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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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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培训.ppt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它物质。,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s)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身体依赖性是指机体对该药产生适应,当突然断药就产生异常反应即戒断症状;戒断症状的表现有精神烦躁不安、失眠、疼痛加剧、肌肉震颤、呕吐、腹泻、散瞳、流涕、流泪、出汗等麻醉药品与麻醉药(剂)的区别 麻醉药(剂)是指医疗上用于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的药品,如乙醚、三氯甲烷、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等,这些药品在药理上虽具有麻醉作用,但不具有依赖性潜力,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长期使用后所产生的药物依赖性是精神依赖性,不同于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所致的身体依赖性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管理 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镇痛作用强,是临床上不可少的镇痛药具有药物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和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造成社会危害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的目的 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医疗上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麻醉药品的特殊性,麻醉药品的两重性,药品,毒品,医疗目的镇痛、药效,非医疗目的药物滥用,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主要滥用药物获取途径图,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罂粟汁-阿片人类利用阿片治疗“不适”已有5000多年的历史;公元前4000年,瑞士就有人工种植罂粟果实遗迹;约公元前1500年,古埃及人自罂粟提取阿片治疗婴儿夜哭症;19世纪,阿片像阿斯匹林一样被英国人誉为“万能剂”,用于治疗多种疾病。,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罂粟汁-阿片阿片是罂粟果实浆汁的干燥物;阿片中含20多种生物碱,包括吗啡、可待因等;吗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阿片碱(10-20%);吗啡的成瘾性很强,海洛因、杜冷丁、美沙酮都是吗啡的衍生物。,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海洛因二乙酰吗啡,是阿片毒品系列中最纯净的精制品,是目前我国吸毒者吸食和注射的主要毒品之一。海洛因的水溶性、脂溶性都比吗啡大,故在人体内吸收更快,易透过血脑屏障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强烈的反应。吸食海洛因二次后,大多数人都会成瘾海洛因中毒的症状:瞳孔缩小如针孔、皮肤冷而发黑、呼吸极慢、浓度昏迷,往往因呼吸中枢麻痹、衰竭而致命。,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摇头丸“摇头丸”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是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剂,属中枢神经兴奋剂,是中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摇头丸”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服用后表现为:活动过度、情感冲动、性欲亢进、嗜舞、妄想、自我约束力下降以及出现幻觉和暴力倾向等。,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冰毒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又称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素),属于苯丙胺类中枢神经兴奋剂,是中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其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故其丸剂又有“大力丸”之称。用药后精神兴奋,对食物和睡眠的要求降低,常异常激动不安和暴力行为。吸食冰毒可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在人体内的作用快而强,一旦断药,会出现戒断症状。,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麻古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其主要成分是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此种毒品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迷幻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性欲亢进等生理上的异常反应。该药俗称为“抢劫药”、“迷奸药”,极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K粉K粉,即氯胺酮。医学上用作手术麻醉剂或麻醉诱导剂。氯胺酮产生滥用的基础是“分离性幻觉”,吸食者会感到“心醉神迷离奇幻觉”,通常和海洛因、大麻等合并使用。近年来随着兴奋剂(包括可卡因、甲基苯丙胺、MDMA)和氯胺酮与特殊的“社交”和“性环境”相关的“舞会药”在欧美国家的流行,“娱乐性使用”氯胺酮的问题日益严重。,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致幻剂致幻剂是指影响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可引起感觉和情绪上的变化、对时间和空间产生错觉、幻觉直至导致自我歪曲、妄想和思维分裂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一类精神药品。,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致幻剂致幻剂一般包括以下药物:麦角酸二乙酰胺(LSD)、仙人球毒碱、苯环已哌啶、5-甲氧基34二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二甲基色胺、磷酰羟基二甲色胺致幻剂的代表是LSD,它属于吲哚类衍生物,10Ug可产生明显欣快,50-200ug时便可出现幻觉,它白色无形,用量在微克级,可经皮肤吸收,真可谓杀人于无形。,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大麻大麻为桑科一年生草本植物,作为毒品的大麻主要是指矮小、多分枝的印度大麻。主要活性成分是四氢大麻酚。,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毒品基本知识介绍可卡因可卡因是从古柯碱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中枢神经兴奋剂,也是一种强效局部麻醉剂。吸食可卡因可产生很强的心理依赖性,长期吸食可致可卡精神病,易产生触幻觉与嗅幻觉,最典型的是有皮下虫行蚁走感,奇痒难忍,造成严重抓伤甚至断肢自残。,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麻 醉 药 品:121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72种,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特殊管理的药品定义: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其研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和使用等采取有别于一般药品管理的特殊管理措施,分别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的药品具体就是指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际工作中一般也把戒毒药品纳入特殊管理的药品),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1,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反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200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发射性药品”1999.5.