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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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制止哄抬价格行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价格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注:1、哄抬价格往往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游资抄作、通货膨胀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供应严重紧缺引起的,有不可预见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应对价格异常上涨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哄抬价格认定意见。2、当前,绝大多数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定价自主权,应对突发事件,经营者对哪些商品和服务可以涨价、涨价多少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存在疑惑。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涨价幅度”认定标准和商品范围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同一区域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不同标准,引发社会关注,执法存在风险。一、适用范围因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确定因素(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相关商品和服务供不应求,引发价格异常上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价格涨幅进行适度监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涨幅进行适度监管。L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相关商品和服务供求矛盾突出,需要对与控制灾情、疫情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2 .旅游黄金周和重要节假日、节庆日、活动日期间,需要对部分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和服务以及重要旅游风景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3 .出现涨价谣传,发生抢购、囤积等异常现象并使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的;4 .通过发改等部门价格监测,发现部分商品和服务出现异常波动,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需要加强监管的。5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应当控制提价或涨价幅度的其他情形。(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重点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管。L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禽、蛋、奶、蔬菜等民生商品。6 .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饮、食品、医疗服务和药品、农资、服装、物流、交通等商品和服务。7 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密切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救灾救济物资或客运、住宿、餐饮等商品或服务。8 .与民生商品、防疫物资、救灾救济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配送服务、摊位租金等;5.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行价格适度监管的具体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注:1、依据价格法规定,出台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认定意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都是对现行价格管理模式、定价权限的调整,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要明确哄抬价格适用的商品、服务范围。2、当前,绝大多数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哄抬价格行为在不同价格领域、不同时期都有可能发生,尤其在突发公共事件、游资抄作等情况下更易发生。要重点关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价格的稳定。二、违法行为认定(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L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2 .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3 .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4 .散布信息含有紧迫性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5 .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6 .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L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L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三、“涨价幅度”认定标准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称的“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价格明显高于”认定标准:(一)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七天内该经营者销售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的50%。(二)经营者在突发公共事件前未实际销售或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突发公共事件前七天内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的50%o(三)经营者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销售商品无法或者难以按照上述方法比较,经营者在购进价格基础上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80%o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价格上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注:1、总局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具体认定,认定“涨价幅度”应结合是否存在牟取暴利行为更科学、更合理。2、价格异常上涨,有经营者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和消费者盲目抢购的因素,但归根结底是供不应求,价格调控要以维护价格秩序稳定为目的,适当扩大进销差价,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着力缓解供求矛盾。四、违法所得认定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认定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认定。注:哄抬价格实质是经营者为牟取暴利,利用不正当手段制造市场供应紧张气氛,以推动市场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其主观恶意明显。认定哄抬价格的关键是经营者是否使用了不正当手段,推动、影响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能仅以价格上涨幅度来认定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行为,因而哄抬价格行为不存在价格违法所得。五、法律适用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六、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等的发生,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的发生和蔓延,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基本稳定。(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加强保供稳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货源调运,增加有效供给。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信息,进一步加大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涉价舆情跟踪搜集,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稳定社会预期。(三)加强价格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方、连锁商超、外卖平台、行业协会等单位及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履行价格承诺,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注:哄抬价格认定要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要重点查处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少数违法经营者。对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要以督促整改,要以督促整改,引导合法经营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