资项目,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单列管理。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八条工资总额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司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实际修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集团公司审核。(二)公司根据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所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监督。1 .预算方案包括预算基数及口径、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及公司本部工资预算安排等内容;2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团公司审核;3 .公司对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开展清算,工资总额清算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相关情况及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送集团公司审核。第五章内部分配管理第十九条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依法依规调控所出资控股企业(财务并表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对其工资分配进行监管;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导向作用。第二十条加大对企业主观努力正向激励力度的同时,严格控制亏损企业的工资水平,连续两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的企业,工资原则上不增长或适度下降。第二十一条公司将人工成本效率和行业对标情况作为工资总额分配的重要调节因素,健全完善人工成本效率对标机制,引导所属企业树立与同行业竞争者业绩薪酬“双对标”意识,逐步形成内外部岗位薪酬对标体系,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第二十二条持续深化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全员业绩考核为基础,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岗位价值和业绩贡献科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分配关系,工资增量优先向关键核心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第二十三条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第二十四条规范工资外人工成本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人工成本动态监测机制,对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所属企业出现工资发放进度与利润目标完成进度严重不匹配及人均工资水平异常波动时,采取发放提示函、当面约谈等方式,加强对企业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内部收入分配评价机制,定期对内部分配制度建设、过程管控及激励约束成效等进行检查评价,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导致关键骨干人才大量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的,将对其工资总额从严管控、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将跟踪相关单位整改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司将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情况纳入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业务部门、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三道防线的作用,定期对工资分配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工资分配管理过程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对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进行相应财务处理。当年未完成清退的,公司在次年按L2倍扣回并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基数或人均工资基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责任,并按基本年薪的15%扣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薪。第二十九条建全完善工资分配信息公开机制,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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