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1994.2.26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处方管理办法2007.5.1,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2,卫生部管理规定(卫医2005421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印鉴卡的申领,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的申领条件,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市卫生局,申请,首次申请现场检查,批准,省卫生厅,40天,备案,市药监局,市公安局,抄送,省内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印鉴卡工作流程,印鉴卡的申领材料,1、书面申请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复印件 5、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执业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6、药剂负责人、专职药品管理员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7、采购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管理制度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购,已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申购或追加申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首次购用计划表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追加购用计划表一式四份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两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首次购用应提供经审批的上年度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首次购用计划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追加购用计划表和医疗机构年度购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一览表(新办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除外)6、追加购用应提供经审批的该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首次购用计划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处方标准(包括内容、颜色、特别标记)由卫生部统一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为保证处方书写的规范,医师必须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处方书写内容和规则,并严格遵守为保证正确行使检查处方合法性和规范性职责,药师必须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注意有关处方纸张的颜色、特别标记的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卫医发20073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原文全文的通知2007.1.25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对癌痛的性质和原因作出正确的评估后,根据病人的疼痛的程度和原因适当地选择相应的镇痛剂对于轻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解热镇痛剂类的止痛剂;若为中度疼痛应选用弱阿片类药物;若为重度疼痛应选用强阿片类药物注意镇痛剂的使用应由弱到强逐级增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口服给药应选择口服给药途径,尽可能避免创伤性给药途径,便于病人长期用药对于强阿片类药物(如吗啡片及糖浆等),适当口服用药极少产生精神依赖性(成瘾性)或身体依赖性(1),并能满足癌症病人的镇痛要求口服吗啡不符合吸毒者的需求和效果按时给药止痛药应当有规律地“按时”给药(36小时给药一次)而不是“按需”给药只在疼痛时给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按阶梯给药轻度疼痛 非阿片类止痛药+辅助药中度疼痛 弱阿片类+非阿片类止痛药+辅助药物重度疼痛 强阿片类+非阿片类止痛药+辅助药物用药应个体化,即应注意具体病人的实际疗效止痛药剂量应当根据病人的需要由小到大直至病人疼痛消失为止,而不应对药量限制过严,导致用药不足,我国麻醉药品使用现状(单位:kg),疼痛治疗逐渐得到重视和普及,百万癌症疼痛患者从中受益初步实现“管得住,用得上”的监管目的,世界吗啡消耗量,世界仍在疼痛当中我们应当行动起来有所作为规范化疼痛的处理药物治疗:简便、有效、花费小、副作用少、依从性高(缓解80%),度冷丁用于慢性癌痛会产生较严重不良反应,1991-2000年我国哌替啶消耗量占麻醉药品的比例,%,时间,84.4,72.9,61.0,30.4,41.7,34.5,24.5,19.1,25.6,28.2,平均:31.0%,2001各省杜冷丁销售份额,63.28%,26.61%,5.35%,影响癌症疼痛治疗的障碍因素,医务人员方面:重视不够;疼痛评估不足;对癌症疼痛药物及辅助用药的知识不足癌痛评估不充分,盲目治疗给药途径、药物选择比较随意止痛治疗缺乏短效滴定阶段爆发痛的治疗有待规范对止痛药副作用的预防、治疗不规范对协同镇痛药物缺乏使用经验把“难治性疼痛”诊断为神经病理性疼痛,影响癌症疼痛治疗的障碍因素,患者、家属及社会方面:缺乏癌症疼痛及镇痛治疗知识;担心过早使用无药可用;患者担心用阿片类药物成为吸毒者;害怕药物中存在的精神异常的成分;害怕开始用阿片类药就是接近死亡的信号;担心向医生叙述疼痛,会分散医师对抗癌治疗的注意力;担心叙述疼痛会被认为不是坚强的好患者;误认为疼痛意味着晚期,拒绝承认病情加重;误认为接受疼痛治疗就意味着开始吸毒及放弃抗癌治疗;不愿告诉医师止痛治疗无效;宗教、社会观念及教育的影响,认为应该忍受,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21-27条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条文,既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又保证了严格管理,而且与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规定保持一致,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有:区别了一般门急诊患者、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住院患者的用药明确了建立专用病历的对象是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一般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有:增加对住院病人的用药规定“逐日开具,每张处方1日常用量”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复诊或随诊4个月改为3个月一次删除了试行法办法中“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的规定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医师、药师务必掌握这些规定,保证开具、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规范证确,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小结),办法中关于医师的义务、职责主要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并按规定的时间再注册的执业医师(助理执业药师),在执业的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经定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知识的培训考核的执业医师在执业的的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必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开具处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品的处方,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小结),对超出说明书范围用药,必须在处方相应内容处加签字(签章)对不规范处方修改,对审查有疑问或不合格的、经与药师沟通后确实有问题或错误的处方,应修改并加签字(签章),或重开处方向患者告知本机构的同一个通用名药品的不同药厂的产品情况参与处方点评等,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须知,一、本市辖区内,非住院癌症患者因镇痛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须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二、专用卡按户口所在地办理。