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资源ID:89409       资源大小:25.89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科(2022)480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在推动林草经济转型发展、建设林下及林特产业集群、助力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林草局制定了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0月12日附件1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战略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省林下及林特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3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汕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利用林地、草地或湿地开发建设,实施林草特色资源种植、养殖及环境景观利用等经营活动,相对集中连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产业发展空间区域。第三条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坚持优胜劣汰、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坚持引领发展、兴业富民、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增加企业负担。第四条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是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认定、指导和监测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在省林业和草原局的组织下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的推荐、服务及统计等工作。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负责推荐。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在申报省级示范基地之前连续3年内均正常生产经营,已进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并按期如实填报产业产品信息。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规模:利用林地或草地开展经济植物(菌类)种植相对集中连片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红松、榛子、蓝莓等经济林应达到IOOO亩以上,林下中药材种植应达到750亩以上(其中林下参种植达到IOOo亩以上)。种植数量及产量应达到与上述面积相适应的规模。利用林地或草地开展经济动物养殖相对集中连片达到300亩以上,其中牛、羊等大型动物养殖基地应达到500亩以上,林蛙养殖应达到IoOOO亩以上。养殖数量及产量应达到与上述面积相适应的规模,同时建有必要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利用林草湿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开展休闲、旅游、康养、研学服务等相对集中连片达到IOOo亩以上,年接待人数应达到与上述面积相适应的规模。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符合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资源保护良好,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先进,实施标准化生产,产品具有商标和品牌,辐射引导能力较强,带动职工林农就业或从业50人以上。第九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主体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社会声誉良好,未曾发生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群众利益以及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第十条同一经营主体建设的多个林草经济基地,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林草经济基地和经市(州)林草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州)林草经济基地可以优先推荐。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申报省级示范基地的通知,由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组织本地或所属企业进行申报。第十二条申报主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三条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1、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1)省级示范基地的名称格式为:吉林省+基地所在地名称(或简称)+申报主体名称(或品牌名称)+品种名称(或产业项目名称)+林草经济示范基地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所利用的土地权属证明或有偿使用相关协议;需要许可经营的,应提供经营许可证。3、申报主体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4、申报主体发展情况及产业基地建设情况综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主体简介、基地规模、产品、品牌、认证、产量、效益、带动能力、未来发展计划等方面内容;还要提供与基地有关的注册商标(或区域品牌)、执行标准、质量认证、盈利及带动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5、基地位置和边界示意图;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环境评估报告;反映基地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图片、已发布的宣传报道资料等。6、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2)。第十四条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本着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推荐的示范基地,填写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第十五条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的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议。专家审议可以采取评阅申报材料、听取申报主体汇报、实地查验等方式开展。第十六条专家审议结束后提出审议意见和省级示范基地建议名单,经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发文认定省级示范基地。第十七条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的省级示范基地,优先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林草经济示范基地,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十八条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年度发展信息报送制度,建设主体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上一年度省级示范基地发展信息报告,主要包括省级示范基地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变化、带动农户等情况。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在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林草局。第十九条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省林业和草原局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运行情况监测评价。第二十条省级示范基地的建设主体应当在认定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提交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运行监测表(详见附件4),并报送运行情况报告。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近3年省级示范基地建设提升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创新情况、产品认证和品牌打造情况、辐射带动情况等,同时提供省级示范基地建设主体近3年的财务报表、信用报告、基地环境监测报告。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省级示范基地运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实地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同省级示范基地运行情况报告一并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第二十二条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基地运行情况报告和监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监测评价意见。监测评价合格的省级示范基地继续保留认定,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示范基地: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拒绝主管部门开展运行监测和实地调研核验的。2、申报主体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4、开展违法活动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5、未按规定上报年度发展情况报告、3年运行情况报告或报告材料不真实、未履行诚信承诺的。6、无特殊理由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或者不如实准确填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的。7、其他应当取消认定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L吉林省林草经济小范基地申报表2,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诚信承诺书3 .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4 .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运行监测表附件2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服务林草转型发展和全省乡村振兴,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强省战略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5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利用吉林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以林草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好,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市场竞争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处于省内行业前列,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企业。