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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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推进温泉和矿泉水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注重开发效益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一)加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侵占、破坏地热和矿泉水资源。(二)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鼓励国资相关单位参与辖区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在我市范围内初步查明地热、矿泉水资源成矿远景区的分布范围、资源特点;查明未持证开采的温泉企业所用地热资源水温、水质、出水量等情况。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地热、矿泉水资源项目库、拟订年度勘查项目出让计划。项目库应符合清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三)加强勘查项目出让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的审批,探矿权的出让、新立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我市出让的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L对于空白区新设勘查项目,原则上按照自然资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根据自然资规(2023)6号的有关规定,可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明资源储量及分布后,直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热、矿泉水采矿权。3 .因历史原因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既有地热温泉企业,经各地调查摸底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项目库(自通知印发起1年内纳入项目库),由清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勘查项目,自入库之日起算2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经摸底已基本查明储量、水质、出水量可直接以采矿权出让的除外),由竞得人办理完善登记手续。(1)拟出让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已形成一定规模且配套经营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规上服务业企业要求,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打造优质温泉品牌的温泉酒店企业;(2)纳入项目库的已有温泉项目出水量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优先考虑达到中型以上规模的(10万立方米/年)的项目;(3)一个地热田原则上设置一个矿业权,择优选取能够满足周边地热供应需求的项目。二、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采项目管理(四)加强开采项目登记管理。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开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开采或以探代采地热、矿泉水资源。(五)严格地热、矿泉水开发准入规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把关,合理设置矿业权,根据环境保护、市场供需,以及地下水管控要求等,在空白区拟设采矿权时年生产规模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鼓励设置中型(10万立方米/年)以上规模的地热、矿泉水矿山。拟设采矿权须经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出让。(六)规范矿区范围划定。单井开发的地热资源,矿区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多井开发的地热资源,可以按多个独立区块方式划定矿区范围,各区块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矿区范围划定的论证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七)完善开采项目出让管理。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计划须按程序上报清远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让。根据决定有关规定,地热、矿泉水采矿权的出让登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纳入项目库的既有地热温泉酒店项目且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完善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时,要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允许开采量、可采年限、资源枯竭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已设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鼓励其经过技改扩大规模达到规上服务业企业要求的,原则上可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八)明确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必须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竞争出让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在出让时征收确定的成交价(一次性征收,不分期缴纳),在矿山开采时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出让收益率不变),协议方式出让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在出让时按起始价标准征收(一次性征收,不分期缴纳),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国家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在合同中可明确“按上一年国家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收益率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三、严格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九)明确责任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取水许可、计量监测、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文广旅体、林业、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矿泉水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十)坚决打击查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或未经批准开展勘查、无证开采、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的行为、破坏性开采取用地热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行为、擅自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地热资源等行为,严禁破坏地热水开采井以及私接地热水管网窃取地热、矿泉水资源。(十一)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文广旅体、水利、生态环境等各有关部门,排查清理辖区温泉酒店企业,对不符合地热温泉标准的,依法取缔温泉宣传口号,及时整改纠正;涉及盗采资源的,依法依规做出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强化联合执法监管,共同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采生产经营。(十二)加强对废水处理的监管。对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废水,应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须符合有关排放要求,废水处理率应达到100%。在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排污,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对停止取水的井巷工程,应实施封井或回填。参考文件依据清单:L矿产资源法2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3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4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5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