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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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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2023.docx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第五条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周“。第六条省红十字会应当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省份红十字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联动、人道资源共享、人道传播等方面的协作,促进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协调和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章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规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会员权利。第十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执行委员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第十一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设立专职、兼职的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救灾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等职责,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组织开展红十字生命教育、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传播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发挥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以及站点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作用,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整合、依托社会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对所属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加强培训和演练,按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统筹布局服务站点,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并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养老服务、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物业管理、矿山、建筑、电力、危化品等行业的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并达到规定的知识普及和救护员证持有比例要求。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人道资源动员,通过组织实施社会公益项目等方式,对易受损群体提供人道救助。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无偿献血的知识普及、宣传动员,参与无偿献血的政策制定、褒扬激励等工作;参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普及相关捐献知识,做好捐献动员、意愿登记、采样入库、捐献服务、人道慰问等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和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生命教育体系,建设和管理生命教育场所,普及生命关爱理念,传授生命保护知识和技能,传播新型生命文化观。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教育培训师资建设,建立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发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生命教育等方面精品课程、教材和项目,实行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生命教育等工作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融合开展、协同推进。第二十条红十字会应当扶持红十字志愿服务团体发展,组织实施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H一条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安全健康、应急救护、生命教育等知识和技能,传播人道理念,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为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创造条件。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文化传播阵地建设,宣传普及红十字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第四章财产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财产主要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经费予以支持和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彩票公益金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等活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应当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并坚持必要、节约和规范的原则。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救援、救助等工作产生的实际成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列支额度据实列支。第五章保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列入当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和物资储备共享机制,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等创造条件。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场站、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旅游场所、住宅小区、商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红十字急救箱、自动体外除颤器、应急救护i体机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支持红十字会普及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相关使用技能。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排具备相关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设施设备具体位置等信息。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保障激励政策,支持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支持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接受单位规范开展捐献遗体的保管、利用、火化等工作,落实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政策。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民航、铁路、海关、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提供转运快捷通道等支持。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激励机制,推动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十二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救护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红十字应急救援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免缴公路通行费。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税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灾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减免相关税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文化传播和服务站点建设。鼓励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开展红十字文化宣传和服务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刊发红十字公益广告、募捐公告等信息。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四条省红十字会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健全全省统一的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红十字工作数据归集、共享和分析研判,实行人道动员、业务开展、组织管理、绩效评估、信息公开等协同推进、系统集成,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数字化技术在红十字工作中的运用,并按照规定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归集到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数据交互等方面,支持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建设。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以及无偿献血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褒扬激励范围;对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见义勇为奖励。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或者主办的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自愿实施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红十字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人道救助。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相关守信信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九条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编造、发布、散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第六章监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履职行为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应当定期将捐赠财产的收入、管理、使用等情况,向监事会通报,接受其监督。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和工作督查,并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通过省红十字数字化应用系统、省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等,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使用和项目实施、招标采购等信息,完善公开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擅自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会费管理,向会员公开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红十字会举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者列支额度的。(二)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进行惩戒。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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