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24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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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24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docx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24年本)简要说明: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二、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市与区的核准权限。(一)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L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炼油、变性燃料乙醇、石化、煤化工、稀土、民用航空航天工业领域项目;2 .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3 .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二)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三)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等。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按照目录第十、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四、需要综合平衡岸线等资源、跨区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五、本目录细则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市与区级的备案权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相关规定执行。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企业投资项目执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八、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谁核准、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九、本目录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19日目录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市管辖河道及其水闸、泵站项目,江海堤防护岸及其水闸、泵站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风电站:海上风电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陆上风电站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士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IOoo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IOoo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中,22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110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者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IOo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管网项目中,主干管网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含市域(郊)铁路等),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跨航道海域、跨长江、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航道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500吨级及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四级及以上航道沿线码头及航道整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油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氟酸酯(MDI)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氟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烧、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级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六、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七、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八、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含有轨电车):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航道海域、跨长江、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及以上航道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列入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中的A类、BI类(A类是指对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B类是指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枢纽,其中轨道交通数量达到或者超过3条的为Bl类,轨道交通数量少于3条的为B2类)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快速公交系统: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核准。保障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大型居住社区范围以外且由市统筹分配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租赁住房:五个新城所在区(浦东新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以外的中央及市属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城市供水:市定价供水服务区域内的原水工程、水厂和供水主管网(泵站)项目,以及跨区供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污水(泥)处理:市定价污水处理服务区域内的污水(泥)处理设施、污水主干管网(泵站),以及跨区服务的污水(泥)处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雨排水系统:服务于中心城区的排水主干管网、泵站、泵站截流设施项目,以及跨区服务的排水系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固废项目:市定价的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废)处理项目以及跨区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绿化:公共绿地及公园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城建项目:除公路汽车客运站、公共停车场(库)、房地产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九、社会事业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管理的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卫生: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管理的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文化:广播电视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管理的文化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上述区域内的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民族宗教:民族宗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殡仪火化设施、陵墓、收养性福利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管理的殡仪火化设施、陵墓、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十、外商投资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细则第一至九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细则第一至九条的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其中,本市核准权限范围中,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本目录细则第一至九条的规定,按照权限核准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和本市对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区域出台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先行先试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简要说明: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备案项目,除有具体规定外,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中:(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钢铁、石化、煤化工、水泥、船舶工业领域项目,以及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工业领域项目备案。(二)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三)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三、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等。四、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范围、备案机关及备案权限,按照目录第六、七条有关规定执行。五、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备案项目,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六、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工业领域外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等资源、跨区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七、国务院、市政府对项目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各级项目备案机关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九、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19日目录一、工业汽车: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执行。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钢铁: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石化: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氟酸酯(TDI)项目,以及乙烯、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改扩建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煤化工:除新建煤制烯烧、煤制对二甲苯(PX)、煤制甲醇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水泥: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船舶: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二、能源油气接收存储(不含车船用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煤制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的煤制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三、交通运输民用机场:除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外,其余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邮政: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单独建造的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四、城建公路汽车客运站:一、二级公路汽车客运站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公共停车场(库):单独建设的对外交通枢纽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房地产: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五、社会事业会展设施: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会展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六、外商投资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且不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五条规定,按照权限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其他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备案权限不再下放。国家和本市对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区域出台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先行先试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和本市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