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作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第四条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第五条在有效期内的省级龙头企业,优先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省级龙头企业须为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林、草、湿资源经营利用及产品加工的法人企业,申报前3年内始终依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产业产品特色鲜明,品牌优势突出,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企业规模1 .特色经济林(草)培育。培育特色乔灌木经济林和优质牧草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2 .林草种苗花卉培育。培育林木种苗、花卉、本土优质草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IOOO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200亩,近3年年均销售额IOOO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无乱引滥繁行为。3 .林草经济植物种植。利用林草资源开展中药材、绿色菌菜种植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种植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依托设施农业开展种植的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经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4 .特色经济动物养殖。利用林地、草地资源开展特色经济动物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IOOO万元以上。其中禽类养殖要达到2万只以上;畜类养殖要达到IoOO头以上;林蛙养殖沟系承包利用面积要达到1万亩以上,商品蛙年回捕量要达到5万只以上;其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规模要在全省同类品种养殖企业中处于前列。5 .林草特色产品加工。以生产木地板、实木门窗、木制家具等木材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以生产人造板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木(苇)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5亿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林产化工和生物质能源产品加工类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平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工艺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以林草中药材、绿色菌菜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以特色鲜果、果仁加工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以林草特色动物加工利用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6 .林草湿休闲旅游康养服务。依托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生态研学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总经营面积1500亩以上,近3年年均接待游客量20万人次以上、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7 .林草特色产品营销。主要从事线下林草湿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含“线下+线上”营销模式),总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仅开展线上林(草)产品贸易、流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达到IOOO万元以上。(二)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产销有机结合,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或带动林农发展相关产业,每年至少提供100人的就业岗位和从业机会。(三)产品竞争力企业具有自主品牌和产品注册商标,或已通过区域公用品牌认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主产品年产销率达80%以上(培育、养殖周期较长的产业除外)。(四)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财务指标优良、不亏损,无债务纠纷,利润率应处于同行业企业上游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五)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坚持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行为,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草)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可持续发展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及以上;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标准体系健全,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七)安全环保责任企业守法经营,未曾侵害群众职工和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未曾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未出现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情况。(八)企业入库入统企业已进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并按期如实填报产业产品信息,填报的数据与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所提交材料的数据吻合。第七条对于创新型、外向型企业,三产融合发展、产业链条完整的企业,在扶贫带贫、乡村振兴和支持边境地区发展中做出贡献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企业,认定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省林草局下发关于组织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文件,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组织企业进行申报。第九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三)企业纳税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材料。(四)企业资信证明,由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五)企业最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六)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以及近3年填报林草产业统计系统数据情况,由当地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或上级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出具。(七)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简介,所拥有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证书,市(州)级林草龙头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认定认证材料复印件。第十条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省林草局推荐,并附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2)。经市(州)林草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州)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推荐。第十一条省林草局根据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的推荐,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产业协会意见后,对拟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发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文件。第十二条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十三条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第十四条各省级龙头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反映上一年度企业运行、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的年度发展信息报告。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对企业的年度发展信息报告审核后,于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林草局。第十五条省林草局对有效期满的省级龙头企业组织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省级龙头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森工集团)报送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企业纳税证明、企业资信证明、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带动、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二)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对企业提交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提出运行监测意见,同企业上报的材料一并报省林草局。(三)省林草局组织专家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有效期3年;未参加监测评价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龙头企业:(一)在申报和监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或者申报、监测材料与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数据不符的。(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四)不按规定提供年度发展信息报告等监测材料、拒绝监测评价、不按时准确填报全省林草产业统计系统的。(五)企业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损害群众利益、降低企业社会信誉等情况的。(六)其他应当取消龙头企业认定的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省级龙头企业更改名称,应当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省林草局予以确认。第十八条省级龙头企业应主动配合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测、核查、调研等活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积极参加林草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行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宽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林业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吉林科产(2014)356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林草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