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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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环监测字(2022)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省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9月2日附件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水质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是指以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立,纳入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及其相关管理系统进行统一运行管理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水站”)的运行管理。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控水站的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和运行管理,制定省控水站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五条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水站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省控水站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审核与同步、数据管理与应用工作,对监测的全过程质量体系负责。第六条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的协调保障,建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第七条省控水站运行维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负责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开展省控水站及信息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承担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审核;建立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数据中断、异常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第八条省控水站质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质控机构)负责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对省控水站运维机构现场设施、运维工作质量开展质控检查、考核以及比对监测等工作。三、运行管理第九条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制定省控运维技术规程,规范运维程序、内容,明确运维要求。(-)负责省控水站的选址、调整等技术审核工作;(二)负责省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服务合同(约定)、管理规定要求,配合省厅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三)负责省控水站的数据和平台管理,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并组织数据审核;(四)负责省控水站资产管理,组织做好省控水站站房等相关设施的维护,保证省控水站正常稳定运行;(五)建立水质异常通报机制,经运维机构确认,非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水质异常,视情向省厅报告,同时抄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六)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做好省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地方实时共享,并实现市控水站监测数据与省互联共享;(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做好省控水站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第十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站异常处理和省控水站运维保障。(一)负责省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协调保障。做好辖区内省控水站的供水、电力、网络通讯、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要基础条件的协调保障;(二)负责水质异常处理。应当密切跟踪省控水站监测数据,建立水质实异常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及时将报警信息报送至相关管理部门和河(湖)长等有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三)负责排查、解决辖区内省控水站周边环境影响或干扰正常监测、运行的情况;建立并实施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省控水站监测的制度;(四)配合做好省控水站资产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运维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服务合同要求,做好省控水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省控水站正常稳定运行。(一)主要技术人员应符合合同要求,运维人员须持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及考核合格证;(二)编制省控水站运维作业指导书,明确细化运维内容、程序、责任人及职责要求;(三)负责省控水站信息传输与信息管理平台的运维管理,与国家总站联网并上报监测数据;(四)建立省控水站例行维护巡检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试剂使用情况和备品备件状态,定期对省控水站站房、采水构筑物、采(配)水管路和消防、防雷、防盗、供电、供水、网络通讯、视频监控、空调等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证省控水站正常稳定运行,并做好维护巡检记录。在汛期、冰封期应当加大维护巡检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解决,同时将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五)建立数据信息审核制度,对水站上传数据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解决,同时将情况上报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六)建立完善的应急运维预案,做好突发情况应急应对工作。在省控水站信息管理平台或监测设备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运维预案,妥善应对,及时修复;在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运维预案,配合各地做好加密监测等相关工作;在发生河流断流、冰封,或地震、台风、洪水等情况省控水站需要停运时,应报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停运期间,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具备运行条件时要及时恢复运行;(七)建立监控值守制度,实时监控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对站点运行、参数设置、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进行远程监控,保障省控水站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每月对站点所有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备份;(A)建立监测数据异常处理机制。发生数据异常情况时,应当在4小时内完成仪器故障排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因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应立即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在48小时内使用备机或移动监测车开展监测;非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应立即向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报告;(九)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备案登记制度,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原则上不得进入省控水站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区域。各地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省控水站,实行登记备案制,运维机构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做好省控水站出入登记,并于当日在信息管理平台备案并报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备案;发现省控水站运行管理涉嫌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主动、及时将问题线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省控水站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进出记录等各类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质控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省控水站运维机构开展外部质量控制工作。(一)制定省控水站运行工作质控要求并开展质控检查、质控考核以及比对监测工作;(二)做好省控水站上传质控数据的抽查核查工作,按时报送省控水站质控工作的数据及结果;(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省控水站质控检查、质控考核、比对监测等各类档案管理工作。四、数据审核管理第十三条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数据管理,制定省控水站数据审核规定,组织对省控水站监测数据进行审核,解决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保证入库数据时效性和有效性。(一)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完成各站点前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审核,报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数据,于第2日8时前再次审核后上报;再次审核报送的数据仍未通过复核的,以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最终复核结果为准;(二)运维机构于每月1日12时前,完成上月所有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确认,并报送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月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的最终确认并入数据库。第十四条参与省控水站监测数据审核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等。五、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吉林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运维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年度质控计划,采用网络质控、记录抽查、盲样测试、实际水样比对、远程抽测、飞行检查等方式对运维机构和质控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十六条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制,细化运维规程,规范运维人员、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试剂耗材、监测设施和实验室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定期做好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标样核查、多点线性核查、实际水样比对、集成干预检查和加标回收等质控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第十七条质控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质控管理机制,加强对运维机构运维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通过现场检查、仪器管控信息、在线质控以及人工比对等方式,保证数据质量和有效性。第十八条运维机构、质控机构未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不得擅自将省控水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水站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第十九条省控水站运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严肃处理。(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二)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四)在河流或湖库站点的采水口周边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五)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的;(六)其他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情形。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