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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唐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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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唐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docx

    高唐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二O二一年一月1总则1LI编制目的1L2编制依据1L3适用范围12组织指挥体系22.1 县救助委员会及职责22.2 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32.3 县救助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42.4 专家组及职责73灾害预警响应74信息报告和发布84.1 信息报告94.2 信息发布105应急响应105.1 I级响应115.2 11级响应145.3 In级响应165.4 IV级响应185.5 启动条件调整20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06.1过渡期生活救助206. 2冬春救助21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27保障措施236.1 资金保障236.2 物资保障247. 3通信和信息保障267.4 医疗卫生保障26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26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277.7 人力资源保障277.8社会动员保障287.9科技保障288预案管理298.1 预案编制与实施298.2 宣传教育298.3 应急培训298.4 应急演练308.5 奖励与责任308.6 预案解释308.7 7预案实施时间309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高唐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高唐县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的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危害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高唐县发生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引起的次生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高唐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2. 1县救助委员会及职责县委、县政府成立高唐县自然灾害救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救助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救助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解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召开县救助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和监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3)指挥协调各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对工作;(4)分析、研究自然灾害趋势,确定自然灾害等级;(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响应,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收集、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6)负责本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7)根据自然灾害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视情负责组建灾害救助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救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及各镇(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3. 2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救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落实县救助委员会决定;(2)组织协调县救助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负责自然灾害预案的编制、修订及演练工作,组织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4)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灾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灾情,依法依规进行灾情报告;(5)会同县新闻宣传和舆情管理部门负责灾情的信息发布、舆情分析工作;(6)成立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为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自然灾害现场救助处置工作;(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8)负责与市救助办事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受灾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4. 3县救助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根据专项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口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协助提供紧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的同时,参与涉及人防工程灾害事件的处置。县教育和体育局:配合属地政府收集、汇总各镇(街道)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收集、汇总局属学校校舍损毁情况;配合县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配合属地政府灾后校舍恢复重建,指导局属学校校舍恢复重建。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督促县政府相关救灾措施的落实。县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政府申请上级救灾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负责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中的环境检测和污染控制工作。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县人武部: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运送抢险救援人员、需要转移的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灾害开展预测预报;负责农作物灾害的灾情统计与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向县政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必要时提请上级授权,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对灾区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和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承担按照省、市、县拟订的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的责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本县内有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相关救灾物资,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县内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讯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参与林业等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相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处置。县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雨情、水情、旱情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事发地域的水文监测和预报信息工作;负责中型水库、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县民政局: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灾区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卫生状况;对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置。县公安局:指导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实施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县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县地震监测中心:将地震信息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各镇(街道):在县救助委员会统一指挥下,具体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发放工作;开展灾区灾害损失、应急救助需求、紧急转移与安置需求、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需求统计;储备救灾物资;制定基层救灾应急预案并参与演练。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县救助委员会可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增加有关单位成为成员单位。2.4专家组及职责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视情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由县救助委员会统一调度,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3灾害预警响应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及时向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救助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高唐县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道)和高唐县救助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县政府、县救助委员会领导、县救助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县救助委员会领导批准,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4信息报告和发布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信息报告4.L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级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下级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及时核实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误报和谎报。4.L2启动县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及时审核、汇总灾情数据,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镇(街道)数据)上报聊城市应急管理局。4.L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吐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会商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 L4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救助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 2信息发布4.2 .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发布信息,经县委宣传管理部门审核,县救助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发布;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县委宣传部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4.3 .2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LIILIV四级。5. 1I级响应5. 1.1启动条件高唐县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或5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4万人以上。6. L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救助委员会报告,县救助委员会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7. L3响应措施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救助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县政府或县救助委员会组织召开会商会,县救助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3)县救助委员会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救助委员会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救助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市、省、国家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4)根据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救助委员会、市政府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发放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部门保障高唐县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采购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新建的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9)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救助委员会组织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救助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县救助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L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救助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5.2Il级响应5.2. 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响应:(1)死亡6-9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以上,100OO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1万间或0.3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5.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救助委员会提出启动11级响应的建议;县救助委员会决定启动11级响应。5.2.3响应措施县救助委员会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救助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县救助委员会组织召开会商会,县救助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县救助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县救助委员会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救助委员会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救助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县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4)根据灾区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救助委员会、市政府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拨发放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7)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民政局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8)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救助委员会。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IO)县救助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救助委员会领导决定终止11级响应。5.3Ill级响应5.3. 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11I级响应:(1)死亡4-5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150户以上,100o间或25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1 .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救助委员会提出启动11I级响应的建议;县救助委员会决定启动HI级响应。5 .3.3响应措施县救助委员会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救助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县救助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4)根据灾区镇(街道)人政府申请和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县、市救助委员会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拨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5)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7)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灾情稳定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县救助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3.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救助委员会领导(副主任)决定终止HI级响应。5.4 IV级响应5.5 .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W级响应:(1)死亡3人;(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15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5.5.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县救助委员会决定启动IV级响应。5.5.3 响应措施县救助委员会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救助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4)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或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5)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6)县救助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救助委员会领导(副主任)决定终止IV级响应。5.6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过渡期生活救助7. L1启动II级(含II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L2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 L3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灾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7. L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8. 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8.1.1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道)政府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8.1.2 县救助委员会、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8.1.3 根据灾区镇(街道)政府或救助委员会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2.4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向上争取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确保粮食供应。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由灾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2县救助委员会根据灾区镇(街道)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3县救助委员会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6. 3.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6.3.6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7. 1资金保障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7. 1.1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7. L2县救助委员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7. L3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 L4县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7. L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7. L6县救助委员会应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 L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7. L8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限。7. 2物资保障7. 2.1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全县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镇(街道)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道)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7. 2.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各镇(街道)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7. 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7. 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给予补偿。7. 3通信和信息保障7. 3.1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监督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县委宣传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7. 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7.4 医疗卫生保障7.4.1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74.2县卫健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镇(街道)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 .5.1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配备有县人民政府或其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制发的应急标志的救灾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8 .5.2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75.3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7. 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7 .6.1县政府要根据实际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8 .6.2县政府要根据县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 7人力资源保障1.1.1 7.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1.1.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县政府组织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投资促进、卫健、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1.1.3 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业务,建立健全覆盖全县、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 7.4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7. 8社会动员保障7.1.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7 .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8 .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7. 9科技保障7.1.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7.1.2 县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投资促进、卫健、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利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域划分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1.3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 9.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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