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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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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docx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汕尾市委办公室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尾委办字(2023)68号)精神,为统筹我县社会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依托大救助信息平台,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十四五”期间完善“分层分类、弱有所扶”大救助体系;到2035年,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二、工作任务(一)推动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补充,权责清晰、可持续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对象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应专项社会救助。制定海丰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施基本生活救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结果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定属于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的L6倍。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供养设施改造,提高集中供养保障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三)实施专项救助1、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信息对接机制。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住院和门诊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作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启动重大疫情医保经办服务应急响应,实行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参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确保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2、实施教育救助工作: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资助。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3、实施住房救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纳入本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组织农户实施改造,并给予适当补贴。鼓励通过建设租赁住房、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给予租赁补贴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4、实施就业救助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社会救助对象,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分级帮扶,特别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对己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5、实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自然灾害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灾害救助规范化水平。完善县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联动工作机制,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补助,统筹做好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7、开展司法救助: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8、对低保、特困对象减免水电费。(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9、为身故困难群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10、开展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11、推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12、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现持有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民政局)(四)实施急难社会救助1、落实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制定海丰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明确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的救助程序、方式和标准,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推行“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建立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根据个案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议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在镇(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2、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地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加强源头治理。落实回归稳固,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库和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加强救助衔接和帮扶,主动接回辖区户籍流出人员。对滞留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根据属地原则,做好落户安置工作,为己办理户口登记的长期滞留受助对象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加强街面巡查,分类转介处置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救助和救治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加强社会监督,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等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3、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有效应对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及其他陷入生活困境人员的风险。根据汕尾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要求,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受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五)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1、发展慈善救助。继续开展“慈善情暖万家”“大爱救心”等慈善救助活动,大力培育特色慈善救助项目品牌。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向社会提供服务。优化减免税办理流程,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网信办、县红十字会、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2、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全面提升镇(场)兜底民生服务能力,依托现有资源推进镇(场)社工站(点)建设,建立“五社联动”机制。推动“双百工程”向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兜底民生保障、社会治理、政策传递、打通民政服务“最后一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救助对象提供物资救助、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点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3、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推进村(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开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推动设立镇(场)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协会,建设一批规范化志愿服务记录示范窗口。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共青团海丰县委员会)4、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按比例配齐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健全监督评估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多渠道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规范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整合统筹现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六)实施多形式社会救助方式建立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制度,实施“党建+社会救助”模式。发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政策落实、探视巡访、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能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完善“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健全救助网络,拓展基层服务功能,依托大救助平台加强信息比对,更加精准、有效地实施社会救助。定期走访辖区住户,及时识别可能陷入贫困境遇的家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七)加快实施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逐步实施低保标准全县城乡统一。合理提标扩面,稳步提升社会救助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八)推动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依托广东大救助信息平台,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做好信息安全维护工作。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全流程信息化,促进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提供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服务,实现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查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推行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做法。构建社会救助“互联网+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强化跟踪监测,实现事前准入监管、事中预警提醒和事后处罚监管,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网信办、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九)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1、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全面实行异地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制度。镇(场)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按照省的部署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场)。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3 .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两委”和社工站重要工作内容。依托低收入人口监测信息平台,根据预警信息组织入户核查。结合社会救助对象定期入户核查工作,认真开展走访排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各民政服务机构求助热线,及时处理求助信息。(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4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低保对象主动申报家庭经济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要将社会救助纳入本地区各部门绩效评价,确保上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落实分工,部门间应加强配合,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二)强化基层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强化镇(场)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每村(社区)指定社会救助协理员,提升村(社区)社会救助能力,完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干部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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