患者户口在市区的,可到一院、徐医附院、市三院、市四院办理;在贾汪区的,到矿务集团二院办理;六县(市)的到所在地人民医院办理。在市区办理的,一般实行办理专用卡、取药在同一医疗机构办理。患者要求到市区其他医疗机构取药的,在办理专用卡时,可指定到其他医疗机构取药。,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须知,三、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癌症诊断(复诊)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证明书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患者户口本或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须知,三、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徐州行政区域内患者跨县异地诊治需申办“专用卡”的,还需原户口所在地核发专用卡机构出具的患者未申领或已注销“专用卡”的证明。异地诊治患者到暂住地申办专用卡的,还需提供暂住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和原户口所在地核发专用卡机构出具的患者未申领或已注销“专用卡”的证明。,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须知,“专用卡”的使用期为二个月,到期后需继续用药的,须更换新卡;更换新卡,除不要求“证明书”外,其他同办新卡要求;但患者使用注射剂的,需提供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介绍信、或要求拟作为供药医疗机构的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等方式,来确认患者的真实身份,以及证明代办人确为患者代办的事实,并仍需开具“证明书”。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的患者,办卡手续同新办卡。,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须知,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的麻醉药品。专用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到取药医院报失,由取药医院停止供药,并出具“麻醉药品专用卡丢失告知单”,持卡人凭此单到原发卡单位注销原卡,方可补办新卡。市区异地诊治的患者,户口、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不全的患者用药,市区统一由市一院办理;六县(市)由所在地人民医院办理。患者和持卡人应认真阅读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和“专用卡注意事项”,履行相应义务。,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药师必须掌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规定按第五条规定,审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上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的书写是否完整准确;用法用量是否正确,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处方外购 药师应拒绝患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处方外购的要求保证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管理,保证儿童用药安全,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调剂后的处方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对普通处方的整理、保存、销毁;对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登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进行整理,保存和销毁参与处方点评等工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毁,对本医疗机构的过期、损坏及收回(患者未用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销毁,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到场监督销毁。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医疗机构按规定登记及销毁并作记录。,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具体是:由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机构的责任,处方的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医疗机构的责任,其中有几点尤应注意不得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不得使用未取得或被取消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使用未取得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履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机构的处方管理监督检查的责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负责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总则第三条规定和明确了各级卫生部行政部门对处方降低管理的责任、职权范围: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2)处方管理(开具、调剂、保管)(43)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开具、调剂、保管)(47-51)处方点评、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不合理处方登记及通报(44)对3次超常处方的处理(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45)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法律责任,【释义】第七章 新增 保证本办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性,也是其法律地位提升标志医疗机构的违反本办法中有关执业资质或资格的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一般处方资格,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处方调剂资格)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法中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保管,登记的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法律责任,行为人违反本办法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使用原则和调剂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小结,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关于处方管理的部门法规它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办法规定了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标准、格式要求、处方开具、调剂、管理的程序和质量规范,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关于处方的责任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处方管理办法,要以以病人为中心,依法执业,严格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履行保证公众合理用药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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