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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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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docx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可追溯和进货渠道的规范化,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对采购的每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感官性状、外包装、标识标签以及储运温度等方面进行进货查验。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确定长期定点采购供应(厂)商。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第八条采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一)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二)从生产加工单位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为:检验日期为1年以内的、按产品标准开展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其中乳制品必须有每批的三聚氯胺检验报告。(三)从流通经营单位(代理商、商场、超市、食品零售商店、批发零售市场等)长期或批量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采购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还得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同批次食品标签复印件,严禁采购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散装食用油。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具有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九条采购食用农林(水)产品。(一)从农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二)从流通经营单位(代理商、商场、超市、食品零售商店、批发零售市场等)长期或批量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临时或少量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具有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索取并留存经营户或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第十条采购畜禽肉类。(一)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二)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应当查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三)少量采购而索取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第十一条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在非定点采购供应(厂)商处临时或少量采购第八、九、十条所规定食品的,可只索取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但应查验供应(厂)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证件资料。第十二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由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产品,门店保留每笔配送清单即可;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第十三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第十四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实施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制度的,还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复印件。第十五条采购洗涤剂、消毒剂。从生产单位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流通经营单位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十六条采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查验并留存加盖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餐饮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量化分级为A级的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包括企业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妥善保存购物凭证或进货清单,可以不再记录登记。采购少量食用农产品时,如索取购物凭证确有困难的,可免于索证,但必须每次登记。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电子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九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因索证索票制度不落实而难以溯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幅度从重处罚。第十九条实施细则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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